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MW 試駕肇事 撞死 Toyota 駕駛 再怎麼安全的車也不容許無知的駕駛上座

T排駕駛不顧後行李廂沒蓋上就上路?原因有2,第一可能太有自信了平常是箱型貨車司機吧不需要後視鏡,第二沒有責任感讓家人暴露於危險的行車環境,後續就不討論了這不是第一個也不會是最後一個,希望大家愛惜生命別讓它發生在我們身上。

A辣愛怕跑 wrote:
各位仔細看,T牌在...(恕刪)


有一種可能,那就是因為看到的時候BMW還很遠,他以為那是安全距離,所以才轉的~
感覺這案子BMW的速度到底有沒有破一百會是主要的爭論點...
宇宙中有近乎無窮的星星,地球在其中就像沙子一樣的渺小,而我們則是比沙子還要更渺小的多~
法律條文必須儘可能地嚴僅
不適合以一般打屁聊天的說法來定義

超速多少才叫嚴重超速?公共危險罪根本沒這個
超速在台灣多是罰款而已

要定人刑責,舉證更是須要嚴謹

ggllbb wrote:
那條路更本沒有測速相機,沒法舉證,一些BMW群已經有流出的相關說法了,時速是160...(恕刪)

事情鬧太大

基本上警方那邊筆錄催下去就講了

inconceivability wrote:
法律條文必須儘可能...(恕刪)


看出來我國法治上出現的問題了嗎?
BMW駕駛撞死人這就夠他賠了
Diego11599 wrote:
年輕的男生就不是三寶...(恕刪)


三寶 不是 人嵾 貂皮 烏拉草 ? 啊 不是

馬路三寶 最初起源 是 女人 老人 老女人

怎麼目前已經被廣義解釋成 年輕的新手駕駛了?

那幹麻說三寶 就說是新手駕駛就好了嘛


superspell wrote:
看出來我國法治上出...(恕刪)


速限50~
開70與開170的超速罰款不一樣~
對於危險程度也不能混為一談!
肇事鑑定出來前以上回文都是純喇賽而已
gray48816 wrote:
速限50~開70與...(恕刪)


坦白講, 雖然我不願意接受, 但就我個人的理解, 輕判的可能性是最大, 原因前面已經有人就法律層面和台灣現行司法習慣說明過了. 超速不是肇事主因, 兩車發生衝突才是原因, 所以真正的問題並不會因為法律的判決而解決, 那些性能車廠牌業務繼續在市區馬路上高速狂飆, 悲劇就一再上演.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下限, 我們也真不要期待法律可以伸張正義符合人心期待.

superspell wrote:
看出來我國法治上出...(恕刪)

所以就事論事
惡法亦法,不足之法亦法
我依然認為不是全在一方一責任

台灣警方都這樣,當下死者為大會先起訴致人於死者,肇事責任與刑責上法庭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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