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五: 針對車道使用規定部分,有何宣導作為?
為配合本案之執行,本局已配合辦理各項宣導措施及相關交通工程改善,具體執行成果如下:
1.於兩兩交流道入口下游中央分隔帶內側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告示牌。
2.運用本局現有資訊可變標誌(CMS)及服務區資訊顯示板加強宣導。
3.製作宣導布條於本路跨越橋、服務區懸掛。布條宣導用語如下:
(1)「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
(2)「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3)「大型車及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
(4)「違規佔用內側車道最高罰6000-12000元」
(5)「內側車道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6)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這是啥小阿!只是超車道就明定超車道為何後面還畫蛇添足(6)項...這說明了什麼?
以上問題五的第三點第六項又再次宣導用語上佐證...這段可更白話
內側車道很顯然文法再怎麼爛的小學生都知道...內側車道這樣宣導絕對不可能只是超車道用
大夥來看看公路總局明文白紙黑字連續兩次特註..
PAN1623 wrote:
hotandhard wrote:
我開在最高速你還超我車,你不就超速了嗎?
難道法律上鼓勵人們超速的嗎?
版兄是新來的喔
不知道此版永遠都是守法行駛的該死
違規超速愛逼車的最大
...(恕刪)
能超車是因為速差, 不是超速
如果前車已開到規定最高速限容許值,那你還要超什麼車?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64192&p=16#44404437
您認為的前車最高速限V1, 和後車最高速限的V2 , 都是相同的 110km
所以 (v2-v1)=0=a , a=0 , 所以前後車保持等距, 無法超車
然而
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雷射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有每小時2到3公里的誤差值
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在立法院備詢也表示,雷射測速儀是有誤差的
所以 ,107 ,108,109,110,111,112km , 全部被視為是 110km,全都是最高速
所以在儀錶指出來的絕對車速, 通通是 110km 速差(v2-v1)=0
然而, 實際的車距,最大 (v1-v2)= 5km/h =1.38888m/sec=a
這是每秒1.38888m/sec 的加速度
只要 36秒, 就拉開成為 50m 的安全車距 , 足以超車

但是左圖 107km 和右圖 112 km , 兩者只要一秒, 就產生1.38888公尺的速差
然而,最精密的雷射測速,在儀錶上的速度,卻不是107或112,明明兩者都是 110km,都是最高速限
但是用肉眼看, 可以發現兩台車,一前一後, 和後車的車距就是不同,車距一長一短,不是等距
兩車的車速, 卻都是相同的最高速限
只看代表"絕對車速"的"最高速限",是看不出"車距"有變化的
一般的錶速和實際車速, 又有 7-10km 的差距 。
要看"相對車速"(一台112km對比另一台107km), 或速差(5km), 才看的出"車距"的變化
1.把超車道拿來行車,超車道變成行車道, 是自由車流變成一排車"佇列而行",
這就是由超車道的F車流降等到行車道的S車流,定義上就已經是"阻塞行車"
2.因為有速差,同為最高速, 每秒卻拉近1.388888公尺,就算原本有50m的安全車距, 只要35秒, 後車就要追撞前車了, 後車因而一定要踩下煞車, 於是阻塞由此開始
因為這個儀錶的"最高速限行駛",實際上是"最高速限"再加上-3km 到+2km 的速差, 於是形成"變速"行駛
轉換成數字
最高速110km行駛= 定速110km -3km/+2km速差=107 - 112km 變速行駛
速差就是速度變化(V"- V), 加上單位時間t,也就是+/-加速度a
所以,超車後,因為有"速差"=速度變化;只要"定速行駛"不離開,最終一定會"阻塞行車"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在內側車道上行駛"只是超車行為的一部份。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須駛回原車道。
非超車時,勿占用內側車道
當右邊車道的車超越您時,表示您的車速車速比較慢, 請退出到外側車道行駛
當然 ,這是經典的囚徒困境 , 基於人性, 是一定會有此現象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3#42483694
囚徒個體的理性利益選擇, 和整體囚徒的理性利益選擇,是不一致的。
也就是"單一駕駛人佔用超車道,選擇自認最有利的模式開車,開得很高興", 卻和整體車流的利益不符
其實也就是拖累整體的車速
如果它選擇"合作" , 讓出超車道, 讓其它能開快的車, 能超車離開, 讓中/外線車道車輛數目減少,, 對於慢車也有利, 因為能因此擁有更大的前後車距 , 更容易開車
在高速公路的設計上, 避免塞車的方法, 就是有一條"超車道",讓車流能"超車"過去
高公局口口聲聲說,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就必須要讓"超車道"有功能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64192&p=14#44375402
有超車道和沒有超車道的差別如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3#42483694

