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了我是誰 wrote:
我覺得你還是不要斷章...(恕刪)
我只是陳述事情的經過 並非斷章取義
我基本上同意您說的 可是法官利用 誘導的方式 省時省力 輕鬆 解決 這樣子似乎也不太OK是吧??
而法官的口氣就是 苦主撞阿柏 所以苦主的錯
可是苦主明明就是直行車 而阿柏是 從內側車道 超車後 雖有打燈 可是完全不看就直接右轉
導致苦主"被迫"撞上的( 自己跑來給人撞)
這點苦主 的肇事責任 應該非常低吧 或是0 那 阿柏跑來撞而產生出來的醫療 修車等等費用 卻要苦主買單
不是很奇怪嗎???
就算真的上了民事或刑事 傷害等等 難道不會依照發生事情的原委 來判
只管"果" 就能做判決嗎?? 若是這樣子 太不公平吧 .....
那如果照您的回答 是不是 我騎車時 停紅綠燈
我就很自然偷偷把腳掌伸出去放在旁邊的汽車輪子前方 當綠燈時 我慢點走 讓車主先開車走
所以我腳被壓受傷 那我就可以告 車主 過失傷害 等等 那這樣子不就保障有心機的人嗎??
或是 就像一堆不要命的 跑到 平交道去 給火車撞 都可以 要求台鐵賠 ?? 我想這應該不可能對吧..
對於 法律 一般民眾 實在不勝了解 希望您能幫忙開釋 解惑 謝謝!!

f1991714 wrote:
今天是牽車第15天出...(恕刪)
樓主真衰小
被一堆不懂交通規則的網友亂砲
發文字號:
交通部98.02.05.交路字第0980017407號函
公(發)布日:098.02.05
本 文:
主旨:有關貴庭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1項第 7款之適用事
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庭 98年 1月 1月14日雲院明民和97年度重訴字第 1號函。
二、查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係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2 條規定,爰本案所詢如於同一道路對向不同車道之汽車行
駛至交岔路口,依同條第 1項第 7款規定,轉彎車係應禮讓直行
車,宜先說明。
三、另所詢如二汽車係前後於同向同一車道行駛,前後車係應依同規則
第94條規定行駛,其行駛至交岔路口之行車秩序,【並無前車轉彎
時應禮讓後車直行之規定】。(交通部 98.02.05. 交路字第0九
八00一七四0七號函)
正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但願如此) 出了事 在花時間處理都是對金錢或自身的浪費 .
(但願如此) 出了事 在花時間處理都是對金錢或自身的浪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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