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ManCcC wrote:
談法規的話...確不是考量"感受"..一切合法最大..覺得不合理只有"修法"
90後面的就是減速...國道事故最多就是未保持安全車距
當然前面有90..就是減速保持安全車距..然後等待時機看左右那邊車道沒車再超嚕
國道那麼長...有的是機會...開車要有耐性..
前面那台車真的在「超車」的話
哪來那麼多可以討論?
我們的「法律」很OK的
一個字都不用修
要修的是「命令」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行政程序「法」
第 四 章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第 150 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