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汽車看到前面有機車停下來,大多會很不耐煩呢?

台灣並不是荷蘭,法律條文沒有允許行人在兩個路口的中間段任意穿越馬路

行人要過越過馬路,不管有沒有斑馬線,請至少走在路口,再糟也是走在有黃網線的地方

cinnamon coffee wrote:
行人要過越過馬路,不管有沒有斑馬線,請至少走在路口,再糟也是走在有黃網線的地方


現在台北市好像想把斑馬線改到離路口有一點距離的地方,防止汽車撞到行人牽拖A柱。
Deoxyribose wrote:
不是說了嗎?
只有路口而已

你可能不曉得為何
是不是看起來103條和134條感覺有衝突?
其實沒有
簡單講
103條,是車要讓人
134條,是要你人也該讓車
人有路權
車也有路權
駕駛下車變行人
行人上車變駕駛
照你所言
看到行人都必須優先讓行人
那麼行人就會認為他只要在可以穿越的地方就可以任意穿越
那你車還走得了嗎?
乾脆走路算了
台灣有很多這種地方,名叫夜市
後來為避免人車爭道,就乾脆改成徒步區


所以我就說你誤會我的意思了,你再仔細看清楚:

Adee wrote:
你誤會我的意思了,我白話解釋一下我的意思給你聽:
有斑馬線行人應該走斑馬線。
100公尺以內如果沒有斑馬線,行人要從人行道或者路緣延伸處過馬路
至於駕駛只要看到行人在上述合法可以過馬路的路段過馬路,無論有沒有斑馬線
都應該讓行人優先通過
況且,你既然都已經看過道安規則103,那怎麼還會覺得「只要沒有斑馬線,行人就要自己找空檔過馬路?」


試問人行道延伸或者路緣延伸跟你提的「路口」的差別是甚麼?
我從頭到尾主張的就是 在行人可以合法過馬路的地方,就是行人優先。
只有在這些地方 車看到人要暫停
而行人可以合法過馬路的地方如下:
1. 行人穿越道
2. 100公尺內無行人穿越道的話,走行人穿越道延伸或者路緣延伸

我從來沒有說過:車子看到人都要讓,試問你哪篇看到我這麼寫了??

Deoxyribose wrote:
不是說了嗎?只有路...(恕刪)


順帶給你看一下,這是我先前發過的文:
我一向支持的都是這樣,甚至我贊成不是行人可以穿越的範圍都應該用實體分隔。
原文點這



單講這個沒用,路上只要是有妨礙到他人通行安全的違規,通通檢舉就是了…
boy1234567890 wrote:
現在台北市好像想把斑馬線改到離路口有一點距離的地方,防止汽車撞到行人牽拖A柱。

路口的定義,是十字延伸出去的5公尺(還是6公尺?我搞不清楚)的範圍,所以只要斑馬線沒脫離這個範圍,都還算是路口
Adeee wrote:
我贊成不是行人可以穿越的範圍都應該用實體分隔

用欄杆圍起來擋人車分離?好想看救護車的隊員跑緊急救護.....

然後跑輸了,就要被告,因為消防隊擔架推不快,欄杆害當事人爬不過去,跑輸死神!
cinnamon coffee wrote:
用欄杆圍起來擋人車...(恕刪)


倒也不至於拉~
可以看到鐵欄杆的高度不會高到消防員翻不過去。
欄杆的用意除了引導行人從正確的地方過馬路之外,同時也可以保護走在上面的行人免於違停、酒駕開上去的人。
很多國家都會有這種設計


Adeee wrote:
可以看到鐵欄杆的高度不會高到消防員翻不過去

看你貼的照片,欄杆高度都到腰部了,躺著傷患的擔架真的翻得過去上救護車?只能推著擔架跑沒欄杆的地方出入吧?

Adeee wrote:
欄杆的用意除了引導行人從正確的地方過馬路之外,同時也可以保護走在上面的行人免於違停、酒駕開上去的人。
很多國家都會有這種設計

是那些國家有這樣的設計?讓我google看看有沒有什麼可以看看

有這6張照片的來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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