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來提供一個殘酷的數據給大家參考
(政府資料開放平台): 2021 (民國110)超速(60公里以下)取締總件數為3,195,395 件,
至於取締龜速車的統計則查無資料,各位認為能有幾件?
指望警方有效取締內側龜速車? 扯淡吧?
只要那條 "得以最高速行駛於超車道" 開了龜車佔道方便之門的惡法一天不改,
台灣高速公路內側超車道被一輛接著一輛龜車霸佔不讓導致高速變慢速、堵塞車流的噩夢
將一天接著一天無法改善。尤其這幾年在ACC普及之後,以錶速 100~110 (GPS約 95~106)
垃圾龜車佔道堵車流的情況就更加變本加厲了。
而那些在版上發聲贊成這個天兵法條 "得以最高速行駛於超車道" 的諸多自私鬼,個個都是造成這種高速變慢速惡果的最大幫兇!
別再告訴我你都開 110+10 最高速合法佔道,所以不想讓出超車道,別說你無法確認;就算你真的開 110+10,只要這個天兵法條存在一天,就會有一堆龜車開 95 ~106堵在超車道不讓 ,而他們被取締的機率極低,所以只要是贊成這條法條,你們都是一丘之貉,沒有誰比較高尚!


ShaoHuang wrote:
高速公路全線科技執法吧
先告訴我全世界有哪幾個國家高速公路用區間測速的?
為甚麼大家就是不能養成兩個好習慣:
1. 使用內側超車道超完車後,如果中線車道無堵塞,就回到中線車道,讓出超車道。
2. 使用內側超車道發現後車車速比你快,正逐漸接近中,或者後車以合法方式
(閃燈一下或鳴按喇叭兩次)示意超車時,而中線車道無堵塞,盡速讓出超車道,
讓後車超車,保持車流暢通。
* 別再狗咬尾巴去無謂的爭論後車的速度是否超速,一來你無法、無權判定,
二來是否超速超車係由後車行為人自負責任,再說有密度全球第一的台灣高速公路
測速照相的嚴格把關,每年3~4百萬件超速取締案的實績貢獻國庫稅收,根本不勞我們費心。
說到底,其實就是願不願意放下自己懶得變換車道、求方便想一路龜在內車道的
那份私心罷了~ 事情根本沒那麼複雜!


個人積分:428分
文章編號:86982371
ShaoHuang wrote:
這兩個好習慣我都認同,但為何不能養成第三個好習慣
既然你認同這兩個好習慣,我就不太想跟你討論明顯與第二個好習慣的前提
(無條件讓出超車道)無關的所謂第三個好習慣了,因為那就落入我所說的
狗咬尾巴毫無意義的矛盾爭論中。
我當然也不認同隨意鑽車的駕駛行為,但我要提醒你,前面所說的這兩個好習慣
最重要的目的單純就是主張台灣應該像世界各先進國家一樣,還給超車道應有的
超車功能,並不等同我們主張可以在高速公路任意飆車。根本兩碼事,卻老是要
混為一談!
再說,你怎麼知道我沒有養成第三個好習慣? 很遺憾,明顯的你跟其他主張佔道
合法的朋友一樣,主觀上就對其他主張超完車無條件讓出超車道的人帶有偏見,
認為我們就是想飆車。
所以先拿掉你們的偏見,再來討論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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