如圖左, 正在超車的車, 正是來自外線車道 , 這樣外線就少一台車,可以減低外線道的密度, 外線車道的車距反而可以拉開.
而且由內線超車過去的車, 不會影響到中/外線的車速, 因為它是越過去的,到前面去了, 不會擾動原本的車流 , 也不會增加車輛密度
反而如圖右
超完車都不離開, 車越來越多,於是車距不足,減速往後推移.
車速減慢後,後車要超車,只能右側超車, 可是行車道上本來就是大車和慢車, 只要碰上一台慢車,明明前方就有很大的無車空間, 就是超越不過去,拖累到整體車速。
超車道和行車道之車輛密度, 是相互影響的.
如果, 所有用路人都能讓道, 讓有"超車行為"的車,去使用超車道,超車後就離開,無車佔用, 這樣行車道和超車道都能達到最佳車速。
選擇合作? 兼善天下 ?
還是基於私心, 選擇背叛 ? 獨善其身 ?
況且,無超車行為, 就沒有超車道的路權, 沒有路權, 要如何行駛於超車道上?
很簡單,超車走超車道, 行車走行車道
超車完畢,無超車需求, 就換到行車道, 繼續最高速
herblee wrote:
能超車是因為<...(恕刪)
您好,很抱歉,針對您的大作,個人覺得是「扯太遠、扯太多了,有些還是錯誤命題與推論」。
1.簡單的說,台灣有速限,且除了大半夜凌晨與中午空檔外,絕大多數時間,車流量是甚大的。如果要淨空內線為超車到,那過年假日,台北高雄可能要開15個小時。不要懷疑,10幾年前,中山高還沒拓寬前,清明節,我從台北開回高雄。沒錯,就是開了快12個小時。
-----在台灣於法規、於現實,要內線為超車道並淨空,是搞錯方向、無認清事實。現行作法,已是「最佳方案」。
2.如果中間車道速度一直在100以下,車流量也不小,請問:如何從內線超車後,又要切回中線道。這時中線道又是低於100以下。所以,又要左切超車道,前行。然後照您的理論,又要主動切回中線道。試想,如果真的這樣,那車流量甚大的台灣高速公路上,內線超車切回再超車,那會瘋掉。所以,在台灣諸多考量後,載明:
-----「小行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因為一直都在超車,何需切回中線道啊。
3.絕大多數的駕駛,將近90%以上的駕駛,都知道、也會在內線保持105-120之間。少數車速不及的朋友,大家可踴躍檢舉,鼓勵「私法回應」,只是降低格調與不顧他人性命安全。也只有極少數低於5%的後車會閃大燈與按喇叭。全台,只有01論壇這裡,整天有人倡導,只要後車要超車,不管車速為何,前車一定要主動讓道。看看別棟大樓,還「呼籲對內線龜車閃大燈」,結果就有人自回覆在高速公路,故意開到前方在瞬間降速度,以威嚇後方龜車之違法危險事情於不知。
您提的:50公尺是安全距離?法規是小行車車速除以2,再加特殊氣候條件。當後車速度達130時,請問安全距離為何?65+more。
可以「死道友,不可死貧道」。守法不違規的諸多貧道,哪來需要去迎合成就「一心找死」的少數道友呢?如果要將內線改為唯一超車道,那請先花幾百億拓寬車道再來討論吧。
SHCC wrote:G-PLUS wrote:PAN1623 wrote:hotandhard wrote:
我開在最高速你還超我車,你不就超速了嗎?
難道法律上鼓勵人們超速的嗎?
版兄是新來的喔
不知道此版永遠都是守法行駛的該死
違規超速愛逼車的最大
這真的是件很奇妙的事,
比你快就是超速?
龜車的表速比國道警察的測速槍還精準?
請教大大您,我高速公路內線都是保持最高速限+10的速度,後方輕易超我車輛者,沒違規超速嗎?
保持最高速限+10,我都要提高警覺(大家都說沒事,但實質可能已超速違規?),隨時注意紅斑馬了。
你是執法者嗎?
擁有判定他車超速的權限跟標準嗎?
保持最高速限+10就沒超速?
那是避免表速誤差不取締並不代表沒超速,
(假設表速誤差低於10)
那您似乎也沒資格說他車超速了...
而且大部份會被指責是龜車的,
車速絕對是低於速限,
甚至於比中外線車流速度還低,
不知道您是怕沒位置坐所以急著對號入座嗎?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SHCC wrote:
您好,很抱歉,針對您的大作,個人覺得是「扯太遠、扯太多了,有些還是錯誤命題與推論」。
...(恕刪)
不解何為「扯太遠、扯太多了,有些還是錯誤命題與推論」?那些地方有錯誤?
大大未能說明是那一點? 難以判定真偽? 容易模糊焦點
請惠予指出, 小弟會對發言,負責任說明清楚
SHCC wrote:
1.簡單的說,台灣有速限,且除了大半夜凌晨與中午空檔外,絕大多數時間,車流量是甚大的。如果要淨空內線為超車到,那過年假日,台北高雄可能要開15個小時。不要懷疑,10幾年前,中山高還沒拓寬前,清明節,我從台北開回高雄。沒錯,就是開了快12個小時。
-----在台灣於法規、於現實,要內線為超車道並淨空,是搞錯方向、無認清事實。現行作法,已是「最佳方案」。
...(恕刪)
台灣因為沒有"行車靠右"Keep Right,車輛散在三個車道隨便開, 很多壅塞是假象, 是不必要的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10#42102815
這是南崁附近的國一高速公路空拍圖

