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死人,一堆人覺得自己的小違規沒什麼大不了...

不打方向燈就切車道也沒什麼,因為大家都這樣...

但你有沒有想過,後面的車可能為了閃你,出了車禍?

人自私.什麼話都說的出口.....
不雨
沒錯一堆上01基本上自己生活上都是小違規超速....但又上網嘴著別人違規[挖鼻孔]
不止不行廢,還要鼓勵檢舉發獎金
台灣三寶實在太多了
人命比罰單還不值錢
一堆識字的比不識字的還爛
警示牌都當參考用
這樣遵守的用路人是傻子嗎?
當家人被違規撞死後!你還會說放過違規嗎?
該廢,讓這些檢舉人循正常管道去考警察,充實國家的警力,而不是用檢舉來滿足自己的虛榮心,然後說的很冠冕堂皇,自以為是正義的使者。
趕快去抓大家 不要來抓我的意思
交通法規,該廢
本來就該抓大的給檢舉

小的本來就不該用檢舉

連騎路肩也檢舉

然後要機車族放在路肩不能騎

騎上去還要被檢舉

只能跟汽車擠同一線道

這樣有更安全嗎


什麼都給檢舉

乾脆一帶一路全面設科技執法好了

反正也跟檢舉差不多

中國是一帶一路建設國家

台灣是一帶一路裝設科技執法

世界怎麼跟得上台灣

笑死


廢掉阿

這樣我買晚餐都不需要因為好停車而騎機車了

都可以放心開車出去停路中間買就好了
應該要部分縮限,但配套措施要跟著逐漸去完善
然後給檢舉者獎金是萬萬不可
話說拿著雞毛當令箭的人真的很多
之前還有大大發文討論
「檢舉人在檢舉違規時,能否主張自己是法理中的公務員」之類的話題
膨脹到這樣我也是醉了~
萬般皆沒品,唯有檢舉高~~
ninidogs wrote:
違規檢舉該廢嗎?

當然該廢!
不廢除、我要怎麼安心違規?
違規檢舉是該費~~~在違規罰款/罰則採累進費率之後方可廢除檢舉制度。

同樣的違規情形下,依照違規次數裁罰,即現有罰金額度 x 2^(n-1)
第一次違規罰 現有罰金額度 x 2^(1-1)
第二次違規罰 現有罰金額度 x 2^(2-1)
...
第N次違規罰 現有罰金額度 x 2^(N-1)

意即,如果違規停車這種同類型違規達十次該算是重大違規了,
就罰 600 x 2^(10-1) = 600 x 2^9 = 600 x 512 = 307,200
還不改? 違規第十一次 ???
就罰 600 x 2^(11-1) = 600 x 2^10 = 600 x 1,024 = 61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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