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yao wrote:
門口柏油路上擺了數台腳踏車,外面再停放一台汽車!
這樣子不會造成道路空間縮減喔,好神奇喔,可以得諾貝爾獎了吧!
還先預告以後不再受理此類案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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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您檢舉車輛於本轄道路涉交通違規案,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04年11月10日警署
交字第1040164850號函暨本府交通局104年11月27日北市交治字第10437594600
號函釋,查併排停車執法構成要件係2以上車輛併排停放,即駕駛人將車輛以斜向
、垂直或平行等方向停放於其他車輛(不論係合法停放或違規停車)之外側(靠近車
道側),「造成道路使用空間縮減」為認定併排停車。經審核檢附之檢舉內容資料
,採證相片拍攝角度尚無法呈現該車明顯「造成道路使用空間縮減」,為杜絕執法
爭議,本分局不再對是類案件辦理舉發事宜,請諒察...(恕刪)
反正官字兩個口
理由隨他說
他不想開單就不開單阿
一切以袒護為停車主為最高指導原則就對了
再寄寄看署長信箱
如果還是不行
那就是沒救了
這招還不強啦
還有一招更強的
他直接回覆你
"此為私設道路(或非道路範圍) 為免爭議 不予告發"
就好了
你照片這個要開單絕對可以開單啦
看要開併排還是袒護一點要開不緊靠道路右側都可以啦
袒護的最高境界
就是不開單阿
你遇到最高境界了
哈哈哈



微違規
最棒棒
信不信駕駛座清楚可見無人在座
承辦員警還是能說該車保持可立即行屎之狀態為臨時停車狀態非停車狀態(駕駛座無人還可立即行屎喔 是鬼在開車嗎)
就是只告發併排臨停600
就是要幫併排違停車主省下1800
你又能拿他怎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