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nry999 wrote:
上面都有實際案例你...(恕刪)

本來就完全不一樣的案例狀況
也拿來和這影片中情況套用
你能檢討機車騎士行為
但我就行人自己任意過馬路行為也是要檢討
就算判決對行人有利又如何?
沒記取教訓再這樣任意過馬路
沒有每次都好運,遇到機車
都說是行人了,都說是弱勢一方了
過馬路還這樣不注意,有視線死角還是衝?
RX78NT12003 wrote:
本來就完全不一樣的...(恕刪)


那裡不一樣,共通點都是沒減速慢行你為何一直在忽略這最重要的因素

上面那個小學生被撞死案例你到底看了沒,他犯錯也失去他生命,撞人的賠錢判刑,但這情況是可避免的就是減速慢行

還有上面貼文也說過,行人包含身心障礙者及失智老人,正常及不正常人都可能會犯錯,問題在汽機車駕駛只要減速慢行就可避免的


henry999 wrote:
那裡不一樣,共通點...(恕刪)

既然你都說行人都會犯錯
那請問你.... ..
影片中行人的錯誤在那裡??

dohan8850 wrote:
主要還是行人闖紅燈...(恕刪)

主因是機車未禮讓行人,次因行人闖紅燈,遊覽車違停頂多吃罰單
法官怎麼判是他的事
但是法條怎麼看都不是行人可以無敵
就算行人贏了
拿到錢又怎麼樣
萬一殘廢划算嗎
henry999 wrote:
那裡不一樣,共通點...(恕刪)


你也知道機車行經路況不好的路段要減速慢行,

怎麼女學生就可以開無敵衝出來,而不用減速慢行?

她如果有珍惜自己的生命,就會在公車邊緣停下來確認兩側路況,這麼做一樣也可以避免車禍發生。
hadesczw wrote:
你也知道機車行經路...(恕刪)


如果你認為這學生肇責較大可以去法院及立法院陳情抗議再來向鄉民說結果,目前的法規及判例就是如此


henry999 wrote:
如果你認為這學生肇...(恕刪)


誰和你講法規了。
今天判決女學生完全0責任,法條會發動什麼魔法把她的傷治好嗎?

騎車開車都要防衛駕駛,行人自己不珍惜自己的生命,法律上沒責任也沒用。
richard_huangtw wrote:
你不要自己亂改法條啦!!!!

依據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


紅色部分怎麼被你拿掉了咧??



亂改法條的不知道是誰?網址都貼給你了還不去看,硬要說我亂改法條,沒戴眼鏡嗎?
法條在下方,紅色字部分是你說的,綠色字部分呢?
看不到嗎?還是故意裝瞎?
不要拿錯誤的法條來誤導人OK?

臉腫了記得要冰敷,不然很難消腫。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4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
,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
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44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3&FLNO=103
ufo000 wrote:
亂改法條得不知道是誰,網址都貼給你了還不去看,硬要說我亂改法條,沒戴眼鏡嗎?
紅色字部分是你說的,綠色字部分呢?
看不到嗎?還是故意裝瞎?
臉腫了記得要冰敷,不然很難消腫。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4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
,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
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44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3&FLNO=103

請問一下 你要表達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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