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修法增加「勸導單」選項,會不會比較圓滿?

徒善不足以為政 徒法不足以自行。
亂世請用重典。
PostPack wrote:
你怎麼會覺得有了勸導單就能提高開紅單的機會

「如果勸導單對那些賭性高的人來說沒用,那幹嘛不一開始就直接送張紅的?終究是要開單的,那為什麼不一開始就開?」這句話不是您說的?
我的原意,也不是藉勸導單來提高罰單量,是要讓被檢舉者知道他的行為已被檢舉。
我知道您的意思是要督促政府直接開單。積極督促當然是做,但其他有幫助的作為(如增加宣導、改善設施...),我認為也可以努力。
wyser wrote:
徒善不足以為政 徒法不足以自行。
亂世請用重典。

完全同意!
但要怎麼做?
風暴之影 wrote:
萬分之一的機會,如樓主所說理論上效果只有罰單的百分之一,這樣一樣的效果警察要增加100倍的工作量,郵資跟警察的工時都是浪費公帑,因為效益低阿

這是去年的新聞:
「以台北市為例,去年全年檢舉案約68萬件,今年1至8月已54萬多件,到今年底全年度檢舉數會超過去年。」
「大量的檢舉件數造成警力不堪負荷, 再舉台北市警察為例,每人平均要負責 6000 件檢舉案,每天為了檢舉案得盯著電腦過濾檢舉照片,甚至有基層員警因此患有黃斑部病變,不敢待在原單位。」
檢舉案件暴增,不也增加員警負擔?所以把「民眾檢舉」關掉?還是限制年總檢舉量,今年檢舉已額滿,明年請早?
效益低,所以不做;麻煩多,所以不做?
這樣的想法,我尊重。這是選擇題,不是是非題。
PostPack wrote:
違規後,啥事也沒發生,還更快到達目的地,頂多拿到一張勸導單,傻瓜才不違規。

這種狀況,非常有可能發生。
但至少他還拿到一張勸導單。
如果大家覺得這樣還不夠,再加個「集滿3張換獎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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