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視烏龜車造成的交通問題

Open小開 wrote:
沒有要超車 為什麼要佔著超車道不放?

因為內側車道也是最高速限道啊
不是超車專用道啊

陳阿瓜~ wrote:
說的也是呢闖紅燈被...(恕刪)


經過美國的駕車經驗之後 小弟平常也都開中間幾線
僅利用內車道作超車之行為

如果哪天超車時在內線遇到閣下
請閣下在後檔貼 "本人最高限速開內線 別逼我車"

在下看到 就改從其他道超車就是 您就繼續龜在內線即可
FIAT6888 wrote:
經過美國的駕車經驗之後 小弟平常也都開中間幾線
僅利用內車道作超車之行為
如果哪天超車時在內線遇到閣下
請閣下在後檔貼 "本人最高限速開內線 別逼我車"
在下看到 就改從其他道超車就是 您就繼續龜在內線即可

好說好說!!
不過本人僅使用內車道做超車用 您是不可能看到我龜在內線的
所以我就不貼囉

依前後文來看
您有「被讓道」的需求應該是比較大一些
所以我以後還是會多多注意後車前擋的
即使我是在中線看到您在後面 我還是會切到外線讓您過的喔!!
哇 原來你也知道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喔!
陳阿瓜~ wrote:
如果國道警察局說那麼清楚你還看不懂
那我當然可以說明一下啊
主條文:國道警察不會特別去講什麼主條文,但我們都知道就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的主要功能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截錄自「呼籲」一節)
但書條件為: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截錄自「說明」一節)

我查了一下法規 跟你解讀的有點出入欸:

如你所說:國道警察局並沒有特別去講什麼主條文 主要功能和但書條件
所以你就截錄「呼籲」當作主要功能? 「說明」當作但書條件?

依你的解讀 法規會變成這樣: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實際上 法規是這樣: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主條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既然主條文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所以可知內側車道的主要功能為:超車道
但書: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請問你 你的但書條件不堵塞行車呢?怎麼不見了?
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怎麼會是主要功能?最高速限行駛是符合但書條件後而得以為之!

且國道警察局說明的第三點:
「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請問你是選擇性看不見嗎?
而這第三點 不就是因應實務上存在錶速差和十公里寬限值這兩個變數嗎?
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 不就是為了避免駕駛人的錶速差以及對寬限值的解讀不同導致堵塞行車嗎?

陳阿瓜~ wrote:
哦哦哦
原來是「原本不是開在內線 沒有GPS又搭配快樂錶的車 也全部都進來一路開內線」
那不就等於龜車全部聚集到內線了?
那我告訴你 高速公路的路況會變得更好呀
現在大家覺得卡卡的 是因為龜車遍佈在各個車道 所以要鑽來鑽去
那如果龜車聚集到內車道 那大家就改用中外車道就好啦
你說是吧!!

阿瓜兄 你強大的閱讀理解能力和邏輯思考方式 實在令我佩服
不然學對岸 把超車道取消 每一道都是超車道 也是塞車道 你說好不好啊
陳阿瓜~ wrote:
因為內側車道也是最高速限道啊大笑
不是超車專用道啊
...(恕刪)


法規根本沒有 "最高速限道" 這種東西
法規只有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不能超過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之外擴張解釋!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最高速限』為何?? 限縮解釋! 就是寫在兩個速限標誌上方那一個標誌
這是在說,○○狀況下, 適用那一個速限標誌
但書不得擴張解釋! 並不能引申, 變身為其它!
這種說法又再次違反但書不得"擴張解釋"之一般法律原則!


三個車道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請問那一個是 "最高速限道" ???

全世界都沒有超車專用道這種東西 ?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輪到誰就換人, 這條車道從來沒有"專用" 的可能!
不是公車專用道, 公車一路開到底!

要有路權概念!

請回到法規的範圍內

圖都貼爛了,裡面就宣導大家讓讓了
pearceliu wrote:
「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請問你是選擇性看不見嗎?

一下講法規 一下講宣導 請問兩個是同樣的東西嗎?

pearceliu wrote:
如你所說:國道警察局並沒有特別去講什麼主條文 主要功能和但書條件
所以你就截錄「呼籲」當作主要功能? 「說明」當作但書條件?

