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佔用超車道其實不違規

herblee wrote:
《條文沒有寫「內側車道僅得用於超車」》這是毫無路權概念的說法!混淆了通行權和路權?不知道路權是先行權?是禮讓!不知道路權是有範圍的!法律可以授予路權!法律也會收回,何來什麼"僅得用於超車"的說法?
2025-12-22 22:53

已丟

Herblee 您好,

你當然可以用很多抽象名詞來講「通行權」「路權」「先行權」「禮讓」,但問題很單純:

你自己一直在講的那句:「內側車道僅得用於超車」,請問這八個字,有沒有出現在任何一條法條裡?

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本文只寫: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句話確定了車道的性質(本來用來超車),但沒有寫成「不得作其他使用」、「僅得用於超車」這種排除式用語。


同一款後面的但書,又寫了: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表示立法者在「超車道」這個性質之上,另外明文加了一種可以在內側行駛的情形,只是加上了「小型車+不堵塞+最高速限」的條件。


所以現在的問題不是你怎麼定義「路權」,而是:

法律有沒有寫「僅得」?沒有。

法律有沒有寫「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行駛於內側車道」?有,而且就是那 46 個字的但書。

路權當然可以被法律授予、也可以被法律收回;
但你現在是在用自己腦袋裡的「路權想像」去收掉法條裡白紙黑字寫出來的權利,而不是用條文來解釋條文。

一句話:
如果你認為「內側車道僅得用於超車」,那就請拿出那八個字在哪一部法律裡;
在找到之前,「小型車於不堵塞時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句條文,就仍然是駕駛在符合法定條件下的合法用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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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葛小花
herblee 啊?抽象?人界法規沒有任何抽象啊 是你神界法規才很多抽象 你大herblee神各種唬扯傳教的行為真的妥當嗎?
諸葛小花
本文串1284樓有herblee神懶人包
herblee wrote:
《完全不需要加「於內側車道」》?您不知道內側車道有二種速限嗎?若有40-55m車距是最高速限!無此車距,速限回到最低60-最高速限110區間!中線車道速限為多少?外側車道速限為多少?和內側車道相同嗎?
2025-12-22 22:57


已丟



Herblee 您好,

您說「內側車道有兩種速限」,其實剛好證明 8-1-3 但書在做的,就是專門針對「在內側車道行駛」的條件加以規定,而不是只在重複一般速限。

先把結構排一次:

高管規則第 5 條:

訂的是整條路「一般車輛」的速限區間,例如:最低 60、最高 110。


這裡沒有分內中外車道,只是在說「這條路上的車都不能低於多少、也不能超過多少」。

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但書:

你自己講的「40–55m 車距、不堵塞、必須拉到 110」,就是在 8-1-3 但書裡被掛上的額外條件: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也就是說:只有在「不堵塞」這個條件成立時,小型車才必須把速度提到 110,才可以在內側持續行駛;

一旦「不堵塞條件」不成立,內側就不能被你當一般行駛車道用,只能回到「超車用、完了就回去」的狀態。

你問「中線速限多少?外側速限多少?和內側相同嗎?」
答案很簡單:

整條路的最高速限(例如 110)是全車道共同的「上限」,這是第 5 條管的事;


在內側車道上行駛,又多了一組專門的條件(不堵塞+必須拉到最高速限)——這是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但書管的事。


也就是說:

在中線、外側:你只要在 60~110 之間,就沒有「速限不足」的問題;

在內側:你「想要行駛」而不是只是超車,就不能只在 60~100 間慢慢跑,而是要符合但書條件——不堵塞+最高速限,才有資格待在那裡。

這正好說明了:

若沒有那句「行駛於內側車道」,8-1-3 就只是重複第 5 條的速限規定;

正因為加上了「行駛於內側車道」,才讓這 110 的要求「鎖定在內側行駛這種行為」上,變成你口中那個「要慢車提速到 110 才能留下來」的規則。

所以,你現在的說法其實反而證明:
8-1-3 但書確實是在處理「誰可以、在什麼條件下,行駛於內側車道」——也就是典型的路權+速限條件化規範,而不是單純重複一般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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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葛小花
herblee 你全程都在跳針 我是看不懂你是真不懂還假不懂 難道這樣可以讓你產生你沒錯沒輸過的錯覺?
諸葛小花
本文串1284樓有herblee神懶人包
herblee wrote:
限制明文寫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85條: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2025-12-22 23:03

