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速限是一種車速區間
最高速限110,是指車速0-110皆合法
不堵塞行車,改變速限,只剩下最高速限???
車速40也合法???

最低速限也是一種車速區間
堵塞行車,不管車距了,還是要60以上??
時速60,車距自己就跑出來??

herblee wrote:
超車道當然有速限 , 但是您弄錯了, 超車道有兩種速限 !
只有在 高車流量(超過16車/km )下, 才是最高與最低速限

低車流量(低於16車/km )之下, 8-1-3 但書規定, 只有最高速限! 是沒有最低速限的!



把驢當馬的典範
herblee wrote:
搞錯對象 ?既知,...(恕刪)


你別鬧了,
紅燈亮時,路權早已經被管制,你的車要停在「停止線」前了,這時還談什麼速限問題!
超車道之路權為"超車" ,無車可超是"超車"不存在"! 離開這個車道!
沒錯,超車道是這樣!
但台灣有管制規則提供了在不超車時的用路方式!
「都離開這個車道! 車不在任何車道時, 是不能"最高速限行駛" 」所以才說要走內側車道就要用最高速限行駛!

紅綠燈、支幹道、左轉車道⋯⋯等等,都是在「平面道路」才有的法規規範路權!
然而你在國道主線,沒有紅綠燈管制,只剩「同向」的大小車、快慢車而已,怎麼讓用路更順暢,法規只好用速限區別用路位置!用速限區別車道也只有國道有而已!例如,平面道路沒有最低速限的限制!

無論在那一個車道,每台車都有遵守最高速限的義務 !⋯
herblee wrote:
法規8-1-1為...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80km以下的車, "位置"在 外側車道。

依你的歪理:
法規沒寫80km以上的車可以走哪個車道 所以80km以上的車沒有高速公路的路權???
還是80km以上的車, "位置"也在 外側車道???
如是
那8-1-1較慢速小型車和8-1-2大型車寫心酸的?

勉勵 wrote:
內側車道真的要讓嗎?...(恕刪)
開慢外車道,沒車走中央車道,超車走內側車道,超完馬上切回中線才是正確的。
因為規定左側超車,不能右側超車,別做自私的公民。
勁揚丫德哥

4399218 wrote:
不能右側超車

沒這個規定...

劉奕兒612 wrote:
現在講的是前車不離...(恕刪)


劉奕兒612 wrote:
1.前後車關係路權很清楚!
2.前車未有超車事實是何時?前車超越中線車輛達安全距離後行至中線,等同前車以及路權消失!
3.前文就說了後車與前方車輛保持安全距離,那我撞甚麼撞! 加油!


都說了後車與前方車輛保持安全距離!
前車不離開不禮讓,後車持續開內線就是持續安全距離跟車而已!等到前車遇到前前車不禮讓又是一樣的循環,一堆車排隊開在內線!
禮不禮讓本來就都是前車主動後車被動,有沒有禮讓觀念的問題。

另外沒有警方認證就沒有所謂最高速限行駛跟超速行駛問題!
所以沒認證時後車比前車快的情況下,後車為維持安全距離需減速,相對的就是前車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其實不只高速公路而已,台灣駕駛的觀念還有太多進步的空間,不懂得禮讓就繼續原地踏步吧!

每次看到這月經文就覺得奇怪,切換車道禮讓有那麼難嗎?
高速公路又大又直,一直行駛同一車道定速,不覺得專注力容易渙散嗎?

billlions wrote:
另外沒有警方認證就沒有所謂最高速限行駛跟超速行駛問題!
所以沒認證時後車比前車快的情況下,後車為維持安全距離需減速,相對的就是前車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沒有警方認證,法律就是採無罪推定原則
你只能假定前車為以最高速限之車速行駛內側車道
所以進一步就是前車沒有堵塞超車道行車

你超完車回中線就好了,為什麼一定要住內線???

my185cm wrote:
高速公路又大又直,一直行駛同一車道定速,不覺得專注力容易渙散嗎?...(恕刪)


你搞笑啊,高速公路肇事機率高前三名就是變換車道不當了
最高速限是一種車速區間?←????什麼 ???
高管規則第 5 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白紙黑字!"最高速限"是路邊 速限標誌上方的那一面 "標誌"

上面只有一個數字 , 不知道要怎麼看成區間 ????

這個8-1-3但書法條, 本應"限縮解釋", 以法條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不幸,卻被擴張解釋? 將法定空地違建成一樓平房 ?
再怎麼看也是單一數字,能說成車速區間? 大大超越一般人的想像力

最高速限110,是指車速0-110皆合法←????
這0不知由何處冒出來的?
高管規則第 5 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法規指定 某種速限 行駛 , 車速就必須受到此種"速限"的限制
法規白紙黑字, 指定了此種"最高速限"行駛, 此種"最高速限"只有 80/90/100/110 ,沒有0?

不堵塞行車,改變速限,只剩下最高速限???
車速40也合法???
←????什麼 ???
高管規則第 5 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法規指定 某種速限 行駛 , 車速就必須受到此種"速限"的限制
法規白紙黑字, 指定了此種"速限"行駛, 此種"最高速限"只有 80/90/100/110 ,沒有40?
這40也合法不知由那裏變出來?或倒推出來?還是擴張出來?
完全不是法規的明文規定!

事實是: 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 車速不會受制於前車而形成S同步車流(不得已與前車同步)。
在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是沒有路隊長的自由F流, 能夠加速到110km行駛, 卻不加速以40km行駛???
這根本不是 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不符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最低速限也是一種車速區間←????什麼 ???
高管規則第 5 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最低速限速限標誌只有 60 單一數字, 還能講成區間 ?

堵塞行車,不管車距了,還是要60以上??
時速60,車距自己就跑出來??
←????什麼 ???堵塞又不是壅塞 !
法規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那一種狀況下? 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還是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不是只寫"不堵塞行車", 還有【之狀況下】, 那一種車流狀況下 !那一種《車距》之狀況下!

擠在一起稱為"堵塞" ,車距被局限無法增加。 堵塞或不堵塞都是由『車距』來定義, 怎麼會不管車距了??

對照『車距』之法規,即 高管規則6的條文,就一目瞭然 , 不堵塞有55m車距, 才能110km行駛
自由F車流是路權範圍55m之內,沒有路隊長 , 超出路權範圍55m之外那台車,路權不及於那個範圍,是中斷的! 並非"車流佇列",那台車就不是路隊長

說文解字 :「堵」是土垣、土牆的意思, 一堵牆, 有阻擋的意思,車流受阻,並未達到停止不動的意思
堵塞, 代表前有路隊長阻擋, 是車流佇列, 是S同步車流(前後車同步之同步流) ,車速只能受制於路隊長,和路隊長同步

S同步車流有路隊長, 當然還有車距, 怎麼會不管車距了?

說文解字: 「壅」障也。隔也。指 阻塞不通, 除了阻塞之外, 還有不通 及 堆積(壅土)的意思
車流有停滯,車流不通,車輛堆積在一起 ,指的是交通壅塞(會傳遞衝擊波的J廣域壅塞車流)

『壅塞』才會是前方都沒有車距能讓你移動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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