大家都說是車多 , 道路空間不夠,事實不然
台灣的家庭汽車擁有率, 比起美/日/德 ,要差的很遠
如圖 ,汽車是散在三個車道上,明顯沒有次序, 沒有靠往右邊, 於是產生許多"無車"零碎空間
若有"行車往右"的規則, 內車道的汽車, 可以往中/外車道移動, 這當中,有零碎的空間, 就可以填滿
內側車道的空間, 就增加出來
這樣內車道車速更可以達到速限,讓行車更有效率
佔用內車道不離開,車道切割得很零碎. 而零碎的車道空間,無法超車進入, 是無法使用的, 道路空間白白浪費掉 .
於是車帬就因此而形成, 車帬和車帬之間的無車空間, 就是浪費掉的道路空間
如果大家都一定要擠入內車道, 要像日本一樣, 行車靠左, 那也沒有問題, 統一就好
統一改成"行車靠左"
這樣, 日本車來台灣,方向盤通通不必換方向, 可以直接進口, 車價更便宜 .
問題就是沒有統一,沒有規定 , 亂成一團
這就如同我們的抽屜不整理, 東西亂放, 於是抽屜的空間就不夠了
如果分門別類, 疊整齊, 放好後, 發現空間還很多
如果車輛能整理, 統一往右邊靠, 一輛輛排好, 讓空間能夠騰出來, 車速就能提高而且更流暢.
您對"淨空內線為超車道"的認知和小弟不同
日本,法國,義大利,奧地利...都有速限,超車完就離開, 一樣無人佔用超車道
超車道不是沒有車, 而是要超車, 不是拿來行車
也就是要比中線快, 不斷超越中線車
因為車速快, 使用超車道的車數, 會比行車道還多
由A9 Autobahn 的統計得知 左右車道的利用率, A9是單向雙車道(只有左/右二條車道)
由於法規的規定,超車完就要離開,
一開始, 所有的車都行駛於右側車道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
在每公里10台車之內 , 由原本全數行駛於右車道, 開始往左車道增加(就是要超車)
法規的規定, 左側車道使用完, 就會回到右車道
當車輛密度,每公里車數大約15輛時, 左右車道的利用率達到 50% 對 50%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到20車/km或更高,就穩定保持在 左60% 對 右40%的比例
左車道的車速快,所以容納的車數,可以高於右車道達1.5倍
絕對不會有"無車"的情況出現
如圖

德國有速限標誌 , 也有解除速限標誌,可以機動調整速限,內外車道還可以採取"差別速限",可以機動開放車道/路肩或關閉車道/路肩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991828&p=2#39140147
德國和日本都是汽車製造大國,車子不會比台灣少
下面是 Muenchen附近的 A8 高速公路 , 當時由 Salzburg回來, 塞車中ing ......

