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色小鸭 wrote:
我說了啥嗎?
你自動補腦那麼多幹嘛?
H神還說進到超車道超車就要最高速限耶
搞笑也不是這樣
瞎挺......(恕刪)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445944&p=1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682873&p=1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687913&p=1
違規事實:小型車低於最高限速110 公里「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並記違規點數1 點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682873&p=5#47663901
herblee wrote: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445944&p=1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682873&p=1
違規事實:小型車低於最高限速110 公里「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並記違規點數1 點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682873&p=5#47663901
又來搞笑了啊?
持續行駛和超車傻傻分不清楚
果然是H神
超車要最高速限???
嘖嘖...
而且自己115樓轉貼的東西還打自己107樓的臉
更是好笑

黃色小鸭 wrote:
又來搞笑了啊?
持續行駛和超車傻傻分不清楚
果然是H神
超車要最高速限???
嘖嘖...
而且自己115樓轉貼的東西還打自己107樓的臉
更是好笑0分幫不了你
...(恕刪)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682873&p=5#47663901
法院判決主文
(四)原告另主張其從收費站至遭舉發處距3.1 公里,並未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 :違規地點相距6 公里以上及行駛經過1 個路口以上之規定云云。惟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之2 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有第33條第1 項、第2 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6 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 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同法第85條之1 第2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查本案係舉發單位現場攔停舉發原告「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並非逕行舉發,核非該條項所規制者,且該條係就得否連續舉發所為之規定,即逕行連續舉發二件以上始有該條之適用。本件係因原告在車況正常之情形下,持續以低於最高速限110 公里佔用內側超車車道,行駛逾3 公里而遭攔停舉發,係初次舉發,而非連續舉發,自不適用「違規地點相距6 公里以上」之規定,且原告已佔用行駛達3 公里以上,即非一時佔用,而屬「持續」行為,是以,原告之主張實對於法條內容有所誤解,核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確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之違規事實,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3 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規定,裁處罰鍰3,000 元,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記違規點數1 點,於法並無不合。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法有明文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超車 和 持續行駛 沒有關係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對"超車"的描述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沒有"持續"或"不持續"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