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
《條文沒有寫「內側車道僅得用於超車」》這是毫無路權概念的說法!混淆了通行權和路權?不知道路權是先行權?是禮讓!不知道路權是有範圍的!法律可以授予路權!法律也會收回,何來什麼"僅得用於超車"的說法?
2025-12-22 22:53
已丟
Herblee 您好,
你當然可以用很多抽象名詞來講「通行權」「路權」「先行權」「禮讓」,但問題很單純:
你自己一直在講的那句:「內側車道僅得用於超車」,請問這八個字,有沒有出現在任何一條法條裡?
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本文只寫: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句話確定了車道的性質(本來用來超車),但沒有寫成「不得作其他使用」、「僅得用於超車」這種排除式用語。
同一款後面的但書,又寫了: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表示立法者在「超車道」這個性質之上,另外明文加了一種可以在內側行駛的情形,只是加上了「小型車+不堵塞+最高速限」的條件。
所以現在的問題不是你怎麼定義「路權」,而是:
法律有沒有寫「僅得」?沒有。
法律有沒有寫「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行駛於內側車道」?有,而且就是那 46 個字的但書。
路權當然可以被法律授予、也可以被法律收回;
但你現在是在用自己腦袋裡的「路權想像」去收掉法條裡白紙黑字寫出來的權利,而不是用條文來解釋條文。
一句話:
如果你認為「內側車道僅得用於超車」,那就請拿出那八個字在哪一部法律裡;
在找到之前,「小型車於不堵塞時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句條文,就仍然是駕駛在符合法定條件下的合法用路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