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結果出爐】2020.12.15 板橋事故

jason 567 wrote:
本樓的案例,機車要嘛右側超車,還沒超過去就撞到,不就是後車撞前車而已

鑽什麼車縫, 還是機車道?,都沒有呀,只看到紅線外就是非道路可行駛範圍

再來,停車場出入口非交通道路,所以不是交叉路口,無轉彎車的問題


這個真的很多人不知道
紅線外的道路路權很小的,比轉彎車還不如
私人領域...停車場、公寓大樓不是道路,所以不是路口,路口才有轉彎車的問題
Black Ocean wrote:
為什麼機車會和汽車併在同一個車道? 我還是覺得用"默許"這個詞有點怪
法規上這算是違規,只是今天是汽車在前面,後面機車上前併行時未保持安全距離發生碰撞

如果這是不對的 , 算是違規 , 就要有法律上明文規定,
放任 "併駛" 同一車道 ? 這就是 Share the road ? 路權範圍 就是重疊沒有界定出來
該行為 "涵攝" 法律構成要件才是合理的 法規適用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這個法律事實, 若"涵攝"於法條的構成要件之中, 法律效果就發生了!
即符合"亞里斯多德"邏輯推論的三段論

法條是大前題(法律劃出一個大圈圈的紅線) , 發生之"法律事實"為小前題(一個小圈圈)
"這件事實"(小圈圈), 如果能被放進(法律劃出這一個大圈圈的紅線)之內(即涵攝於其中),法律效果(或違法)就產生了!

還是要回到法條 !

我國為大陸法系 , 法官必須嚴格依據法條(成文法) 寫出 判決書
投幣機理論,slot-machine theory , 法條寫 A(轉向, 轉變行車方向) , 判決書就不能指為B(同車道內直行)
投30元的蘋果氣泡水,不能掉下來25元的芬達
做為執行法律者亦應遵循法律

Black Ocean wrote:
加上台灣傷者為大的判決習慣,不論是汽車在前或在後,通常都是要負擔肇責的一方
這就是以前路權觀念不夠清楚的問題
近來路權觀念稍有,才難得有機會看到像樓主這樣無肇責的合理鑑定結果

本來 就不是傷者為大
法律在道路上會劃出每台車行駛的區域 , 要行駛於法律授權的範圍之內
法律在道路上會劃出每台車行駛該區域的使用時間 , 不能去搶別的使用時間
而是依據法律所劃分 "路權範圍" , 侵入它人路權的一方 , 就是違規的一方
侵入別人的使用空間, 侵入別人的使用時間, 都是違反路權

Black Ocean wrote:
近來路權觀念稍有,才難得有機會看到像樓主這樣無肇責的合理鑑定結果

鑑定結果完全未提及 "路權" ! 只說了 注意義務 ?
權利義務 是相對 的兩件事 !
所謂「路權」,係指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區分區分汽車和機車之使用道路之權利範圍在那裏? 劃出來 , 然後看誰越界

未提及"路權歸屬"? 這是違反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Black Ocean wrote:
所以我平時開車在快車道上如果前方有機車,我都是跟在後面,不會去進行你所謂被"默許"的併行
要嘛找機會換車道超車,不然只好等前方換到其他車道再超車

問題是機車被教育是靠右靠慢車道
如果機車繞到左邊去超車 ? 又會被快車道的直行汽車"刷卡"
比較理想是符合前面AZ 或 加州的做法
要訂出"路權範圍" , 由法律去劃線劃出來 , 行駛區域在那裏? 以及 誰先誰後的次序
先恭喜樓主,也感謝樓主有始有終~~~~~~

這種情形,車鑑會判樓主無肇責是很正確且應該的~~~~

當這種鑑定結果愈多,愈能導正許多錯誤觀念的人~~~

同車道,若非併行,則單純屬前後車關係,天經地義,前車無肇責!!

再者,要併行,除非是停止線綠燈後同時起步,否則一定有先來後到,

先來者,本就屬前車,後到者,就屬超車行為,

若未完成超車行為(除非併行過久,難以認定超車),發生事故,本皆應歸責於後到者,

也唯有如此,才能有效遏止一些不瞻前顧後,盲目超車鑽車縫者!!

另,右側超車就就不應該,肇責由樓主的對造者全負,實是不冤!!
weaber wrote:
這個真的很多人不知道
紅線外的道路路權很小的,比轉彎車還不如
私人領域...停車場、公寓大樓不是道路,所以不是路口,路口才有轉彎車的問題

路權沒有大小
路權只有 有 和 沒有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不是取得路權 就是 喪失路權 , 只有其中之一
此處為 交岔路口 無誤
依據 地面上的 指向線

本標線設於 交岔路口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8 條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
本標線之式樣,依其目的規定如下:
二、指示轉彎:弧形箭頭。


法律事實是這台汽車 轉向了 , 是在轉彎 ,而非直行

製造出一個 "內輪差" , 機車進入內輪差之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現在很多垃圾摩托車騎士看到汽車要轉彎或者切出來,明明距離超遠就是不想讓,看到了不減速還死命加速催油門按喇叭,有夠沒水準,被撞剛好而已
★☆LEO☆★ wrote:
【鑑定結果出爐】本人(恕刪)


水啦
那些愛亂胚亂鑽又看不懂方向燈的二輪猴子大爺
活該
herblee wrote:
法律事實是這台汽車 轉向了 , 是在轉彎 ,而非直行


除非對方打官司翻盤,不然鑑定結果代表一切
真的是這樣, 有時開車想就是都給你們好了, 前面都紅燈了是在摧油門摧個鬼

HarryWang0616 wrote:
現在很多垃圾摩托車騎士看到汽車要轉彎或者切出來,明明距離超遠就是不想讓,看到了不減速還使命加速催油門按喇叭,有夠沒水準,被撞剛好而已
恭禧樓主啊!鑑定跟我看法一樣。

同車道後車偏要硬讚不想讓前車轉。
很多機車都很愛這樣搞,不知在急尛?
herblee wrote: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8 條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
本標線之式樣,依其目的規定如下:
二、指示轉彎:弧形箭頭。

(恕刪)


閣下理解錯誤了吧!

這句是說指向線設於“交叉路口”方向專用車道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應該怎麼做,而不是說使用指向線的地方就是交叉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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