通過塞車路段後, 內線就又淨空了
而且大多數的 Autobahn 都是二線道而已 , 比台灣的車道數還少,
但因為車速快,行車有規則, 所以流量高 , 看起來車子就少
"淨空超車道" 請勿誤會成"超車道"不能使用,上面都沒有車,
超車道在車多的時候, 為了超越外線車,一定會進入內車道超車, 不可能沒車
要看有沒有正在"超車"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2#42373925
如果高速公路已經壅塞, 很自然, 中線車就會因為前車車速變慢, 而進入內車道, 但是內車道的車速, 還是要比中線快
只要車速比中線快, 就是在超越中線車, 就可以使用內車道 , 也就不會淨空
無車可超, 很自然就離開內車道,回到中線, 內車道自然就"空"出來了
日本的自動車道 , 內車道一般都是無車的,只有超車才開上去, 超完就離開

超車道在最右邊, 空無一車
( 這一點,台灣也是和日本一樣,行車靠左,擠在左邊車道? 所以右邊比左邊好超車, 下面為平鎮系統)

東京都 ,首都高是會塞車的, 下圖是箱崎 IC 之前

目前台灣很多人認知的內車道"超車道兼行車道", 是錯誤解讀法條
中線車道才是超車道兼行車道,可以超越後不離開, 內側車道不是,沒有這樣的法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小型車在中線車道超越後, 可以不必回到原車道, 可以持續行駛, 就是依據這個條款。
因為條文當中說的是"超越", 而不是"超車",不必一定要回原車道
"得"的約束力比較低, 沒有強制性,用路人有選擇的空間
中線車道在此條文中, 具有大型車超車道及小型車行車道, 共用路權之狀況, 但是內側車道並沒有。
然而"內側車道"的法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內車道之路權為"超車"優先
"內車道"有沒有 "路權共用"的 法規 ? 目前沒有 。
SHCC wrote:
2.如果中間車道速度一直在100以下,車流量也不小,請問:如何從內線超車後,又要切回中線道。這時中線道又是低於100以下。所以,又要左切超車道,前行。然後照您的理論,又要主動切回中線道。試想,如果真的這樣,那車流量甚大的台灣高速公路上,內線超車切回再超車,那會瘋掉。所以,在台灣諸多考量後,載明:
-----「小行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因為一直都在超車,何需切回中線道啊。
...(恕刪)
「路權」「路權」「路權」
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因為"正在超車", 才有超車道優先路權
定速行駛是行車, 行車沒有超車道路權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能無限延伸。
舉例而言,一個幹道直行尚未通過路口之車輛,是無法主張其對下游其他各路口之「路權」的。
因此,當超越某一距離範圍以外時,其對相對人之侵入車道行為,將不能再解釋為侵入路權,亦不能再成為路權主張或法律歸責之依據。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對於"安全車距"之外的車輛,不能主張對其"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也就是,超車完成,不再超車即無路權,如有安全車距, 就必須回到原車道
如無安全車距, 則可繼續超越, 直到無車可超,就必須回到原車道(中/外車道)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德國好車太多, 如果正在超車,後方來了300km的Porsche,若無安全車距,一時無法回到中/外車道;此時可以顯示左轉方向燈,一直閃著左轉燈,告之後車目前正在超車, 後車會等候前車超車完成,才進行超越。
在超車道上行駛,車速卻落後給中線車道,無車可超,這當然不是超車,不超車即無超車道路權,必須退出內車道。
不然, 會被BMW警用重機車或綠斑馬警車趕出來
若行駛速度較慢時, 在台灣,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八條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這一條就是慢車"靠右行駛", Slow traffic keep Right 原則
"較慢", 就是比較, 相對車速, 這就是要避免兩車併駛的條文
SHCC wrote:
