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羅斯福曾提出人權基本原則的「四大自由」,「言論自由」、「信仰自由」、「免於匱乏的自由」還有「免於恐懼的自由」。樓主提到德國等先進國家對於住宅的規定,即使是資本主義下,有錢不是最大,讓人民擁有「免於匱乏的自由」。在行的基本權利下,若是大家在路上看到超跑,都要閃的遠遠的,造成了恐懼感,這樣是不是制度有問題?就像居住正義,有錢可買房沒錢住街頭,先進國家可不會這樣想,於是就訂了制度規範。 若是要套用這樣的思維,那政府應該要強制規訂像超跑肇事的賠償上限,例如比雙b多1-2成這樣...當然,這樣一來超跑車主的保費將很可觀,這觀念就類似某國家的規定要有車位才能買車。買超跑不難,每年要付的保費才是車主真正的財力顯現,只要有錢要買幾台完全是自由的。疏忽撞到超跑當然還是要賠,肇事責任多少也不會因爲肇事者是低收戶或富豪而讓法官失去公平性,但肇事者免於一輩子破產的恐懼,就撞到雙B這樣,用路人也不用看到超跑就嚇得閃遠遠的。
白色風 wrote: 美國總統羅斯福...(恕刪) 立法撞到超跑應有理賠上限當然對你我這些買不起的來說都是德政啦實際上可行嗎? 所以維修剩下的差額去哪裡找?明明客戶沒有責任卻要保險公司吸收那A保險公司要弄垮B公司就找一堆窮人故意跟B的客戶假車禍B不就賠到死然後A只要賠一點點想也知道天方夜譚
其實這個並不難,只是政府還沒有做。假如立法賠他人的車損最高保到100萬。其他的讓開高級車的自己去保全險,並且在車損超過100萬時不得代位求償。理由是能開好車的多付一點社會責任,而不是讓所有人因為他開了一部超跑所有人都去保超跑險。事實上開得起超跑得未必希望撞到他的人因為這個車禍傾家蕩產,只需要限制代位求償的金額就能解決。也許會讓超跑的保費高一點,但是許多開超跑的車主保險都保蠻高的,假如限制代位求償的車損額度,這樣大家上路就會知道我保多少額度就能保障風險。目前的超額保險不見得是解決問題的好選擇,一千萬很多嗎,撞一台一億的跑車一千萬不一定夠賠,而你願意因為台灣有人開一億的跑車就多保幾千萬第三責任險嗎?那假如來一台三億的跑車,那不就他要出門先派警察開道?
所以呢?今天開始中華民國立法通過所有國民工資一律22k從此不再有送報孝子(有錢了不必再送報)與開車跑小屁孩(沒錢了買不起超跑)國民一律家裡蹲、因為只要一出門即使走在路上就會有風險產生、有風險就有賠償的可能性發生
twinhead13 wrote:一個同理心 和比例...(恕刪) 很有道理的台北道路那麼擠,碰撞很常見,你一台千萬超跑,混到人群之中,哪些年輕人不識字的,怎知道那麼貴,要閃的遠遠的? 台灣有多少人不知道賓利B? 瑪莎Mxxxxxx?年輕人確實要注意,但給他教訓也應該有限度
我是贊同樓主說的,你我都應該免於恐懼這種狀況所以其實可以除了強制險之外也應該強制第三險,而且應該投保巨額險而購買超跑的車主,也應該強迫自備高額投保金額不過屏風跟車不一樣意思,車子是交通工具本來就屬於馬路那你一個古董屏風沒事搬來搬去在馬路上如果路人可以作證你是全省各路口常常出沒那根本存心詐欺了嘛~那如果你就剛好搬家路過被撞破了,理賠你也是理所當然車子也是這個意思啊,如果你開著超跑整天故意危險駕駛造成別人破產的機會大增那立法保護一下民眾,也是應該的以後貧富越來越大,政府不趁早做,等到財富權勢通通集中的時候,就沒法改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