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快80歲)被提告肇事逃逸

mi25 wrote:
你這個CASE,開車(恕刪)


我當時的確是準備靠邊停車,慢速直行。
責任和因果關係,就交給司法判斷了。

別人的樓,我的CASE就不多討論了。
貼出來是供大家參考,自認為沒事,到最後可能也沒事,但麻煩已然造成。
你可能不知道,如果有碰撞關係,不管誰撞誰,沒等警察來先離開就是肇逃
反正做筆錄完你就大概知道到底是誰撞誰
真的上法庭前還會調解,要和解那時候和解就好了
你不用想那麼多,也不用在這邊生氣,因為事實往往與你想的不同...
Diablo wrote:
你可能不知道,如果有...(恕刪)


沒這回事
前面我已經有貼大法官的解釋與實際的判例
白紙黑字有條文
請參考
假藉和解,約對方警局碰面,先評估對方是圓的還是扁的,要的是甚麼。
假如樓主捫心自問無肇責,再給他下馬威,逼退對方。
前面有提到,和解不代表認錯。約了和解不代表一定要和解。
而且態度談話絕不能有認錯的樣子,免得落話柄。
若約和解對方三次未到,這時就樓主有利了。(約和解時間就可算計一下了)。
最好有能講法條道理的朋友參與,如里長民代議員等。
承辦員警最好也要在場。
可協助道德勸說。

我也曾經被小屁孩獅子大開口,我也鐵了心跟他槓上了。
重點在約合解不出面。
當時承辦員警看不下去,撥了通電話大罵勸退了對方。
你說到重點了,警察只能受理,至於和不和解,在於你們,而能不能告成,在於提告人的"舉證",假設他真的是利用提告來要求和解利益,那麼我非常同意你的做法!(姑息只會養奸)
然而,"舉證之所在,乃敗訴之所在",如果他沒有合理的證據可以在訴訟中成功,那就恭喜你,訴訟結束之後提誣告吧!記得提醒你爸,他完全不知道有跟提告人碰撞(前面有人提過案例了)。

KCLin0423 wrote:
警察不能判定肇事
警察只能接受報案,並找當事人做筆錄
是不是肇事逃逸,是法官的職權
能不能開紅單,是警察的職權(但紅單是不是成立,也要看交通裁決所,這點跟是不是有肇事的判定是一樣的)
KCLin0423 wrote:
是啦,我承認我是有生(恕刪)


基本上,損害賠償均須舉證,
法律上,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如果你爸沒錯,大可放心讓他去告,
又通常無因果關係,警察也不會受理,
既然受理了,建議你們去請教專業人士,
往往都是認知錯誤,疏忽事情的嚴重性,
等到法院判下來才後悔莫及,
自己朋友2年前停路邊,旁邊發生死亡車禍,
完全沒有碰觸到肇事雙方,
最後判定次要肇因,賠了將近100萬,供參考。
(當時對方有意談和解,開70萬,朋友不當一回事拒談,法院判100定讞)
wisdom938 wrote:
「反正只要發現有你車(恕刪)

以後有人倒地不起就立即封路
五百公尺人車皆不准移動
等檢察官認定後再走
這樣就沒有肇逃問題
好友 yuyu225 Benz W167 黑色GLE AxL-8x5x
台灣交通法很多就是這樣不重視還原事實真相充滿漏洞~~縱容民眾牽拖以引發民眾對立為基礎大發其財!

蘋果茶.萊姆葉 wrote:
基本上,損害賠償均須(恕刪)
蘋果茶.萊姆葉 wrote:
自己朋友2年前停路邊,旁邊發生死亡車禍,
完全沒有碰觸到肇事雙方,
最後判定次要肇因,賠了將近100萬,供參考。
(當時對方有意談和解,開70萬,朋友不當一回事拒談,法院判100定讞)


以上所講的例子,類似以下這個去年大幅報導的事故.

這位混帳計程車司機違停在公車停靠區攬客.

公車因此被迫與其併排上下客人, 後方機車騎士因為慢車道被公車阻擋,
因此轉向快車道,因而被快車道的貨車撞上.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001220202.aspx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2日電)鄭姓計程車司機違規停車於公車站,導致公車併排,騎士見狀駛入隔壁車道遭貨車撞上,後座乘客死亡。鄭一審無罪,高院認為違停與死亡車禍有因果關係,今天改判刑1年2月。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鄭男於民國106年9月19日晚間,為圖方便將計程車停在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的公車停靠區,一輛公車因無法駛入公車停靠區,將車併排停放在計程車左側。
==========================================

上例中,計程車司機也沒與任何車輛有碰撞,他只是違停.
但他被判一年兩個月徒刑.

法官認定他的違停行為,迫使公車併排,繼而驅使機車騎士轉向快車道.

上文中的混帳計程車司機的違停,與隨後發生的死亡車禍有因果關係,
他有刑事與民事責任.
Katong wrote:
以上所講的例子,類似以下這個去年大幅報導的事故.


人家輕描淡寫路邊停車
就是暗指違停
不用刻意講出來
大家都知道
好友 yuyu225 Benz W167 黑色GLE AxL-8x5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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