已丟

Herblee 您好,

你又回到設置規則第 85 條了,但這個法條只做了一件事:
「告示駕駛人:這個路段最高只能開多少」。


它決定的是「速度的上限(天花板)」。
它沒有決定「誰可以在天花板下持續行駛在哪一條車道」。

高管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但書,做的是另一件事:
在設置規則 85 條的「天花板限制」之下,進一步規定:

「小型車於不堵塞…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兩者是疊加關係,不是取代關係:

第 85 條限制: 任何人不得超過最高速限。

第 8 條但書授權: 在不超過速限(且不堵塞)的前提下,小型車有權利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你現在一直重複「85 條是限制」,沒有人反對這點;
但你不能因為「有速限限制」,就宣稱「法律不可能再另外授權行駛內側車道」。

這就好比:

電影院規定「不得大聲喧嘩」(限制);

但同時你的票上寫「憑票得入場觀影」(授權)。

你不能拿著那句「不得大聲喧嘩」,就反過來說:「因為這是限制,所以這張票上的『得入場觀影』是假的,根本沒有入場權。」
這就是你現在對第 8 條但書所做的解釋——拿著速限限制,去否定行駛授權,這在邏輯上是完全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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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葛小花
herblee H神要去找法官了嗎?別一路都裝瞎沒看到啊
諸葛小花
本文串1284樓有herblee神懶人包
herbleewrote:
《寫「得以…行駛」是在創造在原則(超車道)之外的例外可用情況》本文規定之外,再加上得以OO , 怎麼會是例外?例外是和本文原則規定相反或至少一部份相反, 再加上去的是附加補充!怎麼是含義相反的例外?
2025-12-22 23:12



已丟

Herblee 您好,

你現在給「例外」下了一個很怪的定義:

「例外一定要和本文相反或至少部分相反,才叫例外;如果是『再加一個得以 OO』就是附加補充,不是例外。」

但在法律條文的實務寫法裡,「例外」並不一定要寫成跟本文對幹的「反話」(例如『不得』對『得』),更多時候是這樣運作的:

本文先寫一個寬泛的原則

例如: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原則用途就是超車。


但書再用「得」字,寫一個比較窄、條件比較嚴的「可用情況」

例如: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裡沒有跟本文「相反」,而是說:在原本只拿來超車的內側車道上,額外再開出一種「可行駛」的狀態,但限制得比一般情況更嚴。

這種「原則+條件化可用情況」在法律裡就是典型的「例外規定」,不一定要寫成完全顛倒的句子;只要它讓能做這件事的人變少、條件變嚴,就是在「原則之外限定一小塊特別情形」,本質就是例外。

所以,用你的話整理一下,其實更貼切:

本文:內側是超車道 → 原則上用來超車。

但書:在不堵塞+拉到最高速限的情況下,小型車另外被允許用「行駛」的方式使用內側車道。

這個「另外被允許」本身,就是一種比原則更窄、只給部分人的特別情況——也就是一般法律人所說的「例外」。
它不需要寫成完全相反,只要是「在本文之外、附帶嚴格條件下才成立的可為狀態」,就已經滿足「例外」的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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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葛小花
herblee 好大的官威啊 你的01神威比較強還是台灣法官比較強 我真的想看看兩位對決後誰贏A
諸葛小花
本文串1284樓有herblee神懶人包
herblee wrote:
基於本文原則規定,後面的但書再寫上那些是本文規定的"不得"!才有可能和原則規定相反, 是本文規定的例外!得以加上去的必然是和本文無關的規定!才有可能以"得以"附加補充上去
2025-12-22 23:19


已丟

Herblee 您好,

你現在等於在說:

「只有用『不得』跟本文唱反調的,才叫例外;
用『得以』寫出來的一律都叫附加補充,跟本文無關。」

這套講法有幾個很大的問題:

