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llit168 wrote:
怎麼會扯遠,我從...(恕刪)
問題當然是在法規上。法規給了最高速行駛例外,警察為避免爭議,又放寬執法標準到低於速限10公里也不開單。
那反過來問,以法律講證據,無罪推論。今天假設像你講的警方要大力執法掃蕩內線龜車。那請問實務上證據要怎麼提供?難道每次都要依賴天橋錄影測速?
今天警方假設是在路邊測到80-90公里,他要怎麼證明這台車沒在超車?光一個慢速度可構不成違規啊。這時候這個警察就要追上去錄影證明沒在超車才能舉發。假設今天警察在路上巡邏錄影剛好錄到內線不超車佔用,但因爲警車無法提供速度,所以也無法證明對方不是開在最高速限,所以警方的舉發也會無效。
因為台灣的法規實務上就變成允許低於最高速佔用了嘛。你可以說警察不執法,我還真的不知道第一線員警要怎麼簡單有效地執法佔用內線。抓超速相比起來簡單太多太多了,設幾支照相機,或拿測速槍任一地點掃一掃車陣,速度多少就多少,一番兩瞪眼。超簡單。
如果廢除掉最高速行駛的例外,警車一般在路上巡邏時就可以開單檢舉了,根本不用測速。簡單多了。不然官員就直接跟我們講明台灣沒有超車道。這我也接受。不是這樣不上不下,有超車道法條無超車道事實。很混。
這樣你懂了?
另外不用一直把人歸到哪一派。說這一派的人怎樣怎樣。這完全是無聊的政客把戲。人有千百種,怎麼會有一群人是想法完全一樣?很混。立場接近也不代表想法就完全一樣。把一整群人歸爲都一樣只是方便你在打大方向立場差異上容易,但對細節跟原則釐清沒有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