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佔用超車道其實不違規

herblee wrote:
《條文沒有寫「內側車道僅得用於超車」》這是毫無路權概念的說法!混淆了通行權和路權?不知道路權是先行權?是禮讓!不知道路權是有範圍的!法律可以授予路權!法律也會收回,何來什麼"僅得用於超車"的說法?
2025-12-22 22:53

已丟

Herblee 您好,

你當然可以用很多抽象名詞來講「通行權」「路權」「先行權」「禮讓」,但問題很單純:

你自己一直在講的那句:「內側車道僅得用於超車」,請問這八個字,有沒有出現在任何一條法條裡?

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本文只寫: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句話確定了車道的性質(本來用來超車),但沒有寫成「不得作其他使用」、「僅得用於超車」這種排除式用語。


同一款後面的但書,又寫了: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表示立法者在「超車道」這個性質之上,另外明文加了一種可以在內側行駛的情形,只是加上了「小型車+不堵塞+最高速限」的條件。


所以現在的問題不是你怎麼定義「路權」,而是:

法律有沒有寫「僅得」?沒有。

法律有沒有寫「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行駛於內側車道」?有,而且就是那 46 個字的但書。

路權當然可以被法律授予、也可以被法律收回;
但你現在是在用自己腦袋裡的「路權想像」去收掉法條裡白紙黑字寫出來的權利,而不是用條文來解釋條文。

一句話:
如果你認為「內側車道僅得用於超車」,那就請拿出那八個字在哪一部法律裡;
在找到之前,「小型車於不堵塞時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句條文,就仍然是駕駛在符合法定條件下的合法用路權。
herblee wrote:
《完全不需要加「於內側車道」》?您不知道內側車道有二種速限嗎?若有40-55m車距是最高速限!無此車距,速限回到最低60-最高速限110區間!中線車道速限為多少?外側車道速限為多少?和內側車道相同嗎?
2025-12-22 22:57


已丟



Herblee 您好,

您說「內側車道有兩種速限」,其實剛好證明 8-1-3 但書在做的,就是專門針對「在內側車道行駛」的條件加以規定,而不是只在重複一般速限。

先把結構排一次:

高管規則第 5 條:

訂的是整條路「一般車輛」的速限區間,例如:最低 60、最高 110。


這裡沒有分內中外車道,只是在說「這條路上的車都不能低於多少、也不能超過多少」。

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但書:

你自己講的「40–55m 車距、不堵塞、必須拉到 110」,就是在 8-1-3 但書裡被掛上的額外條件: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也就是說:只有在「不堵塞」這個條件成立時,小型車才必須把速度提到 110,才可以在內側持續行駛;

一旦「不堵塞條件」不成立,內側就不能被你當一般行駛車道用,只能回到「超車用、完了就回去」的狀態。

你問「中線速限多少?外側速限多少?和內側相同嗎?」
答案很簡單:

整條路的最高速限(例如 110)是全車道共同的「上限」,這是第 5 條管的事;


在內側車道上行駛,又多了一組專門的條件(不堵塞+必須拉到最高速限)——這是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但書管的事。


也就是說:

在中線、外側:你只要在 60~110 之間,就沒有「速限不足」的問題;

在內側:你「想要行駛」而不是只是超車,就不能只在 60~100 間慢慢跑,而是要符合但書條件——不堵塞+最高速限,才有資格待在那裡。

這正好說明了:

若沒有那句「行駛於內側車道」,8-1-3 就只是重複第 5 條的速限規定;

正因為加上了「行駛於內側車道」,才讓這 110 的要求「鎖定在內側行駛這種行為」上,變成你口中那個「要慢車提速到 110 才能留下來」的規則。

所以,你現在的說法其實反而證明:
8-1-3 但書確實是在處理「誰可以、在什麼條件下,行駛於內側車道」——也就是典型的路權+速限條件化規範,而不是單純重複一般速限。
herblee wrote:
限制明文寫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85條: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2025-12-22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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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blee 您好,

你又回到設置規則第 85 條了,但這個法條只做了一件事:
「告示駕駛人:這個路段最高只能開多少」。


它決定的是「速度的上限(天花板)」。
它沒有決定「誰可以在天花板下持續行駛在哪一條車道」。

高管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但書,做的是另一件事:
在設置規則 85 條的「天花板限制」之下,進一步規定:

「小型車於不堵塞…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兩者是疊加關係,不是取代關係:

第 85 條限制: 任何人不得超過最高速限。

第 8 條但書授權: 在不超過速限(且不堵塞)的前提下,小型車有權利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你現在一直重複「85 條是限制」,沒有人反對這點;
但你不能因為「有速限限制」,就宣稱「法律不可能再另外授權行駛內側車道」。

這就好比:

電影院規定「不得大聲喧嘩」(限制);

但同時你的票上寫「憑票得入場觀影」(授權)。

你不能拿著那句「不得大聲喧嘩」,就反過來說:「因為這是限制,所以這張票上的『得入場觀影』是假的,根本沒有入場權。」
這就是你現在對第 8 條但書所做的解釋——拿著速限限制,去否定行駛授權,這在邏輯上是完全不通的。
herbleewrote:
《寫「得以…行駛」是在創造在原則(超車道)之外的例外可用情況》本文規定之外,再加上得以OO , 怎麼會是例外?例外是和本文原則規定相反或至少一部份相反, 再加上去的是附加補充!怎麼是含義相反的例外?
2025-12-22 23:12



