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用內車道不讓 兩台車就堵死

daslebewohl wrote:
左線的兩台車駕駛習...(恕刪)


傳說中的笨 wrote:
我覺得樓主很正確啊,...(恕刪)


gbs5543 wrote:
路隊長就別秀下限了...(恕刪)



台灣第一窯 wrote:
一堆鍵盤車手......(恕刪)


titikumiko wrote:
真的有這麼多人對手牽...(恕刪)


空殼椰子 wrote:
超速又佔用內車道(O...(恕刪)


knift wrote:
快速道路/國道,內線...(恕刪)


tansywen wrote:
在01上常常看到高速...(恕刪)


8924132 wrote:
內車道是「超車道」...(恕刪)


sunland wrote:
不提德國那可以提大家...(恕刪)




我騎車開車搭公車 危險的是人不是車 廢禁行機車 重機上國道 燃料費隨油徵收
我騎車開車搭公車 危險的是人不是車 廢禁行機車 重機上國道 燃料費隨油徵收
xavierlinw wrote:
國道內線是超車道是建議用左線超車吧。64 就兩道而已所以你的意思是左線都要淨空,只有要超車才能開內線嗎? 人家開內線好好的開 在限速內因為你騎車 怕熱所以就要讓你? 這世界繞著你轉?
...(恕刪)


依據法規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是單一法規
是經由 高管規則 2 指定 → 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確立超車道是那一條)
是經由 高管規則 9 指定 → 不得有 跨行車道 (確立路權範圍不得超出車道)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規定有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 這 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路權歸屬為何? 路權歸屬於那一方?
拿法規沒有東西(車速多少公里)? 要如何取得路權?? 法規沒有的東西怎麼變成依據???
依據 "超車道"路權
超車取得路權,使用內側車道 ! 非超車喪失路權 讓離 內側車道 !
併駛並非超車 !
路權
每一個車道都有不同路權, 因為道路空間有限, 必須安排那些車走那一個車道
就像倉儲, 物流, 餐廳帶位一樣, 那些東西放在那一層, 先後次序如何? 都有規則
大量傷病進入醫院時, 如何做檢傷分級一樣
"路權"就是做這種安排
不是三個車道隨便行駛
超車擁有路權, 非超車(併駛/比中線慢/前方55m空無一車)喪失路權(有禮讓的義務!)
不可能儘享權利 , 卻不盡半點義務 ?

但是人性是自私的,當然是權利越多越好,義務越少越好, 所以才會有 勃雷斯悖論 Brass's Paradox

這是全球交通專家在51年前開會做成的決議 , 才寫成"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所謂「路權」,係指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
而這個權力必須依"法"指定/分配/排次序 , 誰走那一個車道? 誰先走誰停等?都必須依據法律

"速限"根本就不是一種使用權利 ! 只有無條件遵守, 不會衍生使用權利!
遵守速限?並沒有路權!是義務!
這和"擁有駕照"一樣, 是義務! 並不會因為有駕照就有路權 !
不遵守速限?違反速限仍然沒有路權 !
這根本是毫不相關的二件事!
遵守速限 這項義務 也完全扯不到 "車道路權" 這個使用車道的權利!

不是所有車道任意行駛 !
不是 "人家開內線好好的開"???


路權 是 使用權利
速限 是限制義務
兩者天差地遠
不能權利和義務不分

要先弄清楚時空次序
因為『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時空"必須是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的車道線之內了!
先擁有車道之路權,有一條車道可跑! 才可能發生 "某某速限行駛某某車道" 這件事!
這是內側車道的特別速限, 不適用於中/外車道

必須在超車的情況下, 擁有內側車道路權,這台車要在內側車道上,才可能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車子在車道線之內, 時間點是發生於在車道選擇,擁有路權之後, 不能前後時空不分!

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的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 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依據路權,依照法律所指定之車道,是進入了這個車道之後 , 才可能去遵守這個車道的速限義務 !
這個次序倒過來就是"時空"轉移了
8-1-3但書是在8-1-3主文擁有路權之後,由主管機關改變了速限, 改變後這個車道速限是那一種之後 ?
"速限"由原本的最低-最高速限 行駛, 變更為指定以最高速限行駛 ! 之後,用路人才無條件遵守 !

