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超車道的立法目的與詳細因果關係。


看到小賢子 wrote:
所以當33-1授權的管制規則(例如1、2、3)抵觸33-2(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時,誰的法律效益較大?

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牴觸法律就"無效"了
哪來什麼"法律效益"?
人家打死都不敢說牴觸法律
您真"勇敢"
8924132 wrote:
行政程序法第 158...(恕刪)




錯囉!
是你們老是在講主管機關未依法行政,
下行的規則抵觸法律,你的記憶可以選擇性忘記,無妨!
看到小賢子 wrote:
胡說八道。
我說車速30你自已改成7.5公尺切回中線!
你這才是硬切!


胡說八道的是你喔,
是你說塞車啊,可以回中線有何不可。
既然塞車了,
你說要回中線,當然你講的數據是中線的數據。

看到小賢子 wrote:
錯囉!右前方車距也是安全車距!
難道你在內側車道切回中線都不管中線車距啊!


你最好清楚看文,錯的是你喔,
我說原車道的安全距離,你看不懂嗎?

看到小賢子 wrote:
法規條列各種用路以法訂之,原來你高階法律33-2的超車道竟因一條規則8-2就打破超車道超車用?

只有你在主管機關未依法行政嘿!


那高管8-2就可以打破高管8-1嗎?
這在同一條啊,
你前面說同一條,效力都一樣啊,

且不就早就回過你了嗎?
33-2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
交通壅塞了,
不就"沒有"安全距離了嗎?
"沒有"安全距離了當然就可以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你閱讀能力真的很神奇
高管規則8-2根本沒打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2,
33-2本身就已經說清楚了。
katana057 wrote:
胡說八道的是你喔,...(恕刪)



既然塞車了,
要回中線,當然講的數據是中線的數據。
這當然是右前方與你的車距,何來7.5公尺車距一說!
哪條法律敎你車距是車速的一半再除2的算法?

高管8-2沒有打破高管8-1!
因為講的是「不同情況的用路方式」

胡扯,
早就回過你了!
33-2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
交通壅塞了,
也得有安全距離了!


誰教你塞車時不用保持安全車距的?
速度再慢也還是得有安全車距!

高管規則8-2已經打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2,
因為是33-2例外的用路,超車道不再是「超車用」的超車道!
看到小賢子 wrote:
錯囉!
是你們老是在講主管機關未依法行政,
下行的規則抵觸法律,你的記憶可以選擇性忘記,無妨!

是您自己說"牴觸法律"
還有什麼"法律效益"的

這不是"無效"?


您7pupu的說人"違規"
是違反哪條?


缺乏義務性規範的支持
權利就形同虛設
法律就會成為一紙空文

哪來的"效益"?
看到小賢子 wrote:
高管規則8-2已經打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2,
因為是33-2例外的用路,超車道不再是「超車用」的超車道!

塞車時內側車道是"超車道"
還是"快車道"?

會不會"超車"啊
重北極光的老爸 wrote:
認同yan大您超車道的看法。

樓主,若站在大車的角度來看,大型車的超車道的確是中線車道,絕不會是內側車道。
...(恕刪)

您的說法, 某部份是認同的
您說: 「 若站在大車的角度來看,大型車的超車道的確是中線車道,絕不會是內側車道。」
這就要看是幾個車道?
如果這是指 單向三車道的路段, 這是沒錯
但如果是單向二車道的路段,大型車的超車道就是內側車道。 以前國一南部都只有二車道, 是後來才拓寬的 ,北部在建造初期, 很多路段也是二個車道

重北極光的老爸 wrote:
高速公路的規定是針對全體可上高速公路的車輛去制定,非針對小車,因此,我也認為內車道與內側車道意義不同。
...(恕刪)

內車道與內側車道意義不同, 小弟也是認同的
但是處罰條例的法律位階高於 高管規則
處罰條例 稱之為 『內車道』 , 內外有別, 說法是比較廣的 , 是包含了高管規則的"內側車道"
高管規則相對於處罰條例, 有更為詳細的規定
『內車道』 , 內外有別 , 是相對的說法
對於 中線車道 VS 內側車道 , 內側車道 是內車道 , 中線車道是外車道
對於 中線車道 VS 外側車道 , 中線車道 是內車道 , 外側車道是外車道
對於 內側/中線車道 VS 外側車道 , 內側/中線車道 是內車道 , 外側車道是外車道
對於 內側車道 VS 中線/外側車道 , 內側車道是內車道 , 中線/外側車道是外車道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所以必須看當時的狀況
『內車道』大部份是指 "內側車道", 也可以是中線車道 或 中外車道
針對於
中內車道VS中外車道 , 中內車道 就是 中外車道 的『內車道』,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 必須由內側(左側)超越!


