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境 wrote:
基本上我在第一段時已經做說明了,若是汽車駕駛人之過錯當然汽車駕駛人必須負相對責任.....
回7樓樓主的話
基本上台灣的法律會以應注意而未注意來說你還是要負責任,只是比例問題而已......若使發生死亡車禍更慘,因為死者為大.....
以台灣人之家屬而言,只要發生事故不管自己對或錯,只要有受傷都會以要提出告訴來逼迫另一方賠償.
這個不見得告的成,既然是過失傷害,那就表示過失要先成立。
如果汽車駕駛在車禍中沒有過失,自然不會有任何責任。
但很多人開車在路上,有時候根本不知道自已在違規,一出事被歸咎責任還搞不清楚。
才造成很多人認為自己沒過錯,法官卻亂判要自己賠賞的錯誤認知。
以很多人說的,撞到前面跌倒的機車騎士這件事來說。
只要保持安全距離,前面怎麼摔,後車一定有足夠的距離讓車停下來。
因為機車騎士摔倒不會瞬間黏在地上不動,一定是依慣性往前滑。
會撞到就表示後車貼太近,這就是後車的過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