「例外」關鍵不是用什麼字,而是「範圍變窄、條件變嚴」
在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裡,本文只說: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書則說: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裡明顯對「能在內側行駛的人」加上三道篩選:

只限小型車;

必須不堵塞;

必須用到最高速限。
從「所有車輛都只能用來超車」→「只有特定條件的小型車可以在內側行駛」,範圍變窄、條件變嚴,這就是典型「原則+例外」的結構,跟是不是用了「不得」無關。


你自己也承認「沒有但書,就只能用 60~110 區間,無法要求慢車拉到 110」
你前面說過:

「若沒有 8-1-3 但書,那麼速限不就回到第 5 條:最低 60–最高 110 的區間,如何要求慢車提速到 110?」
這句話其實已經說明:

有但書 → 對「在內側行駛的小型車」加了一個比一般更嚴的條件(一定要 110、不堵塞);

沒但書 → 只剩一般區間,內側行駛這種狀態根本站不住腳。
也就是說,但書直接改變了在內側車道「可以怎麼行駛」的法律效果,當然跟本文有關,怎麼會是「必然和本文無關」的純補充?

若照你定義,「得」永遠不可能創造例外,法條裡一堆典型例外都會被你抹掉
法規裡大量存在:「原則上不得……,但……得……」的寫法,後面那個「得」就是在寫例外情況可以做的事,而不是在寫「和前面完全無關的補充」。
你現在硬說:「只要用『得以』,就一定是跟本文無關」,那等於宣告:

只要立法者用『得』字,後面寫的通通跟本文沒關;

只要寫『不得』,才算例外。
這不是在解釋條文,而是在把自己發明的文法,硬蓋在所有法律上。

用你自己的句型改寫一次,其實就很清楚了:

本文原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書再加上:在特定條件下,小型車「得以」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種「在原則之外,對某一部分人加上條件化的『可以』」——在正常法律用語裡,就是對原則的例外安排,而不是「跟本文無關」。你現在只是把「例外」重新定義成「一定要寫成反話」,這跟條文本身的內容沒有任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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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葛小花
herblee 阿神 我是不會跟你這種怪力亂神的人低頭的 我陪你玩到底 你幹話我必回
諸葛小花
本文串1284樓有herblee神懶人包
hughkk wrote:
有許多民眾都跟你一樣...(恕刪)


我單純要講的是 別擋路 林北要過! 這樣而已........ 跟法規不法規的沒關係 法規關我屁事~XDDDD

應該不難理解 別擋路 的意思啦 吼~~~

庇護島都能被撞13次了 笑死~~ 每天在路上多少人違規? 你.我. 也一定都違規過~ 所以你不可能時時刻刻在注意自己的任何舉止保證不違規或違法~

所以 這樓的標題 本身就是個大問題 不是沒違規或違法 你就可以擋路好嗎.............. 滾到一邊去 高速公路就是高速使用 110或120 都太慢了 給我滾到中線或外線去 怕危險你就別上路 就這麼簡單 要慢 就去台一線 或61 別像個龜一樣在路中間那邊擋路

有許多民眾一定跟我一樣想法 別擋路 所以才會有另一派的人覺得 路隊長很討厭 甚至這一樓開出來就是兩派在討論這件事情 簡而言之 好狗不擋路 很難?? 笑死~~
喜歡用AI 討論就問問AI

本研究報告旨在針對台灣高速公路常見之爭議情境——「A車依據GPS顯示已達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面對後方車流接近時,引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自認無須禮讓」——進行窮盡式的學術探討與實務分析。

第一章 法學詮釋與規範衝突:內側車道路權的法理辯證在討論A車是否應離開內側車道之前,我們必須先對相關法規進行嚴謹的法學釋義(Legal Hermeneutics)。A車駕駛的主張建立在對法條的「文義解釋」上,然而,法律的適用必須考量「體系解釋」與「目的解釋」。本章將深入剖析《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的立法精神,並探討行政執法與司法判決之間的落差。

1.1 法規結構的位階分析:原則與例外的衝突《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實則包含了一個「原則」與一個「例外(但書)」。其條文結構如下:本文(原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書(例外):「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A車駕駛的邏輯謬誤在於將「例外」提升為「原則」,並忽視了例外條款中的「停止條件」。

