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上時常為了違規罰單爭論不休。連檢舉魔人、違規魔人...這種人身攻擊都出現。
警察也不好過。接案接到手軟、眼睛脫窗不說,開罰單開多了會被盯,不開又被說怠惰...。
我在想,如果檢舉案到警察手中後,除了開罰與不開罰之外,多加一個「勸導單」選項,會不會比較好?
2020/01/09 補充
感謝各位提出自己的看法!
我始終相信:一件事,努力了,就有機會;不努力,那就這樣了。所以我提出我自己的想法。
我始終相信:人性本善。自己好不夠,讓別人也好,才能真正的好。我們可以等他改變,也可以協助他改變。
2020/01/03 補充
試著將原條文改成: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者,得製發勸導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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