所以呢
就算是在「呼籲」裡面
他也是在說依法就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比你一直念念不忘的「宣導」有效力

就算是在「說明」裡面
他也是在說依法就是「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比你一直念念不忘的「宣導」有效力

而你呢?
講了落落長一大堆主條文、但書等等
請問有誰幫你背書?
你厲害你就跟我一樣複製貼上官方關於法規的解釋啊

阿 我都忘了 官方說這樣是合法的耶
所以又要有人跳針去貼宣導了
宣導又怎樣 宣導就會變成違規嗎?

自己的解釋跟國道警察不同調 還沾沾自喜以為自己很懂的人
才是你說的「強大的閱讀理解能力和邏輯思考方式」
你多佩服佩服自己吧
陳阿瓜~ wrote:
所以呢
就算是在「呼籲」裡面
他也是在說依法就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比你一直念念不忘的「宣導」有效力

就算是在「說明」裡面
他也是在說依法就是「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比你一直念念不忘的「宣導」有效力

而你呢?
講了落落長一大堆主條文、但書等等
請問有誰幫你背書?
你厲害你就跟我一樣複製貼上官方關於法規的解釋啊

阿 我都忘了 官方說這樣是合法的耶
所以又要有人跳針去貼宣導了
宣導又怎樣 宣導就會變成違規嗎?

自己的解釋跟國道警察不同調 還沾沾自喜以為自己很懂的人
才是你說的「強大的閱讀理解能力和邏輯思考方式」
你多佩服佩服自己吧

喔!原來你都不看法規 是看「呼籲」跟「說明」啊?哈哈
那國道警察局「說明」的第三點(不是「宣導」 是「說明」喔):
「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這「說明」的第三點我就是複製貼上官方關於法規的解釋啊!請問你是選擇性看不見嗎?
阿瓜兄你強大的閱讀理解能力和邏輯思考方式果然是...
pearceliu wrote:
「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這第三點就是複製貼上官方關於法規的解釋啊!請問你是選擇性看不見嗎?

這就是宣導啊 你有什麼問題嗎

pearceliu wrote:
喔!原來「呼籲」跟「說明」比法規有效力啊?哈哈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呼籲大家內側車道的法定用途
說明內側車道怎麼樣開是合乎規定

這裡的呼籲跟說明都是依法呼籲、說明 都是法規既定事實
請問你 你貼的宣導是依法宣導嗎? 還是僅是法外建議?

在硬凹下去只會更難看了

陳阿瓜~ wrote:
這就是宣導啊 你有什麼問題嗎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呼籲大家內側車道的法定用途
說明內側車道怎麼樣開是合乎規定

呼籲跟說明都是依法呼籲、說明
請問你 你貼的宣導是依法宣導嗎? 還是僅是法外建議?

在硬凹下去只會更難看了

我把全文貼上來好了:

【規定及罰則】
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同條第1項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同條第2項:「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1款及第3款之限制。」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舉發,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另按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說明】
一、有關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立法緣由,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故有上開但書之規定,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二、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三、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呼籲】
本局在此呼籲駕駛人應遵守高速公路車道使用及速限相關規定,切勿超速行駛;「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勿占用內側車道,應行駛外側車道」,本局將持續強化勤務規劃及警力派遣,並利用各項科技執法設備,嚴正執法,確保國道交通安全與順暢。
【重申】
慢速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罰則如下:
一、時速逾80公里,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二、時速低於80公里,占用內側車道行駛,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三、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紅字部份就是「說明」的第三點啊! 這就是「說明」啊! 你有什麼問題嗎?
還是你看到「說明」的內文中提到「宣導」兩字 所以「說明」就變成「宣導」了嗎?
所以我才說你強大的閱讀理解能力和邏輯思考方式 實在令我佩服啊!

你說的依法呼籲、說明我都認同啊!要用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我也不反對啊!
只是在車流狀況允許下 超車後為什麼要佔著超車道呢?超車道的主要功能不就是超車嗎?
第三點說明: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理論上最高速限不會堵塞行車 但實務上存在錶速差和十公里寬限值這兩個變數
這第三點說明不就是為了避免錶速差和十公里寬限值這兩個變數導致堵塞行車嗎?
請問你是在糾結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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