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小賢子 wrote:
所以當33-1授權的管制規則(例如1、2、3)抵觸33-2(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時,誰的法律效益較大?
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牴觸法律就"無效"了
哪來什麼"法律效益"?
人家打死都不敢說牴觸法律
您真"勇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