再來看高管規則8 的說法
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8-1-1 :
(1)速限90km以上,卻落後速限10km以上的小型車 ,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剛進入主線車道的車,它的原車道就是"外側車道"
法規只說80km以下,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有反過來說,80km以上行駛內/中車道嗎? 沒有! 沒有這種法規!
車速80以上就能衝進去中/內車道嗎 ? 依照法規, 不是 !
8-1-1 又說了
(2)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中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 是那一條車道 ?
單向二車道, 是內側車道
單向三車道以上, 是中線車道
單向四/五車道, 是中外車道

依照 8-1-1, 若要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 必須 超越(外側車道)前車 !擁有路權 ! 要有一台外側車道 的慢車待超 ! 法規當中的"暫時利用"不是贅文,仍必須遵守 ?
"暫時利用"後還是要回到外側車道, 補滿外車道空間

前車又是在那一個車道? 是 "外側車道"
因為
單向二車道, 是內側車道 對 外側車道 超越
單向三車道以上, 是中線車道 對 外側車道 超越
單向四/五車道, 是中外車道 對 外側車道 超越
因為是 暫時利用 , 必須回到原車道(外側車道)

因為法規不只一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Overtaking , 其實包括了二次變換車道 + 超越Passing
有安全車距之後, 超車必須要回到原車道 ,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這安全規則第101條源自於聯合國道路公约。我國是1968年維也納道路公約簽約國, 及1949年的日内瓦道路公約的成員, 我國承諾遵守該國際公約。
維也納道路公約的規則
ARTICLE 11
Overtaking and movement of traffic in lines
10. A driver who perceives that a driver following him wishes to overtake him shall, except in the case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16, paragraph 1 (b) of this Convention, keep close to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and refrain from accelerating.If,owing to the narrowness, profile or condition of the carriageway, taken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density of oncoming traffic, a vehicle which is slow or bulky or is required to observe a speed limit cannot be easily and safely overtaken, the driver of such vehicle shall slow down and if necessary pull in to the side as soon as possible in order to allow vehicles following him to overtake.

維也納道路公約的規則 也規定了行車靠右, 車輛的位置應該keep close to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儘量往路緣方向靠, 行車靠右

路權是相對的, 不是只有你自己的路權, 還要同時尊重別人的路權

依據維也納道路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一定要讓, 沒有不讓道的
允讓原本就是維也納道路公約的規則

8-1-2 有相同的說法
"大型車"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中車道)超越前車。

重北極光的老爸 wrote:
我看法也是:
內側車道是固定最左車道,內車道是原車道的左側車道。當然內側車道就再無內車道。
...(恕刪)

路權 ! 擁有路權才能使用"內側車道" ! 擁有路權才能使用"內車道"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
超車後是喪失路權 ! 必須駛回原車道

『內車道』 , 內外有別 , 是內←→外 相對的說法
處罰條例的法律位階高於 高管規則

『內車道』 是內←→外相對的說法
要看當時是 ○○車道 VS ◎◎車道
並非一以概之

又回去看了 yan49516 大的說法, 也是某部份是認同

yan49516 wrote:
33條法規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許多人整條法規只看一半,就變成了斷章取義,錯誤解讀了。

法規的內車道是相對原車道而言,就是原車道的內側車道之意思。
...(恕刪)

因為 高管規則 2 已明訂 五、內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因此, 內車道是相對原車道而言, 這沒錯 ,但只能說 "原車道的左側車道"之意思, 不能說 是原車道的內側車道之意思
因為 "內側車道" 已被明訂為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yan49516 wrote:
原車道的解釋,就是各種不同車輛,原本照交通法規定出的應該走的車道,

慢車或大貨車,規定需走最外線車道,
非慢車或小型車,規定可走中間車道,
...(恕刪)

問題是, 法規對於小型車還有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中車道)超越前車 的規定 !
若無車可超, 就和大型車一樣 ,並無中線車道路權!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 不能進入中線車道!

yan49516 wrote:
各車種在原本該走的車道遇前方慢車,想超車時就必須進入左邊的內側車道行使超車行為,從右邊車道超車就是沒照規定,
...(恕刪)

是的
依法, 不可能 從右邊車道超車 !
(1)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Overtaking , 其實包括了二次變換車道(橘線) + 左側超越Passing(紅線)


(2)依據聯合國道路公约。我國是1968年維也納道路公約簽約國, 也是1949年的日内瓦道路公約的成員, 我國承諾遵守該國際公約。
keep close to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 隨時都要補滿右邊的車道, 不可能右側超車?
the driver of such vehicle shall slow down and if necessary pull in to the side as soon as possible in order to allow vehicles following him to overtake.

