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ITFIRE02 wrote:
個人認為自發光儀表及汽車起駛後車門自動上鎖的設計應該檢討!!
本未導致,頭痛不醫頭
事故的重點是:沒有開『尾燈』
所以重點是,如保證駕駛會開『尾燈』,
※重點.. 不開尾燈不違法。對這就是台灣的惡法
因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9 條
不修這條,無法檢舉三寶。
第 109 條
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
一、夜間應開亮頭燈、尾燈。
二、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尾燈。
三、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尾燈。
四、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
五、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涵洞或車行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
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除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外,應使用近光燈。
少了、尾燈 ,所以無法檢舉~~
除非拍到車頭沒亮大燈
所以別在狀況外了,不是沒開大燈,是沒開尾燈,法規上只拍到尾燈沒亮是無法檢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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