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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面的車輛開了200
但一直閃燈要你讓
你也該讓?
台灣真的很多人不懂交通法規
自成一個派系的積非成是
拿著一知半解的法令,加上自己個人的好惡
就可以變成了主流意見
但沒有人在意法律怎麼規定的
如果有個人會因為你開在高速公路的前面不讓你
而本身嚴重超速,然後還要撞你或者做出危險的舉動
那麼表示他根本就不在乎法律的規定
他也不是在主張自己的權利,而只是主觀的不爽,這種人
具備反社會人格,不管你在哪個線道,即便是在外線
他也可能要你讓他。用閃燈的方式逼迫讓道,一樣是違規
然後大家對其他都不在乎,只在乎前方的車有沒有讓??
然後大家還會說你是在占用內線,但這些人卻從來舉不出任何一個
在高速公路開到時速110公里以上被主管機歡或法院認定占用內線的案例
但卻都會曲解法令的用自己的認知說你是占用內線。
台灣人最糟糕的就是對法令一知半解,然後自己解釋法令
再把錯誤的解釋拿來當作自己的權利!!
小客車時速到達最高速限就是可以行駛在內側車道,
如果你透過各種方式可以知道你的實際速度已經達到最高速限
那麼在法律上就是可以合法行駛內線車道
法律處罰占用車道堵塞車流,並不是僅僅在保障她後面那輛車的權利
後車也沒有權利要求行駛任何請求權,也沒有任何可以主張前車堵住你
所以你可以阻卻違法的撞她傷害他,
但多數人無法區行政法規的規範目的,跟你是否可以依此主張任何權利。
所謂的速限就是說,超過這個速率都是違規,你並沒有要求人家
法律沒有保障你違規的權利,如果你認為有,歡迎拿出來討論。
內線為超車道,那是指你沒有開道速限但還是可以使用超車道來去超越
中線車倒更慢的車,當你到達速限的時候,在我國法律上你如果是小客車
就是可以行駛在內線車道。
如果我們做事情不是從法律出發,那你認為地跟我認為誰比較有道理?
是你? 還是我? 別拿國外法律來說,因為你是在中華民國開車,
要拿國外法律來說嘴,那要找哪一國來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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