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時速多少讓出高速公路內車道


明明就是公路局的錯誤條文怎還會有人在指鹿為馬...般的硬凹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已經很白話文了
並不是幾百年前的文言文...平甲文

如果是超車道該條文當初就直接明定為"超車道"簡單幾個字又明瞭後面根本無虛加註用意何在?製造紛爭?

因此錯誤條文就去除改善不是用狡辯!
黃色小鸭 wrote:
樓上H神又在亂解讀法規了
大家請自動忽略


PS:很難想像有人中文閱讀理解能力可以到這種境界
指鹿為馬 黑的都能說成白的
慘...

人家搬出這麼多東西來說明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應該被長時間占用,甚至是慢車也不要占用在中線車道,

為了整個國道順暢,請大家發揮一下公德心,

台灣內耗太久了,請不要再自私下去了,

你只在那一句條文上打轉有什麼意義?

你再怎麼拿出東西就還是這一條,

若你真要一直執著在那個條文上,

那你自己捫心自問要如何無時無刻,

每一秒都保持在gps的100km/hr,

連那個+-0.1km/hr都算違規了!

蠢龜在五楊高前被堵了,最後看他是定在那,守規則的龜是不會跨槽化線的

advantage wrote:
人家搬出這麼多東西來說明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應該被長時間占用,甚至是慢車也不要占用在中線車道,

為了整個國道順暢,請大家發揮一下公德心,

台灣內耗太久了,請不要再自私下去了,

你只在那一句條文上打轉有什麼意義?

你再怎麼拿出東西就還是這一條,

若你真要一直執著在那個條文上,

那你自己捫心自問要如何無時無刻,

每一秒都保持在gps的100km/hr,

連那個+-0.1km/hr都算違規了!

我說了啥嗎?

你自動補腦那麼多幹嘛?


H神還說進到超車道超車就要最高速限耶

搞笑也不是這樣

瞎挺...
黃色小鸭 wrote:
我說了啥嗎?
你自動補腦那麼多幹嘛?
H神還說進到超車道超車就要最高速限耶
搞笑也不是這樣
瞎挺......(恕刪)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445944&p=1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682873&p=1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687913&p=1

違規事實:小型車低於最高限速110 公里「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並記違規點數1 點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682873&p=5#47663901



herblee wrote: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445944&p=1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682873&p=1

違規事實:小型車低於最高限速110 公里「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並記違規點數1 點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682873&p=5#47663901

又來搞笑了啊?

持續行駛超車傻傻分不清楚

果然是H神

超車要最高速限???

嘖嘖...


而且自己115樓轉貼的東西還打自己107樓的臉

更是好笑
黃色小鸭 wrote:
又來搞笑了啊?
持續行駛和超車傻傻分不清楚
果然是H神
超車要最高速限???
嘖嘖...
而且自己115樓轉貼的東西還打自己107樓的臉
更是好笑0分幫不了你
...(恕刪)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682873&p=5#47663901

法院判決主文

(四)原告另主張其從收費站至遭舉發處距3.1 公里,並未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 :違規地點相距6 公里以上及行駛經過1 個路口以上之規定云云。惟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之2 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有第33條第1 項、第2 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6 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 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同法第85條之1 第2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查本案係舉發單位現場攔停舉發原告「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並非逕行舉發,核非該條項所規制者,且該條係就得否連續舉發所為之規定,即逕行連續舉發二件以上始有該條之適用。本件係因原告在車況正常之情形下,持續以低於最高速限110 公里佔用內側超車車道,行駛逾3 公里而遭攔停舉發,係初次舉發,而非連續舉發,自不適用「違規地點相距6 公里以上」之規定,且原告已佔用行駛達3 公里以上,即非一時佔用,而屬「持續」行為,是以,原告之主張實對於法條內容有所誤解,核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確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之違規事實,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3 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規定,裁處罰鍰3,000 元,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記違規點數1 點,於法並無不合。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法有明文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超車 和 持續行駛 沒有關係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對"超車"的描述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沒有"持續"或"不持續"的規定


herblee wrote:
http://www...(恕刪)

人家在說東
你換在說西

一直搞笑也不是這樣

你為啥要放棄治療?



進入內線超車要最高速限才可以???

哈哈哈


慢速小型車指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小型車

違反事件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以外之車道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

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

淺...
黃色小鸭 wrote:
人家在說東你換在說西...(恕刪)


法有明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堵塞行車之狀況, 為F-S-J車流理論中的S-Metastable及J車流
自然不必"最高速限"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車流狀況為F或S-stable車流,必須遵守法規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外線有卡車

中線有龜車

只剩內線可以最高速限巡航了

小弟是最高速內線巡航的人之一(GPS117左右 表速125左右)

但是不同的是會常注意後視鏡

有瘋子高速駛來我就會迅速縮中線

小弟認為高速公路應該開10線道才對

才夠容納瘋子龜車和正常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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