浦燒肉丸子 wrote:
不用淨空阿。
三寶就是三寶,不知道是故意的還是本來就是這麼死。
難道讓一下給後面的超車需要一整條路都淨空???
不需要吧!
..(恕刪)

所以...是所有收入都花光光才對嗎?
隨意動用"緊急預備金 " 並不是突然覺得需要一台新車,也不是突然覺得壓力大想要去旅行,更不是賣場突然下殺打五折要趕緊買衣服, 出了新手機去搶購? 這筆錢是只可用在危機出現時的 預、備、金。
突發重大事件醫療費,突然天災地變,車禍車被撞壞了,居家水管破了淹水,臨時維修費用,突然失業, 臨時要去國外奔喪,出遠門的交通費….任何被迫一定要支出的大額費用,才能用這筆錢 。

超車道是車流的疏洪道! 洪水來時才會溢滿 , 洪水退去應該就會空出來 !
沒有超車? 卻跑去內側車道? 如果有緊急狀況? 根本沒有地方可以閃?

路權歸屬為何? 路權歸屬於那一方?
依據 "超車道"路權
超車取得路權,使用內側車道 ! 非超車喪失路權 讓離 內側車道 !
併駛並非超車 !
超車 是高速公路上解決壅塞的方法 ! 超過去就不塞了!
超過去並且離開! 車才不會多

超車道就是車流的疏洪道 , 不預留疏洪道,還鼓勵佔用被堵住? 平時就將疏洪道(超車道)裝滿水, 等到洪水來時(車流量大)必然堵塞
非超車卻佔住超車道不離開, 只要行車到道路的瓶頸處(爬坡/車道縮減/車流匯入...等等瓶頸), 必然發生塞車。
都不離開? 塞好塞滿當然塞車

空出疏洪道! 預留超車道空間(疏洪道), 是防止洪水(消化道路瓶頸及消化高車流量)
是不要 「寅支卯糧」! 不要平時就將緊急預備金花光光 !

塞車的主因是車多, 次要原因是道路瓶頸及車流擾動
超車 是高速公路上解決壅塞的方法 ! 超過去就不塞了!
超過去並且離開! 車才不會多
Q車流量 = V車速 × D (車距/密度)
道路空間有多少車流量Q是固定的,因此, V車速 和 D (車距/密度) 是呈反比的
不可能是車速高摧下去, 車距就會自動跑出來?
硬要加高車速? 犧牲 的就是 D (車距/密度,必須擠在一起)
下一秒就是內車道連環追撞
讓離才會有車距 !

車流是一種動態的平衡, 最高點最大車流量(超出道路負荷)之後就是塞車
依據Kerner's車流理論, F flow 車流量在 C min(最小容量)←→C max(最大容量)之間,車流崩潰是有上下範圍。
在 C min(最小容量)←→C max(最大容量) 的範圍內, 只要行車到瓶頸處, 就會發生由 F(自由流) → S(同步流) 的車流崩潰。
(如同橡皮筋的彈性疲乏(斷裂))
車流量越大,越接近C max(最大容量),行車到瓶頸處, 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的機率越高
車流量越小,越接近C min(最小容量),行車到瓶頸處, 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的機率越低
F flow 的崩潰, Out flow of jam 的最大車流量 q cut, 可能發生於 q max ←→ q min 之間
不是一個固定值, 有一個Range
要看是否有外在因素,在何時何地加入, 行車碰到爬坡道, 碰到車道縮減,碰到交流道, 碰上車流擾動 ,這個擾動的衝擊波有多大?
若是較小的"車流擾動",車流仍停留在穩定狀態的範圍內,能保持穩定前進。
如果車流量是低於q min , 就能承受"瓶頸"及車流擾動 , 不會發生F(自由流)→S(同步流)車流崩潰的狀況

車流如水流,3000年前的"袞"治水,以築堤圍堵創造超高車流量,已經證明是無效失敗的! 禹的疏導才會成功
若超車後就離開,維持為在F(自由流),調控車流量分散(疏導)低於C min(最小容量),就算行車到瓶頸處, 也不會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

道路空間有限! 每公里長的車道, 只能容納22台車+22個40m車距, 以最高速速限80km行駛!

