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ffen1224 wrote:
老是喜歡把"但小型車...(恕刪)
綠茶喝到吐 wrote:
法規原文:但小型車輛...(恕刪)
難怪前面有人會說..
你們這些人並不是沒看到法規.
而是自動忽略了不喜歡看的部分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行駛於內側車道。
(4)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有超車行為。
(6)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前面也有人PO過了.
其中的第四.六項寫的不夠清楚嗎??
需要人翻譯嗎?
設備組 wrote:
那請你先搞清楚台灣的...(恕刪)
舉例:斑馬線
依照法規
行人穿越時
不管有無號誌燈
車輛均須禮讓
要扯這麼遠也是沒關係啦..
不過我個人是認為這條法規沒甚麼大問題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