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25 wrote:你這個CASE,開車(恕刪) 我當時的確是準備靠邊停車,慢速直行。責任和因果關係,就交給司法判斷了。別人的樓,我的CASE就不多討論了。貼出來是供大家參考,自認為沒事,到最後可能也沒事,但麻煩已然造成。
你可能不知道,如果有碰撞關係,不管誰撞誰,沒等警察來先離開就是肇逃反正做筆錄完你就大概知道到底是誰撞誰真的上法庭前還會調解,要和解那時候和解就好了你不用想那麼多,也不用在這邊生氣,因為事實往往與你想的不同...
假藉和解,約對方警局碰面,先評估對方是圓的還是扁的,要的是甚麼。假如樓主捫心自問無肇責,再給他下馬威,逼退對方。前面有提到,和解不代表認錯。約了和解不代表一定要和解。而且態度談話絕不能有認錯的樣子,免得落話柄。若約和解對方三次未到,這時就樓主有利了。(約和解時間就可算計一下了)。最好有能講法條道理的朋友參與,如里長民代議員等。承辦員警最好也要在場。可協助道德勸說。我也曾經被小屁孩獅子大開口,我也鐵了心跟他槓上了。重點在約合解不出面。當時承辦員警看不下去,撥了通電話大罵勸退了對方。
你說到重點了,警察只能受理,至於和不和解,在於你們,而能不能告成,在於提告人的"舉證",假設他真的是利用提告來要求和解利益,那麼我非常同意你的做法!(姑息只會養奸)然而,"舉證之所在,乃敗訴之所在",如果他沒有合理的證據可以在訴訟中成功,那就恭喜你,訴訟結束之後提誣告吧!記得提醒你爸,他完全不知道有跟提告人碰撞(前面有人提過案例了)。KCLin0423 wrote:警察不能判定肇事警察只能接受報案,並找當事人做筆錄是不是肇事逃逸,是法官的職權能不能開紅單,是警察的職權(但紅單是不是成立,也要看交通裁決所,這點跟是不是有肇事的判定是一樣的)
KCLin0423 wrote:是啦,我承認我是有生(恕刪) 基本上,損害賠償均須舉證,法律上,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如果你爸沒錯,大可放心讓他去告,又通常無因果關係,警察也不會受理,既然受理了,建議你們去請教專業人士,往往都是認知錯誤,疏忽事情的嚴重性,等到法院判下來才後悔莫及,自己朋友2年前停路邊,旁邊發生死亡車禍,完全沒有碰觸到肇事雙方,最後判定次要肇因,賠了將近100萬,供參考。(當時對方有意談和解,開70萬,朋友不當一回事拒談,法院判100定讞)
蘋果茶.萊姆葉 wrote:自己朋友2年前停路邊,旁邊發生死亡車禍,完全沒有碰觸到肇事雙方,最後判定次要肇因,賠了將近100萬,供參考。(當時對方有意談和解,開70萬,朋友不當一回事拒談,法院判100定讞) 以上所講的例子,類似以下這個去年大幅報導的事故.這位混帳計程車司機違停在公車停靠區攬客.公車因此被迫與其併排上下客人, 後方機車騎士因為慢車道被公車阻擋,因此轉向快車道,因而被快車道的貨車撞上.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001220202.aspx(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2日電)鄭姓計程車司機違規停車於公車站,導致公車併排,騎士見狀駛入隔壁車道遭貨車撞上,後座乘客死亡。鄭一審無罪,高院認為違停與死亡車禍有因果關係,今天改判刑1年2月。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鄭男於民國106年9月19日晚間,為圖方便將計程車停在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的公車停靠區,一輛公車因無法駛入公車停靠區,將車併排停放在計程車左側。==========================================上例中,計程車司機也沒與任何車輛有碰撞,他只是違停.但他被判一年兩個月徒刑.法官認定他的違停行為,迫使公車併排,繼而驅使機車騎士轉向快車道.上文中的混帳計程車司機的違停,與隨後發生的死亡車禍有因果關係,他有刑事與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