1.1.1 「超車道」的立法意旨與功能定位法律明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Passing Lane),其核心立法目的在於建立車流的「速度分層」(Speed Stratification)。在道路工程設計中,將不同速度的車輛分流是確保道路容量最大化與事故率最小化的關鍵。超車道的功能類似於流體力學中的「旁通管」(Bypass),其存在是為了讓速度較快的車輛能夠超越速度較慢的車輛,從而釋放後方車流的壓力。因此,使用內側車道的「正當性」(Legitimacy)基礎在於「超車行為」。一旦超車行為完成,駕駛人即應回歸原車道,此即所謂的「行車秩序」。若將內側車道視為可以長期佔用的「行駛車道」,則徹底違背了「超車道」的立法定義 。

1.1.2 「不堵塞行車」之停止條件解析但書中明確規定了「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小型車才得以最高速限行駛。這是一個法律上的「解除條件」(Resolutive Condition)。換言之,當A車後方出現車流,且後方車輛因A車之存在而必須減速或無法依其意願行駛時,客觀上即已構成「堵塞行車」或「影響車流順暢」之事實。在此情境下,A車主張「我已達最高速限,故不可能堵塞行車」,這是在混淆「法定速限」(Legal Speed Limit)與「車流速度」(Traffic Flow Speed)。法律規範的「不堵塞」是指物理上的車流連貫性,而非僅指是否違反速限。當後方有車輛接近,代表後方車流的「需求速度」(Demand Speed)高於A車速度。此時,A車若不讓道,即成為物理上的「瓶頸」(Bottleneck),導致後方車流密度增加。依據法條的邏輯結構,一旦「堵塞」條件成就,「得以最高速限行駛」的特權即應解除,A車應回歸「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原則,即:非超車時應離開內側車道 。

1.2 儀表板速度與GPS速度的法律效力與執法現實A車駕駛強調其依據「GPS顯示」已達最高速限,此點帶出了台灣交通執法中極為棘手的技術性問題:速度計誤差(Speedometer Error)與執法寬容值(Enforcement Tolerance)。

1.2.1 快樂表(Happy Speedometer)與真實速度的落差根據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 ECE)R39法規及台灣車輛檢驗標準,汽車儀表板顯示之速度(V_ind)必須大於或等於真實速度(V_true),且需符合 0<= V_ind - V_true <= (V_true/10) + 4 km/h 的公式。這意味著,當儀表板顯示110 km/h時,真實速度可能僅有100 km/h左右 。A車駕駛使用GPS(通常較接近真實速度)確認自己開在110 km/h,但後方車輛若依賴儀表板,可能顯示為118-120 km/h。此時,後方駕駛主觀上認為A車並未達到速限(因為後車表速更高),而A車則主觀認為後車意圖超速。這種「認知落差」是造成路怒症(Road Rage)與爭議的主要原因。

1.2.2 執法單位的「微罪不舉」與行政解釋儘管學理上A車應讓道,但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HPB)的實務見解與執法標準,卻給予了A車某種程度的「庇護」。警方多次函釋指出:「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且在執法實務上,若車輛經雷達測定已達最高速限(例如110 km/h),警方通常不會以「佔用內側車道」或「未禮讓」為由進行舉發 1。這創造了一個法律灰色地帶(Legal Grey Zone):道德與禮讓義務: 交通部高公局不斷宣導「慢速車應遠離內側車道」、「內側為超車道」,暗示即便達速限,若後方有更快車流,禮讓是較佳的駕駛行為 。處罰要件的嚴格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針對「龜速車」有罰則,但針對「最高速限佔用」卻缺乏明確的處罰機制。因為若強制A車讓道,等同於要求A車必須「超速」來完成讓道動作(若中線有車),或暗示後方車輛有權「超速」。警方無法在法律上支持「超速者的路權」,因此往往對A車採取消極不處罰的態度 。

