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g2520 wrote:
其實國道警察的見解與實際上的執行方式已經有很多例子可以看了吧
只是很多人不願意承認不想認同國道警察的解釋.
嘛,內車道真的限定唯一使用方式只能為超車用的話
那個立在內車道的內車道為超車道的告示牌就不會是警告標誌而會是禁制標誌了
...(恕刪)
請依據法規
法規寫的是 "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本來就沒有限定" 警告標誌" "禁制標誌"...
前面已經說明,要件是 "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
汽車行駛"行人穿越道"就是相同違反路權的例子
只是很多人不知道 "違反路權"
能不能使用, 要看是否擁有路權
有沒有路權,要看法規如何分配, 法規有寫, 就擁有路權, 法規沒寫,不能自行創造
現行法規就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沒有其它車道了! 如何有共用路權存在?
如果有,在那裏?? 請找出是那一條法規?
再者,前面已經說明
"最高速限行駛" 一定是要有一條車道讓它跑
法規是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進入內側車道之前, 根本不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
能拿未來的事實為依據而進入內側車道??
不能想像一個將來才會發生的事, 說這是『路權』
『路權』無法先上車後補票
如果『路權』可以未來的事實認定
直行車也可以佔用左轉車道, 因為下個路口左轉,就能補回來
未滿三人也可以行駛"高承載車道",下個交流道下去多載二個人,就能補回來
必然是進行"超車" →才進入內側車道(超車道) → 進入內側車道(超車道)後 → 才能 "最高速限行駛"
次序如何倒過來?
沒有超車道(=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是不存在的
但書"最高速限行駛"必然要跟隨著 本文"超車道(內側車道)",不可能單獨存在
若非超車, 就是喪失路權了,必須離開這個車道, 怎麼還能"最高速限"
"超車道"的速限只有"最高速限"這一種嗎?
不是喔,那只限定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受限於車輛密度,車都擠在一起,沒有55m車距, 只能降速, 是無法最高速限行駛
只能依速限標誌指示,以60-110km行駛
這是選擇"最高速限"110km? 還是選擇維持在"最低60km←→最高速限110km的區間" ? 兩種速限之間抉擇的問題
速限 根本不是"路權"!
要有路權觀念
路權是一種分配,排次序,分配那些車去走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能排次序嗎? 不行
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是相同的,相同的如何分配?"最高速限"
又不是三個車道有差別最高速限
"最高速限" 不是路權!
lovejerry999 wrote:
少一段喔......^^
"且可繼續行駛內側車道"
這段的意見是......................
以"最高速限繼續行駛內側車道" 是94年之前的舊法規, 早已廢止!
引用歷史法規 屬於 錯誤引用法規
並沒有任何現行法規, 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不離開!
喪失路權就要離開!
lch0564 wrote:
拉板凳,繼續看龜龜...(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