已丟

Herblee 您好,

你現在給「例外」下了一個很怪的定義:

「例外一定要和本文相反或至少部分相反,才叫例外;如果是『再加一個得以 OO』就是附加補充,不是例外。」

但在法律條文的實務寫法裡,「例外」並不一定要寫成跟本文對幹的「反話」(例如『不得』對『得』),更多時候是這樣運作的:

本文先寫一個寬泛的原則

例如: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原則用途就是超車。


但書再用「得」字,寫一個比較窄、條件比較嚴的「可用情況」

例如: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裡沒有跟本文「相反」,而是說:在原本只拿來超車的內側車道上,額外再開出一種「可行駛」的狀態,但限制得比一般情況更嚴。

這種「原則+條件化可用情況」在法律裡就是典型的「例外規定」,不一定要寫成完全顛倒的句子;只要它讓能做這件事的人變少、條件變嚴,就是在「原則之外限定一小塊特別情形」,本質就是例外。

所以,用你的話整理一下,其實更貼切:

本文:內側是超車道 → 原則上用來超車。

但書:在不堵塞+拉到最高速限的情況下,小型車另外被允許用「行駛」的方式使用內側車道。

這個「另外被允許」本身,就是一種比原則更窄、只給部分人的特別情況——也就是一般法律人所說的「例外」。
它不需要寫成完全相反,只要是「在本文之外、附帶嚴格條件下才成立的可為狀態」,就已經滿足「例外」的概念了。
herblee wrote:
基於本文原則規定,後面的但書再寫上那些是本文規定的"不得"!才有可能和原則規定相反, 是本文規定的例外!得以加上去的必然是和本文無關的規定!才有可能以"得以"附加補充上去
2025-12-22 23:19


已丟

Herblee 您好,

你現在等於在說:

「只有用『不得』跟本文唱反調的,才叫例外;
用『得以』寫出來的一律都叫附加補充,跟本文無關。」

這套講法有幾個很大的問題:

「例外」關鍵不是用什麼字,而是「範圍變窄、條件變嚴」
在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裡,本文只說: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書則說: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裡明顯對「能在內側行駛的人」加上三道篩選:

只限小型車;

必須不堵塞;

必須用到最高速限。
從「所有車輛都只能用來超車」→「只有特定條件的小型車可以在內側行駛」,範圍變窄、條件變嚴,這就是典型「原則+例外」的結構,跟是不是用了「不得」無關。


你自己也承認「沒有但書,就只能用 60~110 區間,無法要求慢車拉到 110」
你前面說過:

「若沒有 8-1-3 但書,那麼速限不就回到第 5 條:最低 60–最高 110 的區間,如何要求慢車提速到 110?」
這句話其實已經說明:

有但書 → 對「在內側行駛的小型車」加了一個比一般更嚴的條件(一定要 110、不堵塞);

沒但書 → 只剩一般區間,內側行駛這種狀態根本站不住腳。
也就是說,但書直接改變了在內側車道「可以怎麼行駛」的法律效果,當然跟本文有關,怎麼會是「必然和本文無關」的純補充?

若照你定義,「得」永遠不可能創造例外,法條裡一堆典型例外都會被你抹掉
法規裡大量存在:「原則上不得……,但……得……」的寫法,後面那個「得」就是在寫例外情況可以做的事,而不是在寫「和前面完全無關的補充」。
你現在硬說:「只要用『得以』,就一定是跟本文無關」,那等於宣告:

只要立法者用『得』字,後面寫的通通跟本文沒關;

只要寫『不得』,才算例外。
這不是在解釋條文,而是在把自己發明的文法,硬蓋在所有法律上。

用你自己的句型改寫一次,其實就很清楚了:

本文原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書再加上:在特定條件下,小型車「得以」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種「在原則之外,對某一部分人加上條件化的『可以』」——在正常法律用語裡,就是對原則的例外安排,而不是「跟本文無關」。你現在只是把「例外」重新定義成「一定要寫成反話」,這跟條文本身的內容沒有任何關係。
hughkk wrote:
有許多民眾都跟你一樣...(恕刪)


我單純要講的是 別擋路 林北要過! 這樣而已........ 跟法規不法規的沒關係 法規關我屁事~XDDDD

應該不難理解 別擋路 的意思啦 吼~~~

庇護島都能被撞13次了 笑死~~ 每天在路上多少人違規? 你.我. 也一定都違規過~ 所以你不可能時時刻刻在注意自己的任何舉止保證不違規或違法~

所以 這樓的標題 本身就是個大問題 不是沒違規或違法 你就可以擋路好嗎.............. 滾到一邊去 高速公路就是高速使用 110或120 都太慢了 給我滾到中線或外線去 怕危險你就別上路 就這麼簡單 要慢 就去台一線 或61 別像個龜一樣在路中間那邊擋路

有許多民眾一定跟我一樣想法 別擋路 所以才會有另一派的人覺得 路隊長很討厭 甚至這一樓開出來就是兩派在討論這件事情 簡而言之 好狗不擋路 很難?? 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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