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好朋友下雨天開車在路上下雨天車速不快 行駛在正常的車道忽然後方被機車撞到他想說是機車來撞他 不關他的事就直接開走 也沒下車過幾天 警察找上門來對方告他過失傷害 肇事逃逸警察說發生事故 有傷亡沒處理直接落跑就是肇事逃逸後來不但要賠對方還因為肇事逃逸成立 駕照被吊銷3年法律不一定保護對的那一方這是鬼島 什麼誇張的事都有可能發生
(二)「肇事逃逸」之認定,是否與「肇事責任」有關?1、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參考司法實務判決載述「『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2、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不管她肇事逃逸有沒有成立,都跟雙方車禍肇事責任無關,加上單純車損,她也只會被罰錢和吊照而已。
effo wrote:小弟不付責任推想, 到時大概對方會......(2)如果前科不良可能判很短的刑起然後改科罰金繳一些給國庫; 然後可能違規左轉吃罰單, ...(恕刪) (2)是錯的刑法第 185-4 條(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 41 條(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所以肇事逃逸屬於重罪(刑責跟酒駕致人於死一樣重),一旦判刑,起碼一年起跳,不能易科罰金。只能和解換取緩起訴,或是坐個一年牢,二選一。漫步蔚藍晴空下 wrote:有肇事責任才有肇事逃逸這件事...(恕刪) 這點也是錯的,肇事逃逸的要件:(1)肇事:有交通事故就算肇事的一方,即使0肇事責任,也算;(2)致人死傷:破點皮也算受傷;(3)逃逸:未留在現場。如果對方示意你可以走了,也OK;但要有證據,所以至少互相留下電話,才安全。=======前面說過,看來很多人還是沒有正確觀念,所以再強調一次:大家發生車禍時,千萬記得:即使認為自己沒有過失、沒有責任,也一定要留在現場,至少留下雙方資料(打個電話給對方手機留下通話記錄也可以),以免擔上「肇事逃逸罪」;萬一再遇上類似樓主這種明知自己違規肇事、也要對方負責的駕駛,有理都變成理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