若完全沒在超車, 在併駛 , 比中線慢, 是40m內空無一車可超, 卻還留在內側車道上? ←違反路權
這就是處罰條例33-1-3: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於是, 車身佔用了5m 長的內側車道, 你前方安全車距佔用了40m, 總共佔用了45m長的車道, 讓超車道少了45m的長度可以使用!

aking wrote:
高速公路局中文版 »行車指南 »行車資訊補給站
https://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688&p=2650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如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時,將加重處罰。
紙是覺得怎麼不叫超車道就好為何要多個名稱叫快車道(聽起來比較厲害嗎?)?
...(恕刪)

所以, 這是錯的 ! 因為法規根本沒有 "快車道 "!
所以這是 違法 的行政行為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法規是『超車道』, 下級的行政機關怎麼能說成快車道 ?

行政程序法 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 5 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aking wrote:
(2)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堵塞行車狀況又要怎麼定義?幾部車?幾公里? ...(恕刪)

要看該路段最高速限為多少 ? 依高管規則6,車距為車速除以2, 所以有"最高速限除以2"的安全車距長度就是了!
沒有這樣的車距, 就達不到法定的"最高速限"!

依據國道高速公路設計的工具書, 美國國家科學院交通委員會出版的 " Highway Capacity Manual (HCM2000)" "公路容量手冊"
有 LOS ( Level of Service) 依照不同的車流, 有多少車距, 劃分出6個級距



其中 LOS A, LOS B, LOS C 就是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的 F自由車流
LOS D :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LOS E LOS F : 壅塞

在Kerner (1998) 的三相車流理論當中, 將車流描述為三種
1.Free flow (F)自由流 , 在此狀態, 車輛能自由選擇車速(前方有車距能加速),自由選擇車道行駛(有能變換車道之足夠安全車距)
2.Synchronized flow (S)同步流 ,在同步流(S)當中, 又分為二種狀態; 分別是Metastable準穩定狀態, 及 Stable 穩定狀態
當車輛密度增加,車輛與前車和後車一起同步前進, 與前後車的車距,保持在對等的狀態,稱為homogeneous Synchronized flow 和協同步車流。車速被制約, 只能跟著前車走, 也很難變換車道。若進入Metastable準穩定狀態, 可能發生走走停停Stop & Go.
3.Wide moving jam (J)廣域移動壅塞流
若車輛密度持續增加,車流就往圖表右邊的曲線發展,最後會完全停滯,這種壅塞(衝擊波)可以突破停滯的車輛,往前或往後傳遞, 當衝擊波傳遞到瓶頸路段時,會讓原本的 F自由流 引發成另一波的 S 車流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就是三相車流理論當中的 F自由車流 ←此種狀況下

再看 高管規則6的規定, 110km行駛, 必須有55m車距 (每公里擠入17台車, 就沒有55m車距)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 ,此時是交通壅塞嗎? 不是! 但是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此時速限應該如何? 是不是應該回到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km (即F 自由車流) ,時速才能110km/h
但是 車距多少是受限於當時的車輛密度,有多少車距? 車速才能是多少!根本不是用路人能自行決定的 !
當1公里內,只有1台車小型車, 車距 995m
當1公里內有16台車小型車, 車距縮小到 57.5m
1km內有16車, 1000m長的車道分給16台車, 每車得到長度62.5m的車道,扣去車長5m,車距 57.5m → 車速才能110km(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此時這種(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是不成立的! 必須回到原"高管規則5"速限區間!
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1km內有200車,完全保險桿頂保險桿, 車距 0m → 無法移動

原文是這樣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但書限縮解釋)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例外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8-1-3但書 『○○狀況下(條件),得以○○速限行駛那一個車道(法律效果)』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F自由車流)(條件) → 原本60-110速限區間換速限(換成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不得倒推解釋 !
但書只有說明要以那一種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 不得擴張解釋 !


這是依限(此種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 的意思

a901922001 wrote:
法規也有說內車道為...(恕刪)


樓主不是也一直騎在超車道上,超車不是要看附近有沒有車,打方向燈才變換進超車道超車,樓主一直開在超車道也是不對的,要求別人也要要求自已才是對的。
而且表速都開到80-90了,還不夠快嗎?太快容易出車禍的。
c13wcl wrote:
樓主不是也一直騎在...(恕刪)


我要超車阿

就被擋住了吼

沒有併排

早就超過去回外車道了

不要浪費時間好嗎

你是沒有看到我轉頭打方向燈喔
我騎車開車搭公車 危險的是人不是車 廢禁行機車 重機上國道 燃料費隨油徵收

台灣第一窯 wrote:
一堆鍵盤車手......(恕刪)


管人超不超速?

