奈許 wrote:
上個月月底 我開車左轉一條巷子時 撞到停在巷口的機車
當時因為緊張忘記踩煞車
1. 好好的停在那邊你都可以撞上去
2. 撞到還無法立刻煞車
拜託技術練好一點再上路
奈許 wrote:
我前輪輾過他右腳 幸好只有擦傷沒有骨折
事後對方休息三個禮拜 然後要我賠償他薪損加車損四萬元
但是我覺得太高 調解時我說三萬 對方不肯 現在要告我傷害
請問被告傷害會怎樣嗎? 繳罰金完罰金就沒事了嗎?
車損+薪水,加上還被你輾過,這樣才跟你求償4萬
樓主運氣好遇到老實人,趕快和解不要拖
只要有人指點他一下,他就會突然坐輪椅來跟你求償40萬
就算不是裝的,有些後遺症真的是當下看不到的,
你以為腿是鐵打的?輾過真的會毫髮無傷?才要求4萬根本天使
罰金繳完,當然對方求償的金額還是必須繳阿
你以為罰款完就不用賠對方喔?
最起碼的第三責任險都沒保
技術這麼差,賠償又沒誠意
我替廣大的用路人求求你,真的不要上路害人
上刑事傷害 如果今天 他真的去醫院徹底檢查 韌帶等等有傷到 你更倒楣而已 10萬可能不夠.....
有車開~沒錢賠~ 小車禍別為了一萬被放大.......
當下錢付好 和解書簽好 不就好了
還好你沒撞到老人...........不然我看直接XXXXXXXXX
PS 我哥開車擦撞到機車 人跌倒......沒骨折喔...醫療費 精神損失 薪水 維修 看護 甚麼都出來 賠10多萬....
現在醫院要診斷證明 看護證明 醫生說真的 都會幫忙開 .......薪水要是薪轉 也都是合理的要求
您這樣觀念 真的別開車 撞到別人又害自己跑路.......大眾運輸很方便 又環保 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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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
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light0935 wrote:
過失傷害罪最多應該是判拘役,拘役最多半年,但可能不會判到半年那麼重,可易科罰金,一天900,也就是說若判30天你就要繳27000,繳完就沒事了,但刑事紀錄會有一條過失傷害的案底
然後對方就是告民事庭,法官也不是說對方要求四萬就判賠四萬
四萬元怎麼來的請他提供單據?
不在乎吃一條過失傷害前科的其實可以不理對方,這也不是什麼重大刑責,基本上對工作或申請良民證之類的都沒影響
上法院法官通常也是打回,請兩造再調解,上法院要表現出很有誠意和解的態度,但無奈對方的要求不合理
你不懂就別上網誤導大眾.
法律白紙黑字寫了,只要能獲得緩刑,拘役與易科罰金的小罪,
良民證根本不會登載. 何來前科之有?
換句話說,是白紙一張.
良民證拿出來是白紙一張,這個社會上有誰能說你有前科呢?
奈許 wrote:
上個月月底 我開車左轉一條巷子時 撞到停在巷口的機車
當時因為緊張忘記踩煞車 所以我前輪輾過他右腳 幸好只有擦傷沒有骨折
事後對方休息三個禮拜 然後要我賠償他薪損加車損四萬元
但是我覺得太高 調解時我說三萬 對方不肯 現在要告我傷害
請問被告傷害會怎樣嗎? 繳罰金完罰金就沒事了嗎?
依樓主所言,對方傷得如此輕,又是單純交通事故,不是鬥毆.
如果對方硬告,你被判拘役易科罰金是100%必然的.
拘役一天1000元,對方傷得這樣輕,又能判得了幾天呢?
100%是繳點錢就可以解決的小事,非常小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