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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起,大陸陸續開始在高速公路使用這種方式取締超速,大陸叫做"區間測速",
在高速公路主線設置"車牌辨識照相機",在"一定距離"內(例20或30公里)起點/終點各設置一支,
作為"平均時速"的計算。
同時,為避免有人先超速行駛,再龜速或暫停方式規避取締,區間內還設有傳統的測速照相機,
在區間測速區域前會有警示牌告知駕駛正在進入區間測速區,區間的長度也會告知。
回頭來說台灣,這種測速方式不應該被稱作ETC測速(因為根本就是兩回事)

政府可評估使用ETC設備或單獨架設車牌辨識照相機,並可與原本傳統測速照相機並存。
問題一:法源,其實不是問題,只是找的對象是"立法委員"
(高公局只是行政單位,依法行政而已,當然不能處理沒有法源的事)
立法委員如果只處理紅白場的話,那真是太low了,我們需要多一點處理民生議題的立委(呵呵,這是題外話)
問題二:精準度,其實也不是問題,訂定出"校驗標準"、"校驗方式"、定期由公正單位校驗即可
(多年前,傳統照相機也是沒有定期檢驗,被質疑精準度,罰單因此撤銷,不過,現在都有定期校驗了)
台灣號稱"科技島",可是多數人卻又"反對新科技的應用",覺得這個反差還滿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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