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無糖綠茶 wrote:
我於2/5號早上7點...(恕刪)


看起來車速並不快,為什麼不踩煞車,反而一直往前衝?不解…
說真的
我也說不上了不起在哪裡............

就是由衷的佩服

天氣還是很冷, 樓主心思卻恢復的很快, 配服
我好朋友下雨天開車在路上

下雨天車速不快 行駛在正常的車道

忽然後方被機車撞到

他想說是機車來撞他 不關他的事就直接開走 也沒下車

過幾天 警察找上門來

對方告他過失傷害 肇事逃逸

警察說發生事故 有傷亡沒處理直接落跑就是肇事逃逸

後來不但要賠對方

還因為肇事逃逸成立 駕照被吊銷3年

法律不一定保護對的那一方

這是鬼島 什麼誇張的事都有可能發生

感謝說明!
所以也間接證明
樓主一家人都有相同的基因與個性

台灣無糖綠茶 wrote:
2017/9月那個是我哥發生的事情...車子是銀色的..
如果對方說她有打左轉方向燈 剛好是樓主你正在超他車的時候所以無法看到 你就自己全賠吧
特地再放上一段影片要表達甚麼?

開車技術好棒棒?

看到路中間有東西急閃沒翻車?

人比車兇?




(二)「肇事逃逸」之認定,是否與「肇事責任」有關?
1、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參考司法實務判決載述「『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2、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

不管她肇事逃逸有沒有成立,都跟雙方車禍肇事責任無關,
加上單純車損,她也只會被罰錢和吊照而已。
雙黃線就是絕對路權,樓主明顯違規超車
應該是要負擔肇事的主因
不過我也很好奇如果鬧上法院
責任分配會怎樣判決
台灣無糖綠茶 wrote:
我於2/5號早上7...(恕刪)


雨天開車本來就要很小心, 更何況是高車身的ZINGER, 雙黃線超車很危險...
effo wrote:
小弟不付責任推想, 到時大概對方會......(2)如果前科不良可能判很短的刑起然後改科罰金繳一些給國庫; 然後可能違規左轉吃罰單, ...(恕刪)


(2)是錯的
刑法第 185-4 條(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41 條(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所以肇事逃逸屬於重罪(刑責跟酒駕致人於死一樣重),一旦判刑,起碼一年起跳,不能易科罰金。
只能和解換取緩起訴,或是坐個一年牢,二選一。



漫步蔚藍晴空下 wrote:
有肇事責任才有肇事逃逸這件事...(恕刪)


這點也是錯的,肇事逃逸的要件:
(1)肇事:有交通事故就算肇事的一方,即使0肇事責任,也算;
(2)致人死傷:破點皮也算受傷;
(3)逃逸:未留在現場。如果對方示意你可以走了,也OK;但要有證據,所以至少互相留下電話,才安全。


=======
前面說過,看來很多人還是沒有正確觀念,所以再強調一次:
大家發生車禍時,千萬記得:即使認為自己沒有過失、沒有責任,也一定要留在現場,至少留下雙方資料(打個電話給對方手機留下通話記錄也可以),以免擔上「肇事逃逸罪」;萬一再遇上類似樓主這種明知自己違規肇事、也要對方負責的駕駛,有理都變成理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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