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小開 wrote:
沒有要超車 為什麼要佔著超車道不放?
因為內側車道也是最高速限道啊

不是超車專用道啊

陳阿瓜~ wrote:
如果國道警察局說那麼清楚你還看不懂
那我當然可以說明一下啊
主條文:國道警察不會特別去講什麼主條文,但我們都知道就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的主要功能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截錄自「呼籲」一節)
但書條件為: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截錄自「說明」一節)
陳阿瓜~ wrote:
哦哦哦
原來是「原本不是開在內線 沒有GPS又搭配快樂錶的車 也全部都進來一路開內線」
那不就等於龜車全部聚集到內線了?
那我告訴你 高速公路的路況會變得更好呀
現在大家覺得卡卡的 是因為龜車遍佈在各個車道 所以要鑽來鑽去
那如果龜車聚集到內車道 那大家就改用中外車道就好啦
你說是吧!!

陳阿瓜~ wrote:
因為內側車道也是最高速限道啊大笑
不是超車專用道啊
...(恕刪)
pearceliu wrote:
「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請問你是選擇性看不見嗎?
pearceliu wrote:
如你所說:國道警察局並沒有特別去講什麼主條文 主要功能和但書條件
所以你就截錄「呼籲」當作主要功能? 「說明」當作但書條件?



陳阿瓜~ wrote:
所以呢
就算是在「呼籲」裡面
他也是在說依法就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比你一直念念不忘的「宣導」有效力
就算是在「說明」裡面
他也是在說依法就是「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比你一直念念不忘的「宣導」有效力
而你呢?
講了落落長一大堆主條文、但書等等
請問有誰幫你背書?
你厲害你就跟我一樣複製貼上官方關於法規的解釋啊
阿 我都忘了 官方說這樣是合法的耶
所以又要有人跳針去貼宣導了
宣導又怎樣 宣導就會變成違規嗎?
自己的解釋跟國道警察不同調 還沾沾自喜以為自己很懂的人
才是你說的「強大的閱讀理解能力和邏輯思考方式」
你多佩服佩服自己吧
pearceliu wrote:
「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這第三點就是複製貼上官方關於法規的解釋啊!請問你是選擇性看不見嗎?
pearceliu wrote:
喔!原來「呼籲」跟「說明」比法規有效力啊?哈哈
陳阿瓜~ wrote:
這就是宣導啊 你有什麼問題嗎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呼籲大家內側車道的法定用途
說明內側車道怎麼樣開是合乎規定
呼籲跟說明都是依法呼籲、說明
請問你 你貼的宣導是依法宣導嗎? 還是僅是法外建議?
在硬凹下去只會更難看了
【規定及罰則】
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同條第1項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同條第2項:「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1款及第3款之限制。」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舉發,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另按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說明】
一、有關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立法緣由,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故有上開但書之規定,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二、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三、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呼籲】
本局在此呼籲駕駛人應遵守高速公路車道使用及速限相關規定,切勿超速行駛;「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勿占用內側車道,應行駛外側車道」,本局將持續強化勤務規劃及警力派遣,並利用各項科技執法設備,嚴正執法,確保國道交通安全與順暢。
【重申】
慢速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罰則如下:
一、時速逾80公里,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二、時速低於80公里,占用內側車道行駛,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三、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