3.絕大多數的駕駛,將近90%以上的駕駛,都知道、也會在內線保持105-120之間。少數車速不及的朋友,大家可踴躍檢舉,鼓勵「私法回應」,只是降低格調與不顧他人性命安全。也只有極少數低於5%的後車會閃大燈與按喇叭。全台,只有01論壇這裡,整天有人倡導,只要後車要超車,不管車速為何,前車一定要主動讓道。看看別棟大樓,還「呼籲對內線龜車閃大燈」,結果就有人自回覆在高速公路,故意開到前方在瞬間降速度,以威嚇後方龜車之違法危險事情於不知。
...(恕刪)
遵守速限是沒錯, 但是要依據那一條法規?
而速限的原則法在那裏?
是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同時標示有最高速限及最低速限。
因為速限標誌同時標有最低速限60km,和最高速限100km或110km
照理說,即可以 110-60km 行駛於內,中,外車道。
但是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也是速限法規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行駛於內側車道, 就是正在超車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就是在說
以該路段的最高速限進行超車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的前一句是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但"字為"但書"
表示此為例外法
此為內側車道速限之例外法,特別法。110-60km 行駛於內,中,外車道則為原則法。
對於內側車道之車速,只要例外成立, 就推翻車速為110-60km,而能以單一車速110或100km為速限。
也就是說,內側車道只有最高速限110或100km/h或90km, 沒有最低速限了!
實際車速, 不能是105,一定要最高速限
也不能是120km, 最高速限是110或100km或90km
威嚇的行為, 本來就不鼓勵 ,不過, 可以閃左方向燈提醒前車, 後車欲超車,這是符合法規的
無超車行為,即無路權, 本來就不該佔用內側車道
保持最高速限行駛,就能持續行駛內側車道,是行不通的
1.不超車無路權(違反道交規則101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45條, 高管規則8-1-3)
2.將造成兩車併駛(違反道交規則98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45條)
3.這是行車靠"左"(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
4.超車道變成行車道, 將導致堵塞(違反道交規則101條,違反處罰條例33條,高管規則8-1-3)
5.最高速限無法區分出"優先路權",因為有速差, 以"車速"無法區分出誰先誰後的次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45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47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
這些都是法規, 不能只揀一部份來看條文
SHCC wrote:
您提的:50公尺是安全距離?法規是小行車車速除以2,再加特殊氣候條件。當後車速度達130時,請問安全距離為何?65+more。
可以「死道友,不可死貧道」。守法不違規的諸多貧道,哪來需要去迎合成就「一心找死」的少數道友呢?如果要將內線改為唯一超車道,那請先花幾百億拓寬車道再來討論吧。
...(恕刪)
是的, 德國車速200km時, 我100m 之前就要變換車道, 200km的速度感和110km不同, 方向盤偏很小的角度, 就換車道了
在報告中, 最有效率的車道數就是三條, 車道數過多, 就是一台車佔用一個車道, 不肯排在前車後方,這樣,會形成併駛,蓋再多個車道都不夠
車速絕對是 內車道>中線道>外車道
只要右邊有車比我快, 我就要換車道,移往右邊的車道
"行車靠右"是最基本的規則
有這條規則,才能建立車速分流,內快外慢的原則
道路空間是有限的
如果放任三個車道隨便行駛, 會把連貫的道路,切割出許多"無車空間",
超車需要有安全車距, 被切割成片斷的無車空間,兩車併駛,後車無法超越.不能行車,形同道路封鎖, 是被浪費的空間,如圖黃色框框內的無車空間
如果沒有行車靠右的規則, 一台車就佔用一個車道, 蓋再多車道都不夠用

如果每台車都能儘量往右靠,後車就能進入黃色區域.
車速快就超越後靠右, 車速慢或超不過去, 降速後變換車道到右方車道, 一樣靠右行駛,把左車道讓出來,就能把原本切割成一段段的車道,組合成為完整,連續的車道,能騰出更多車道空間,給後車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