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高速公路內側是超車道
但是如果有個人在內車道以最高限速在開(先不管快樂表和其他有的沒的因素)
永遠都在超外車道的車
那這個人持續行駛在內車道 算是有違規嗎?
如果說他維持在最高限速
卻要因為後面車輛開個150 180要讓開
那到底是佔用內車道(以最高限速行駛)的違規 還是開150 180的違規
承上面狀況
又如果第二車道的人只開90
以最高限速開的那個人是不是要讓150 180 換去第二車道
等他通過之後又換回去超車道
又承上
那又如果一直有開150 180的人過來
那依最高限速開的人 不就要一直內車道 第二車道一直換來換去(好危險的)
搞的我好亂阿XD
所以說內側車道是"可以超速行駛的車道"?
還是"依最高限速就可以持續行駛的車道"?
z0z0z000 wrote:
大家都知道高速公路內...(恕刪)
(一)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左列規定」部分:
1、第1款「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以下簡稱「高管規則8-1-1」)
2、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以下簡稱「高管規則8-1-3」)
(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以下簡稱「處罰條例33-2」)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網站
小弟個人覺得: 行駛於內側車道時, 假如看到後方有車高速接近, 都應該禮讓車道 讓後方車輛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