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oxyribose wrote:
不是說了嗎?
只有路口而已
你可能不曉得為何
是不是看起來103條和134條感覺有衝突?
其實沒有
簡單講
103條,是車要讓人
134條,是要你人也該讓車
人有路權
車也有路權
駕駛下車變行人
行人上車變駕駛
照你所言
看到行人都必須優先讓行人
那麼行人就會認為他只要在可以穿越的地方就可以任意穿越
那你車還走得了嗎?
乾脆走路算了
台灣有很多這種地方,名叫夜市
後來為避免人車爭道,就乾脆改成徒步區
所以我就說你誤會我的意思了,你再仔細看清楚:
Adee wrote:
你誤會我的意思了,我白話解釋一下我的意思給你聽:
有斑馬線行人應該走斑馬線。
100公尺以內如果沒有斑馬線,行人要從人行道或者路緣延伸處過馬路
至於駕駛只要看到行人在上述合法可以過馬路的路段過馬路,無論有沒有斑馬線
都應該讓行人優先通過
況且,你既然都已經看過道安規則103,那怎麼還會覺得「只要沒有斑馬線,行人就要自己找空檔過馬路?」
試問人行道延伸或者路緣延伸跟你提的「路口」的差別是甚麼?
我從頭到尾主張的就是 在行人可以合法過馬路的地方,就是行人優先。
只有在這些地方 車看到人要暫停
而行人可以合法過馬路的地方如下:
1. 行人穿越道
2. 100公尺內無行人穿越道的話,走行人穿越道延伸或者路緣延伸
我從來沒有說過:車子看到人都要讓,試問你哪篇看到我這麼寫了??
Deoxyribose wrote:
不是說了嗎?只有路...(恕刪)
順帶給你看一下,這是我先前發過的文:
我一向支持的都是這樣,甚至我贊成不是行人可以穿越的範圍都應該用實體分隔。
原文點這

cinnamon coffee wrote:
看你貼的照片,欄杆...(恕刪)
我的照片都在這邊找的
阿伯本人分享很多正確的知識,可以拜讀上面的文章~
香港九龍
日本東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