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將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內側車道強制規範為超車專用車道

Gullit168 wrote:


怎麼會扯遠,我從...(恕刪)



問題當然是在法規上。法規給了最高速行駛例外,警察為避免爭議,又放寬執法標準到低於速限10公里也不開單。


那反過來問,以法律講證據,無罪推論。今天假設像你講的警方要大力執法掃蕩內線龜車。那請問實務上證據要怎麼提供?難道每次都要依賴天橋錄影測速?


今天警方假設是在路邊測到80-90公里,他要怎麼證明這台車沒在超車?光一個慢速度可構不成違規啊。這時候這個警察就要追上去錄影證明沒在超車才能舉發。假設今天警察在路上巡邏錄影剛好錄到內線不超車佔用,但因爲警車無法提供速度,所以也無法證明對方不是開在最高速限,所以警方的舉發也會無效。


因為台灣的法規實務上就變成允許低於最高速佔用了嘛。你可以說警察不執法,我還真的不知道第一線員警要怎麼簡單有效地執法佔用內線。抓超速相比起來簡單太多太多了,設幾支照相機,或拿測速槍任一地點掃一掃車陣,速度多少就多少,一番兩瞪眼。超簡單。


如果廢除掉最高速行駛的例外,警車一般在路上巡邏時就可以開單檢舉了,根本不用測速。簡單多了。不然官員就直接跟我們講明台灣沒有超車道。這我也接受。不是這樣不上不下,有超車道法條無超車道事實。很混。


這樣你懂了?






另外不用一直把人歸到哪一派。說這一派的人怎樣怎樣。這完全是無聊的政客把戲。人有千百種,怎麼會有一群人是想法完全一樣?很混。立場接近也不代表想法就完全一樣。把一整群人歸爲都一樣只是方便你在打大方向立場差異上容易,但對細節跟原則釐清沒有幫助。
daslebewohl wrote:
問題當然是在法規上。法規給了最高速行駛例外,警察為避免爭議,又放寬執法標準到低於速限10公里也不開單。
那反過來問,以法律講證據,無罪推論。今天假設像你講的警方要大力執法掃蕩內線龜車。那請問實務上證據要怎麼提供?難道每次都要依賴天橋錄影測速?今天警方假設是在路邊測到80-90公里,他要怎麼證明這台車沒在超車?光一個慢速度可構不成違規啊。這時候這個警察就要追上去錄影證明沒在超車才能舉發。


設幾支照相機,或拿測速槍任一地點掃一掃車陣,速度多少就多少,一番兩瞪眼。
再多看一眼中線車道是否有無安全車距可以回去,超簡單。


daslebewohl wrote:
假設今天警察在路上巡邏錄影剛好錄到內線不超車佔用,但因爲警車無法提供速度,所以也無法證明對方不是開在最高速限,所以警方的舉發也會無效。


今天如果說是要取締超速呢?? 你一定會說警方一定會帶測速器
那取締慢速呢? 怎麼剛好身邊就沒有測速器???

雙重標準



daslebewohl wrote:
因為台灣的法規實務上就變成允許低於最高速佔用了嘛。你可以說警察不執法,我還真的不知道第一線員警要怎麼簡單有效地執法佔用內線。抓超速相比起來簡單太多太多了,設幾支照相機,或拿測速槍任一地點掃一掃車陣,速度多少就多少,一番兩瞪眼。超簡單。


設幾支照相機,或拿測速槍任一地點掃一掃車陣,速度多少就多少,一番兩瞪眼。
再多看一眼中線車道是否有無安全車距可以回去,超簡單。


daslebewohl wrote:
如果廢除掉最高速行駛的例外,警車一般在路上巡邏時就可以開單檢舉了,根本不用測速。簡單多了。不然官員就直接跟我們講明台灣沒有超車道。這我也接受。不是這樣不上不下,有超車道法條無超車道事實。很混。
這樣你懂了?



你說『單純的未超車使用超車道』開單很簡單
你說『超速取締(測速)』開單也很簡單

但是你卻說『未超車、未最高速限行駛(測速)』開單超困難??

原來兩件很簡單的事加再一起,就變超困難???



daslebewohl wrote:
另外不用一直把人歸到哪一派。說這一派的人怎樣怎樣。這完全是無聊的政客把戲。人有千百種,怎麼會有一群人是想法完全一樣?很混。立場接近也不代表想法就完全一樣。把一整群人歸爲都一樣只是方便你在打大方向立場差異上容易,但對細節跟原則釐清沒有幫助。


因為從你的言論,我覺得你只是從01那些人的身上獲取知識
而非真的去網路上找資料來判斷真偽
當然,上面這段也是我的個人主觀認定
插個嘴.

你說『單純的未超車使用超車道』開單很簡單.................這個不是很簡單.
你說『超速取締(測速)』開單也很簡單......................這個很簡單.
但是你卻說『未超車、未最高速限行駛(測速)』開單超困難??....這個超困難.
原來兩件很簡單的事加再一起,就變超困難???