(3)依據高管規則8-1-1及8-1-2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中車道)超越前車
依法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中車道)超越 "外側車道", 不可能發生 右側超車?
要利用內/中車道 ? 依照規則,必須是 有一台外線前車待超, 超越前車才進入內/中車道, 不符條件是不能進來的 !
利用也是 暫時利用 , 利用完就要離開 !

(3)依據 高管規則11-1
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可能使用外側車道『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或是 超車(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依法不可能發生 右側超車?
所以由中線變換車道時,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為何變換車道? 進入內側車道, 是因為和中線車道的前車產生速差, 無法保持高管規則6之安全車距,車距不足了, 所以變換車道,才進入內側車道超車(法律依據是高管規則6,8,11及處罰條例33)

(4)依據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名詞)VS 相對的是 中/外車道 !
處罰條例33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對中/外車道 超車, 是左側超越 , 不可能發生右側超車

以何種路權進入內側車道? 依據法律, 並非高興衝進去就衝進去 ????
所謂「路權」,係指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
法律分配誰(人或車)使用"內側車道"?
"超車"擁有路權! 能使用內車道(包含內側車道) ! 非超車喪失路權 !
"速限"是道路使用正當性,"最高速限"是無條件遵守, 根本就不涉及"路權"!
完全不涉及路權的"最高速限"??????? 並非 禮讓不禮讓的路權 ? 那只是速限!是一種遵守義務! 無法決定行駛那一個車道的使用權利!

yan49516 wrote:
法規的內車道並不是只有最內側那條車道,所以超車道也不是最內側那條車道才叫做超車道。
...(恕刪)

這是沒錯
不過 ,同樣都規定了超車道
中央法規標準第16條之前段:法規(此指特別法)對其他法規(此指普通法)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
處罰條例在此為 普通法。 內車道可為"內側車道/中線車道/中外車道", 在內側(左側)的車道相對於外側(右側),應為超車道
相對於處罰條例, 高管規則在此為 特別法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應優先適用
牽涉『內側車道』,即 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 應優先適用
即"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有55m距時,亦優先適用 "最高速限"此種速限
其它"內車道"不適用, 適用 最低-最高速限 區間

處罰條例 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這個法條的基本邏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錯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的相反是→ 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中外/外側車道" 上 ) ,自然不會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任何"超車道"都不能佔用!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 !

8924132 wrote:
是您自己說'牴觸法...(恕刪)

命令不得牴觸憲法及法律
是憲法及中央標準法說的。沒錯,所以管制規則早已經獲得法律授權!根本沒有抵觸問題,這些主管機關的回應或法官的判例等都有跡可循!


子法不違母法。當然,管制規則限制的範圍遠比法律33-2更多!(若沒有管制規則限縮範圍,我開大卡車也能進入內側車道超車!你更該感謝管制規則的規定)

複製文回答,只好複製文回應你囉!

8924132 wrote:
是您自己說'牴觸法...(恕刪)

命令不得牴觸憲法及法律
是憲法及中央標準法說的。沒錯,所以管制規則早已經獲得法律授權!根本沒有抵觸問題,這些主管機關的回應或法官的判例等都有跡可循!


子法不違母法。當然,管制規則限制的範圍遠比法律33-2更多!(若沒有管制規則限縮範圍,我開大卡車也能進入內側車道超車!你更該感謝管制規則的規定)

複製文回答,只好複製文回應囉!
看到小賢子 wrote:
命令不得牴觸憲法及法律
是憲法及中央標準法說的。沒錯,所以管制規則早已經獲得法律授權!根本沒有抵觸問題,這些主管機關的回應或法官的判例等都有跡可循!
...(恕刪)


處罰條例 和 高管規則 本來就沒有 牴觸

是您解釋錯誤才發生牴觸

"速限"本為無條件之遵守義務 , 根本沒有任何權利 ! 義務本來不會和路權(權利)有任何衝突
錯誤將 "速限" 說成路權 , 才會牴觸超車道路權!