今天樓主自己蒐證拍到自己的時速表都超過地上的速限二十幾公里了,還好意思說前面的車擋住他飆車?

這和另一個話題「已達最高速限,可持續行駛內線超車道」討論的癥結點可不一樣

哪來的臉皮拿著攝影機拍著自己違規超速,卻指責其他人佔用內線道?

做賊的喊捉賊嗎?

hadesczw wrote:
管人超不超速?今天...(恕刪)

依這樣看來領頭的也是「超速」
等碰到測速照相
就準備龜龜相連到天邊了
hadesczw wrote:
管人超不超速?
今天樓主自己蒐證拍到自己的時速表都超過地上的速限二十幾公里了,還好意思說前面的車擋住他飆車?
..(恕刪)

路權和超速無關 !

"超速行駛" 為「道路使用正當性」之問題,和"路權"是無關的兩回事!
即是其雖有違規行為,但在道路上仍應受同等之路權保障,任何人不可恣意侵害之。
超速是不影響行為者,優先路權之取得! 但必須受到超速之處罰

hadesczw wrote:
這和另一個話題「已達最高速限,可持續行駛內線超車道」討論的癥結點可不一樣
..(恕刪)

根本沒有這樣的法規!

什麼是 「已達最高速限,可持續行駛內線超車道」 ?

沒有的東西是怎麼創造出來的?

又例如
(廢)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民國 90 年 05 月 30 日 )
"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等文字都已經取消
舊法規完全沒有 "超車道", 當然沒有"特定車道"概念!沒有絕對路權概念,沒有"車道"使用分配,通行區分的問題!
舊法規所謂
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
變換車道行駛內側車道
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早已廢止!
您混淆了不同年代法規 , 不同年代的法規能匯集在一起嗎?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麻煩回到現行法規

hadesczw wrote:
哪來的臉皮拿著攝影機拍著自己違規超速,卻指責其他人佔用內線道?

做賊的喊捉賊嗎?
..(恕刪)

「路權」,係指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
路權的範圍必須依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會分配"多長?/多寬?/多高?/多久(時間)?的車道空間"給那些特定,指定的用路人使用 !
這些 特定,指定的用路人, 才能在法律規定之下, 使用某個時間, 使用某個長度/寬度/高度 之車道

此『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 ,有路權的一方擁有權利,可以使用, 無路權的一方就有禮讓的義務
這是"位置"的問題! , 有沒有走錯車道! 不是那一個車道的"速限"問題!
速限多少? 只能無條件遵守, 不會因為遵守速限衍生任何權利。這並不是路權!
8-1-3但書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內側車道之速限規定" ← 這是遵守義務 這不是權利!

這和擁有駕照是一樣的, 是必須遵守的義務, 不會因為擁有駕照就有路權
不能權利和義務不分!

明明是這台車的位置不對, 不應該在內側車道上! 卻被轉移說成"車速合法"? 忘記了位置是錯的???
和以為速限無敵(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的錯誤)一樣,另一個常見的錯誤就是以為"打方向燈就有路權?" 自認方向燈無敵? ← 這也是義務 , 不是路權!
變換車道或轉彎是一定要打方向燈,這是每一個用路人都要盡的義務, 但是被誤解為"路權"?

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的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 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錯將"速限"此種遵守義務, 誤為內側車道 路權! 以為遵守速限就是路權?
這種錯誤是處罰條例33-1-3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
影片一大段時間看前面兩部持續併行…………
感覺就是其中之一刻意擋住
影片後段樓主又切往外側道時
外側前車又突然亮了煞車燈……
前面一大段併行時間都沒在踩煞車
突然在樓主切外線後踩了煞車……
要說不是刻意…………

a901922001 wrote:
我開車就算了 昨天...(恕刪)

你有與前方車輛保持安全距離嗎?與其抱怨前方車子擋道,
不如關心自身與他人安全,這樣不是比較有意義嗎?
你真的有那麼趕,連幾分鐘也耐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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