取締超速只要有1張測速照片就可完成舉發.我還看過1口氣照片裡3台車子超速,一次開3張給3個車主.
第1項如果只憑1張照片舉發,恐怕要特定角度,
第3項完全不可能用1張照片舉發吧,太容易申訴翻盤了.


警車一般在路上巡邏時就可以開單檢舉了.
哪有這麼容易?
你當每個違規都是三寶.
佔用內線,必然是佔用一段時間,很難一跨入內線就舉發吧.

警車又不是直升機,視野都很好?
就像有人說不禮讓救護車,警報聲那麼大.
但在車陣中根本搞不清救護車從哪邊來要怎麼讓.



汎古實業 wrote:
插個嘴.
你說『單純...(恕刪)


這個也是很典型的雙重標準

一邊說警方很難取締慢速車佔用內側車道
但是一邊又很輕易地指責別人慢速佔用內側車道

唯一不是雙重標準的情況就是
01網友的眼睛大概都具備廣域空間視野兼雷射測速功能
得逕行舉發是有條件的
國外警車都要跟車一段時間, 確定有沒有超車?有沒有安全車距? 超過多長沒有回到原車道?
德國警車上的錄影設備, 顯示有速度, 有車距, 有違規車在錯誤的位置上, 佔用了多少時間 ?
警車都是當場攔停,請到休息站(下交流道) ,重撥影像給違規人看,所有數據都顯示出來, 再當場製單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亦同。

但是這個"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科學儀器,是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不適用 "行車速度低於之最高速限"!

但是最大的錯誤還是在於誤以為 但書 可以取代本文規定
完全違反但書規則! 未依法行政!
必先取得超車道路權, 車在內側車道上! 才可能遵守 這個車道的速限! (最高速限是兩面速限標誌其中之一)
錯誤卻造成只有但書規定, 而沒有本文規定 ? (這是任意擴張但書的結果)

從來沒有依照法律規定 , 確保超車道之路權! 保障超車者之路權!

併駛/比中線慢/前方路權範圍內無車可超? 都不稱為超車!
必先有超車道路權! 才可能有超車道之速限!(車不在超車道上?要遵守那個車道之速限?)
但書不能倒過來講(倒推解釋/反面解釋/反對解釋/負面解釋)

法律若不保障超車者之路權! 就是放任(併駛/比中線慢/前方路權範圍內無車可超)這些侵害路權的情況發生!
路權來自於法規 , 遵重路權就是遵重法規 !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不能任意挪移
"車道路權" 是 "車道速限" 之必要條件! 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
反過來"車道速限"只是 "車道路權" 的充份條件! 不能劃上等號, 不能任意挪移!

這種錯誤會造成 遵守速限去闖紅燈? 直行車遵守速限行駛左轉車道 ?
任意挪移路權? 還說這是合法? 不取締?
不遵重路權的結果, 當然造成搶道! 法律變成不可信任! 開車上路全都是經驗法則!一團混論(說法前後矛盾)

daslebewohl wrote:
很好取締?那一年有...(恕刪)

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案例少啊,龜車少啊
警察取締的只有時速未達他們的標準罷了
連雪隧取締量也不多,是你對警察取締標準有誤吧
所有違規都有危險,我只想知道很嚴重的危險因子,有多嚴重?

取締超速,測速即可。

取締慢速佔用內車道,測速+判斷是否超車中。

兩者,警方均可以去追車開罰,也可以用影像與測速數據來開罰。

我是覺得兩者差異不大。
Gullit168 wrote:


設幾支照相機,或...(恕刪)



我是看不懂你在說什麼。警方看一眼可構不成佔用內線的證據。要追上去跟車錄影吧。唉唉。


抓超速可連看一眼都不用啊。照相機照一下就算了。

daslebewohl wrote:
我是看不懂你在說什麼。警方看一眼可構不成佔用內線的證據。要追上去跟車錄影吧。唉唉。
抓超速可連看一眼都不用啊。照相機照一下就算了。


看不懂我在說什麼?? 好熟悉的對話

你也很不用功,
判決書的連結都給你了,你也不看一下裡面警方如何取締慢車佔用內側車道
要不要追,純粹看警方想不想攔而已啦
追上去讓車主簽字只是減少日後車主突然收到照片不爽而去申訴的機率而已
(你大概又要放大絕招了,我不是警方,只是主觀推論,隨便你說拉)

反正你永遠都有你的理由
兩件簡單的事一起做,突然就變得很困難?
我也真的不知道這個邏輯標準是什麼?

你用雙重標準在論述
而我只用一種標準在跟你回答
自然也就看不懂我在說什麼
你不是我遇到的第一個,也不會是最後一個

既然看不懂,多說無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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