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完全沒心思在專心騎車,而不是忘記確認後方來車,
想轉就轉,然後轉到一半回過神來&剎車減速&回頭&左腳離開踏板準備觸地,然後兩個人就.....
各位平常就算想闖紅燈,至少也得在進入路口前看看有沒有警察或綠燈來車吧
另外,這件事讓我想到前幾個星期在台北民生社區偷丟家中垃圾到公共垃圾桶被抓到要被開罰,
結果拔腿就跑,闖紅燈穿越馬路自己摔倒被撞死的案子,那台車好像也是馬自達(CX-5),但沒有超速,
但我認為,這兩個案子,不管有沒有超速,肇責應該都很低,突然出現在自己前面根本防不勝防.....
況且交通事故鑑定並沒有"死者為大"這件事,是非對錯才是應該需要爬梳清楚的部分。
arrem5104 wrote:
其實汽車要免責也有一個辦法,就是證明就算時速60公里合法速度,騎士那種轉法也是會因反應不及撞上,通常由越線開始算到車子的距離判斷是不是這距離是不是構成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條件,如果不構成,很可能免責唷
報告(危險駕駛條款)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略)
ps.兩年前討論修法為>40KM就屬危險駕駛,還沒通過
本次109/12/01上路的修訂,也沒有放進去

如果修法成功,馬自達已經危險駕駛了。(>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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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測計算行車記錄器馬自達時速約110KM
100以上沒問題,有沒有120請死者家屬去送鑑定吧
危險駕駛,我認為責任3:7不太可能,反而會變成7:3機率比較大。
(路段法定時速為60,若超過120就是危險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