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mio wrote:
你還是在玩文字遊戲
實務上
誰能保證『我已達最高車速』
實務上也沒要你在駕駛行進中,保證所謂的最高速限
才會有10公里的寬容值(寬容值不是只有在超速時才會用到,而且是上下正負各10公里)
所以,只要知道你自己車上的表速達最高速限就好,這樣很難嗎?
很簡單的一個問題
開在高速公路,打手機,怎麼罰?
33條沒寫,所以不用罰??
你是真不懂?
33條第3項、第6項規定:「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所以第33條授權交通部制定管制規則(例如補充說明第33條第1項所謂的最高速限、最低速限是多少、安全距離多遠,如何在高速公路上使用車道,以及內側車道之使用,還有其他雜七雜八的規定等等),高速公路上的駕駛行為,都要遵守「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有違反管制規則的,就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規定來處罰,除非是第33條及管制規則沒規定到的,或者是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有較重處罰規定的(第33條第5項),才回歸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其他條文!
→因此,高速公路上打手機,因為第33條跟「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都沒規定到,當然就是適用第31條之1規定,用該條處罰駕駛人。
那33條也沒寫超車的規範
為何現在又不用遵守47條??
哪裡沒有寫?
第2項不就是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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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禮拜連續討論了好幾天,好累~
所以休息幾天,現在才回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