原本的『超車道』是有進必定有出, 不會增加車流密度
錯誤將 "速限" 此種遵守義務說成 權利 ? 才會發生牴觸
錯誤以為最高速限行駛就能不離開? 卻忘了, 只要一台車不離開, 就佔去60m的車道空間 , 就少了60m的長度 ! 車距就變小了!

車距變小, 卻硬撐要 110km 行駛 ? 卻忘了110km行駛時,前方要保有55m車距
都不離開?密度越來越高, 就會沒有55m , 就會牴觸 高管規則6

8-1-3但書 『○○狀況下(條件),得以○○速限行駛那一個車道(法律效果)』
8-1-3但書,○○(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得以 最高速限(適用那一個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法律效果)
這是有條件的變更速限!
此時速限為何不同於 最低速限←→ "最高速限 區間
速限標誌 指定為 "最高速限" 單一速限 !

這是在說 變換速限! 機動速限! 隨車流密度Density(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機動改變速限!
現在到底是那一種速限? 要看堵塞還是不堵塞 ?


無論那一種速限, 都是速限而不是路權 !, 和超車道路權完全不發生牴觸!
是錯誤解釋為路權才發生牴觸

8-1-3本文"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
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
反過來"車道速限"只是 "車道路權"的充份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
毛拔光了?剃了? 染色了! 皮還是存在!
無論該車道的速限(絕對車速)如何改變? 都不會影響到"車道路權"(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又例如 超車者(比中線快)擁有"路權"! "路權"是禮讓的優先次序 , 本來就不是允許/不允許的通行權
高速公路的通行權規定於高管規則19, 早在這台車製造好時就取得通行權了 !

您將 超車道路權 誤為 通行權 ,不就牴觸了了您自己說的 "
看到小賢子 wrote:
所謂「通行權」並非一種權利,而是道路所提供的通行允許,且該允許不限 對象,一體適用。換言之,道路基於規畫概念等因素,常允許或不允許車輛(或 行人)之通行,舉凡該允許不存在之路段,車輛(或行人)即不得通行該路段, 當然車輛即無由取得通行之路權。所以,通行權是道路提供之一種通行允許,路權則為車輛(或使用人)基於該允許,透過法律賦予之形式所取得之通行使用權 利。是故,「通行權」係為車輛「路權」之基礎,道路必須先提供通行權,車輛 (或行人)才有路權得以取得。


「通行權」並非一種權利! 且該允許不限 對象,一體適用。
既非權利 ? 如何能說是有權使用內側車道 ????
不就 自我牴觸了!
該允許不限 對象,一體適用 ?
一開放通行,不限對象,一體適用 ,是所有車都可以進來
超車道明明設有條件? 要如何不限對象,一體適用????
又自我牴觸了!
如果是一體適用?不限對象? 又何必去區分比中線快或是比中線慢 ?

永遠在超車 ? 這不可能, "超車"要有中線車待超 ? 若無中線車? 如何發生允許或不允許 ?

herblee wrote:
處罰條例 和 高管...(恕刪)



這個才是「允許」把車開上高速公路的「通行權」
能主張自己上高速公路通行的有大型車、小型車等等,但一般機車無法主張自己的路權來上高速公路,因為法規目前沒開放!

國道上沒有紅綠燈,主線沒有十字路口,只能用「車種」、「車速分流」來區別用路人行車車道位置!
這才是路權!(根據速限標誌、禁止標誌等等)

通行權在平面道路與上國道匝道口前就已經有設限了,不開放腳踏車、機車行使他的通行權!

「通行權」並非一種權利! 且該允許不限 對象,並非一體適用!
圓形紅燈禁止路口的通行,但箭頭綠燈卻允許該方向的通行!要看該路口號誌的設置!

既非權利 ? 如何能說是有權使用內側車道 ????
因為有權使用內側車道是路權、與通行權無關!
何來自我牴觸了!
路權來自法(33-2)或規(8-1-3)

通行權跟路權你怎參在一起搞不清楚啊!


三、前揭內側車道亦提供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之規定,主要係考量高速公路車流量大,部分路段於尖峰時段車流量已接近或逾道路容量,如內車道僅提供超車道使用功能,所有車輛超車完均須立即回到原車道,於尖峰時段,將造成道路嚴重壅塞,且利用內車道超車之車輛,超車後亦無法駛回原車道,故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亦提供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這段是主管機關的回應,
但根據你過去回應過我的「台灣國道車流量一點都不大」且拿德國這錯誤的例子來回應,你是聽不進去的!

台灣的車流量在尖鋒時段真的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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