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視烏龜車造成的交通問題


陳阿瓜~ wrote:
那你可以去看看高公...(恕刪)


我貼的內容是你給我的連結啊
Open小開 wrote:
我貼的內容是你給我的...(恕刪)

你一直貼宣導 幹嘛呢?
宣導有法律效果嗎?

你一開始就搬法規出來講
所以我都在跟你講法規
你要講宣導、要講道德 那又是另外一回事
以上已經重申多次
陳阿瓜~ wrote:
你也知道國道有三線道...(恕刪)

幹嘛弄內線道的車子?只是跟大家理性的討論不要一直佔用內車道
gtommmmm wrote:
幹嘛弄內線道的車子?只是跟大家理性的討論不要一直佔用內車道

我也不知道耶 你可以去問問inunu網友
他宣稱他會弄內線道的龜車 要玩大家來玩
陳阿瓜~ wrote:
你一直貼宣導 幹嘛...(恕刪)


我一開始就先貼法規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就是在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的前提下 才可以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過現在我只想知道 沒有要超車 為什麼要佔著超車道不放?
Open小開 wrote:
我一開始就先貼法規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就是在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的前提下 才可以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釋函已經說 達到最高速限就不構成堵塞
不構成堵塞就可以行駛於內側車道而不用讓
你哪裡還有問題嗎?

Open小開 wrote:
不過現在我只想知道 沒有要超車 為什麼要佔著超車道不放?

內側車道為超車/最高速限道
主題十六: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

所以你告訴我為什麼以最高速限行駛的車 不能開在內線最高速限道?
內線是超車"專用道"嗎 有這麼偉大嗎?

陳阿瓜~ wrote:
釋函已經說 達到最...(恕刪)


所以沒有要超車 為什麼要佔著超車道不放?
Open小開 wrote:
所以沒有要超車 為什麼要佔著超車道不放?

圖都貼給你看了
你選擇不看
那我們沒什麼好繼續講
繼續活在自己的世界 自以為內車道只能超車用
繼續仇視所有合法的駕駛人吧
陳阿瓜~ wrote:
這邊我也不是幫低於最高速線又沒在超車的龜車說話喔
我的前題都是「有到最高速限」 (不過對飆仔來說應該都算龜吧 呵呵)
...(恕刪)

「有到最高速限」的路權最多只有55m

法律(劃出超車道範圍)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A 車超車

內側車道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無法要求路權範圍外的車"讓車"!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前車, 不是超內側車道"路權範圍外"的前車
路權範圍內受到法律的保護 !
不再超車即喪失路權, 就該離開
但是, 必須離開中線車的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才能變換車道, 駛回原車道

當不再超車喪失路權之後, 由於前方還有法規供煞停之安全車距55m, 還可以行駛這55m到脫離中線車的路權之外, 再回到原(中線)車道。
法規許可的最大值只有55m, 不是永久!
因此本來就沒有"持續行駛內車道"這回事! 這是民國94年時的歷史法規! 早已廢止!

路權是有範圍的!
最高速限 80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的路權長度只有40m+車長
最高速限 110,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路權長度只有55m+車長, 超過這40 或 55m就喪失路權
就必須回歸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Overtaking , 其實包括了二次變換車道 + 超越Passing
有安全車距之後, 超車必須要回到原車道
規定為"超車道", 無超車行為卻行駛超車道 , 是走錯車道,未依"超車道"路權規定行駛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超車後應回到原車道, 如果超車後不回原車道, 造成堵塞(讓原本的F自由車流降等為S同步車流,或讓LOS C 降等為LOS D ,或讓車距縮短到55m以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二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路權,未依"超車道"路權規定行駛車道。依據處罰條例33-1-3處罰! 如果"致堵塞"(造成堵塞),依33-2, 那是多一倍的罰款

超車道的路權是超車, 超車後就喪失路權! 不是永遠持有!
這張高鐵票若是台北到桃園,在桃園就要下車, 是不能搭到左營? 不能當成一日卷再搭回台北 !
herblee wrote:
「有到最高速限」的路...(恕刪)

高公局的釋函都一堆人不買帳了
HERBLEE的釋文我們有什麼理由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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