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
您的AI居然看不懂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請再看一下上方的高管規則8明文『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誌都是寫「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我國並沒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標誌?沒有
2025-12-22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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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blee 您好,
沒有人否認「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句話,問題一直在於:法條是不是只停在這一句?
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完整是: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也就是說,立法者自己就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寫完後,接著加了一句「但小型車在特定條件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一整句本身,就是「在超車道上例外允許行駛」的明文規定。
你現在完全只想看前半句,把後半句整段遮起來,然後改口說:「我國只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標誌,沒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標誌,所以例外不存在。」
但問題是:
標誌的功能是告訴駕駛「這條車道的性質」(超車道),
法條的功能是進一步告訴你「在什麼條件下,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使用這條車道」(不堵塞+最高速限=得以在上面行駛)。
標誌只會寫「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不會把整條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但書全文都刻上去,這是很正常的事;
標誌不寫,但法條已經寫了。
你不能因為標誌沒寫,就假裝法條沒有那半句。
所以真正的結構是:
標誌:告訴你「這條是超車道」。
本文:確認「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書:在不堵塞+守速限的前提下,例外允許小型車在這條超車道上「行駛」。
你一再重複「我國沒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標誌」,但這句話只證明了一件事:
你還是在拿一塊牌子,去否定整段白紙黑字寫在法規裡的但書。
法律不是只看牌子,還要把整條條文讀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