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nry999 wrote:
上面都有實際案例你...(恕刪)
本來就完全不一樣的案例狀況
也拿來和這影片中情況套用
你能檢討機車騎士行為
但我就行人自己任意過馬路行為也是要檢討
就算判決對行人有利又如何?
沒記取教訓再這樣任意過馬路
沒有每次都好運,遇到機車
都說是行人了,都說是弱勢一方了
過馬路還這樣不注意,有視線死角還是衝?
richard_huangtw wrote:
你不要自己亂改法條啦!!!!
依據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
紅色部分怎麼被你拿掉了咧??








ufo000 wrote:
亂改法條得不知道是誰,網址都貼給你了還不去看,硬要說我亂改法條,沒戴眼鏡嗎?
紅色字部分是你說的,綠色字部分呢?
看不到嗎?還是故意裝瞎?
臉腫了記得要冰敷,不然很難消腫。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4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
,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
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44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3&FLNO=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