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天翔 wrote: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1項3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目前速限是110所以只要110以上,誤差值10所以120以下行駛就不會被開罰.......
其實條文都已經講完了
最前面都已經將內側車道定義為超車道了
然後
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利用超車道超車後原車道有安全距離就是要你切回原車道,否則開罰
最後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但並沒有得以"持續"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並且
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上面轉來轉去,就是要你利用超車道超車後回原車道
至於別人超速,那是他的事,本來就沒資格說他超速所以我擋在內側不讓他可以超過我
只有警察才有資格抓超速
都知道超速可怕還擋住他,惡人自有天收。平安回家才是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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