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死的台灣許多法官無法了解法律的精神,只會死讀書法律處罰的目的在於有效矯正行為人的錯誤行為而不是在於極端重罰讓行為人無法負擔,也不是怠惰輕罰有處罰就好例如在台灣酒駕的話(酒精濃度一樣),不管年薪60萬還是月薪60萬,得到的處罰都是一樣的這樣和共產制度有啥不同,處罰對這兩種人都能達到處罰的目的嗎?在美國違法,法官會衡量一個人的身分及犯意等多方面考量判定處罰的輕重也就是說同一種違法行為,不一樣身分的人會有不同的處罰台灣的法治制度最大缺點就是沒採用陪審制,無法從多元觀點判定合理處罰才會產生許多恐龍法官,判出讓人覺得不可思議的判決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違規右轉撞癱台大高...(恕刪) 引喻失義1.人命關天,超跑為身外之物,豈可同樣比較人是有感覺的難道砍了超跑左後照鏡的感覺和砍了一個人的左手大拇指.是一樣的?2.人必須騎車開車...但不一定只有超跑可以開蒙娜麗莎像就該鎖在安全的地方豈可放在車上到處跑被人撞了之後才要求高價賠償開超跑者應該自己保超額保險,豈可將保險之義務交給其他百姓承擔其他百姓撞到超跑自然應該有賠償責任,但應該訂定上限...人,與車不同硬要把兩者相類比才是理盲笑貧之人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違規右轉撞癱台大高...(恕刪) 身家不夠又想上路就保險阿保險就是保障能讓你為自己負責保障自己也保障倒楣被你弄的連保險都不買上路還要違規賠死不是剛好一千九百萬賠不出來難道九百萬就可以付得出來喔打瞌睡撞超跑的難道改撞雙B就一定付得出來喔搞不好一百萬都付不出來吧保險不買錢也賠不出來給人家把問題扯到人家車子貴人家前途貴?
說實在的火車或飛機出事有看死者的職業來賠嗎?非故意殺人的車禍,個人是贊成有個標準...另外強制險負責打個底數...個人是覺得賠不起的人,可以由政府代墊,工作外要服長照服務時數來代償還政府....銀行倒了也是不管存款多少最多賠3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