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高速公路內線只能超車的網友,何不檢舉堵塞行車者?

chang2520 wrote:
其實國道警察的見解與實際上的執行方式已經有很多例子可以看了吧
只是很多人不願意承認不想認同國道警察的解釋.

嘛,內車道真的限定唯一使用方式只能為超車用的話
那個立在內車道的內車道為超車道的告示牌就不會是警告標誌而會是禁制標誌了
...(恕刪)

請依據法規
法規寫的是 "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本來就沒有限定" 警告標誌" "禁制標誌"...
前面已經說明,要件是 "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
汽車行駛"行人穿越道"就是相同違反路權的例子
只是很多人不知道 "違反路權"

能不能使用, 要看是否擁有路權
有沒有路權,要看法規如何分配, 法規有寫, 就擁有路權, 法規沒寫,不能自行創造

現行法規就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沒有其它車道了! 如何有共用路權存在?
如果有,在那裏?? 請找出是那一條法規?

再者,前面已經說明
"最高速限行駛" 一定是要有一條車道讓它跑
法規是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進入內側車道之前, 根本不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
能拿未來的事實為依據而進入內側車道??
不能想像一個將來才會發生的事, 說這是『路權』
『路權』無法先上車後補票

如果『路權』可以未來的事實認定
直行車也可以佔用左轉車道, 因為下個路口左轉,就能補回來
未滿三人也可以行駛"高承載車道",下個交流道下去多載二個人,就能補回來

必然是進行"超車" →才進入內側車道(超車道) → 進入內側車道(超車道)後 → 才能 "最高速限行駛"
次序如何倒過來?
沒有超車道(=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是不存在的

但書"最高速限行駛"必然要跟隨著 本文"超車道(內側車道)",不可能單獨存在
若非超車, 就是喪失路權了,必須離開這個車道, 怎麼還能"最高速限"

"超車道"的速限只有"最高速限"這一種嗎?
不是喔,那只限定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受限於車輛密度,車都擠在一起,沒有55m車距, 只能降速, 是無法最高速限行駛
只能依速限標誌指示,以60-110km行駛
這是選擇"最高速限"110km? 還是選擇維持在"最低60km←→最高速限110km的區間" ? 兩種速限之間抉擇的問題
速限 根本不是"路權"!

要有路權觀念
路權是一種分配,排次序,分配那些車去走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能排次序嗎? 不行
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是相同的,相同的如何分配?"最高速限"
又不是三個車道有差別最高速限
"最高速限" 不是路權!

lovejerry999 wrote:
少一段喔......^^
"且可繼續行駛內側車道"
這段的意見是......................


以"最高速限繼續行駛內側車道" 是94年之前的舊法規, 早已廢止!
引用歷史法規 屬於 錯誤引用法規

並沒有任何現行法規, 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不離開!
喪失路權就要離開!



lch0564 wrote:
拉板凳,繼續看龜龜...(恕刪)
wetty wrote:
技術問題, 可以理解
畢竟, 也不是所有的違規, 都有罰責

考慮法律的美學就好:
超車時, 開到和中線被超的多少車距以上, 還不換回中線, 算違規?


我請你自己去看地上幾條線很多次了,
用自己大略判斷的對方車速算安全距離,
或用自己的車速算,也行,
(速差小根本就差不到哪去)

反正,
這條"取締困難"是事實,

不然,
請你來告訴我為什麼這條五年只抓兩件?
違規行駛(低速)倒是有1000多件。

我當然不清楚他們的取締標準,
且距離...
執法者本來就不好直接從旁主觀判斷,
只能看出個大概,

個人推測那兩件,
應該是影片檢舉。

感覺您是刻意洗版,
建議後面看文者可以從#108開始看。

我的問題是超車時, 超過了中線車多少距離, 還不開回去
katana057 wrote:
雖其前方並無任何車輛,縱未做超車使用

結果您回答沒有在超車的情況
katana057 wrote:
你的其他話語,
只能說,果然是頭號魔術師

魔術, 不能解決問題

我的問題很實際:超過中線車多少距離, 還不開回去, 算違規?
katana057 wrote:
法條說的"安全距離"沒有多沒有少,就是那個"安全距離",
...
"連高公局五年都只抓兩件了",..(恕刪)

六年前01出現過了一件..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1452784

01開欄人次 和 高速公路的車次

那我看至少要每1萬張的紅單, 才會出現一張在01開欄的.

herblee wrote:
請依據法規法規寫的...(恕刪)


原來我找的法規是舊法規,

我找的法規條文如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

民國104年6月30日修正
現行條文: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
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
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
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
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
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
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載重之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
下坡路段,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
變換車道。
五、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
速限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並禁止變換
車道。
六、拖吊車輛於執行拖吊任務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
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
受車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民國94年3月1日修正前原條文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
可移動標誌指示或公路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
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 車輛行駛於同向二車道路段,除為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
時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外,不得行駛內側車
道。但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分之小型車輛,得以最高
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二 汽車行駛於同向三車道路段,大型車與排氣量小於一千
立方公分或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車
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
用中線車道超越前車,禁止行駛或變換車道行駛內側車
道。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分及其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
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
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三 汽車行駛於同向四車道路段。大型車與排氣量小於一千
立方公分或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車
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
利用中外車道超越前車,禁止行駛或變換車道行駛中內
車道或內側車道。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分及其行車速
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可行駛於中內車道,為
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四 載重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有特殊狀
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五 載重車、聯結車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
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
並禁止變換車道。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
車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lovejerry999 wrote: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
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
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轉貼一個在他樓網友貼出的函文內容
大家參考參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50029910號
承辦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主旨:有關台端建議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105年9月14日致本局電子郵件敬悉。
二、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
車道使用之規定,係依據不同車種及車速車輛應分道行
駛之原則訂定。除規定大型車及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
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另內側車道為
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
容許之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
三、 前揭內側車道亦提供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之規定,主
要係考量高速公路車流量大,部分路段於尖峰時段車流量
已接近或逾道路容量,如內車道僅提供超車道使用功能,
所有車輛超車完均須立即回到原車道,於尖峰時段,將造
成道路嚴重壅塞,且利用內車道超車之車輛,超車後亦無
法駛回原車道,故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亦提供小型車
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四、 所稱堵塞行車,係指在道路順暢情形下,小型車若非以最
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導致後方形成車隊之狀況。
五、 惟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誤差及速限寬容值所引發之認知
落差,為避免爭議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
本局仍宣導用路人於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持續透
過沿線資訊可變標誌、廣播、平面媒體、宣導短片、懸掛
紅布條等各種管道
,並在沿線多處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標誌加強宣導,
另國道公路警察局亦已將未依規定使用車道列為重點取締
項目之一。
katana057 wrote:
我先說"侵犯路權"好嗎?
"安全距離"就是路權

畢竟,高管、道安、道處...並沒有明文這麼寫
實際上路,多數人的跟車,也是少於(時速/2)的標準
katana057 wrote:
原來你的"理想狀態"是沒有安全距離,

物理學上的理想狀態

lovejerry999 wrote:
轉貼一個在他樓網友...(恕刪)


第三跟第五,請仔細看過。

但書主要是為了什麼而定的?
第五點在說什麼?

唉,說真的這兩點都老梗他們回多少個年頭了。
為什麼不去外側開最高限速?因為你們就愛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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