1.3 小結:A車是否應離開內側車道?結論:是。儘管在現行執法實務下,A車可能不會收到罰單,但從法理學、立法目的以及道路使用效率的角度來看,A車應離開內側車道。理由如下:違反信賴原則: 內側車道設計為超車使用,長期佔用破壞了其他用路人對於道路功能的信賴。條件解除: 後方車流的出現證實了「非不堵塞」的狀態,A車之特權應被撤銷。防衛性駕駛: 堅持佔用內側車道會誘發後車逼車或右側超車,增加自身風險。


AI 的意思別光看法律字面, 也要多重考慮跟實際邏輯. 別佔著內側超車道當自己的無腦巡航道才是正確的做法
nerdwannabe wrote:
喜歡用AI 討論就問問AI

咦?你看不到herblee神嗎?
問AI只是單純在推翻權威herblee
基本上大家都是說可以用最高速限+不影響車流繼續行駛
大家=法官=高公局=大多數網友
不過後面有車超速貼上來法官跟高公局就沒講了
但是AI也是說要讓喔
雖然他超速違規但還是要讓
我只拿AI來回應"不看文章只跳針"或"看完文後喜歡瞎解釋傳教"的人
難道我這種使用AI方式錯了嗎?!



想了解法規的請看1321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1284樓
諸葛小花
herblee 你看看你 這招在"都說台灣交通沒就,別不信"出現過啦
諸葛小花
本文串1284樓有herblee神懶人包
諸葛小花 wrote:
咦?你看不到herblee神嗎?
問AI只是單純在推翻權威herblee
基本上大家都是說可以用最高速限+不影響車流繼續行駛
大家=法官=高公局=大多數網友
不過後面有車超速貼上來法官跟高公局就沒講了
但是AI也是說要讓喔
雖然他超速違規但還是要讓
我只拿AI來回應"不看文章只跳針"或"看完文後喜歡瞎解釋傳教"的人
難道我這種使用AI方式錯了嗎?!


所以你為何要占用內側超車道阿?

是基於何種心態即使會影響到後方車流, 引發塞車 也非要占用內側超車道哩?

你是基於那種心態要占用內側超車道勒?

1. 自以為是法律。 超過我就是超速, 後車違規, 我是法律, 我是正義使者, 超過我的都是罪犯, 都沒有路權, 我可以直接忽視。

2. 玻璃心人。 喜歡帶隊, 但不接受有人比他快, 有車比他快的話會嚴重傷害到他的自尊, 因此還會刻意阻礙要超過他的人。

3. 想要輕鬆無腦開的人 把大家的內側超車道當成他個人的無腦巡航道。 自己不想要花力氣開在中線或是外線與其他車互動。 覺的卡在內車道, 前方一遍空曠, 都沒有車,開的輕鬆又自在, 可以輕鬆無腦順順開, 活在自己的小世界裡。
nerdwannabe wrote:
所以你為何要占用內側超車道阿?

是基於何種心態即使會影響到後方車流, 引發塞車 也非要占用內側超車道哩?

你是基於那種心態要占用內側超車道勒?

1. 自以為是法律。 超過我就是超速, 後車違規, 我是法律, 我是正義使者, 超過我的都是罪犯, 都沒有路權, 我可以直接忽視。

2. 玻璃心人。 喜歡帶隊, 但不接受有人比他快, 有車比他快的話會嚴重傷害到他的自尊, 因此還會刻意阻礙要超過他的人。

3. 想要輕鬆無腦開的人 把大家的內側超車道當成他個人的無腦巡航道。 自己不想要花力氣開在中線或是外線與其他車互動。 覺的卡在內車道, 前方一遍空曠, 都沒有車,開的輕鬆又自在, 可以輕鬆無腦順順開, 活在自己的小世界裡。


你看看你
上一篇我說太原路你也貼這給我看
我從來也不占用(我中線愛好者)
我不知道那一篇才剛被herblee封為中線霸佔者呢

你這種鄉民就只能用AI回應你知道嗎?
因為你們不看文章只會跳針



想了解法規的請看1321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1284樓
諸葛小花
herblee 8-1-3看不懂沒關係 你別連8-1-1都看不懂啊[沒有不敬的意思]
諸葛小花
本文串1284樓有herblee神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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