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雞 wrote : 若是對發沒出席 , 正在考慮要不要浪費時間跟油錢去開會 ....(恕刪) 放心車鑑會當事人不出席還是可以就現有証據判定不會重開不然那麻多案子會判不完我的例子就是對方闖紅灯逆向告我檢官送車鑑對造根本沒出席因為証據確定五分鐘鑑定完畢
老公雞 wrote :JasonChenTW wrote:放心車鑑會當事人不出...(恕刪)那件事已經由保險公司接手了 , 後面應該不用自己出面處理了吧 ....(恕刪) 我的意思是你要確保自己的權益車鑑會還是要出席畢竟你才是當事人保險公司不是,也不會替你出席對造有可能是心虛不敢出席像我的就是都被警方確認闖紅灯開罰單了還皮皮的告想賴掉我保險代位求償支付令我去是為了要補足他逆向的証據警方初判沒寫逆向
老公雞 wrote:收到法院的文了 , ...(恕刪) 罰300?? 還是罰新台幣9000??以下是Google查的刑法公然侮辱罪的罰金規定是300元,為何一審判罰新台幣一萬呢?答: 依照刑法第309條之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此處用語「三百元」並非指現今所使用之新台幣,而是民國24年當時之銀元。民國94年刑法修正時,分則當中許多之罰金規定未能一併修正以新台幣為單位,故參考「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銀元三倍折算為新台幣)、已廢止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罰金得提高二倍至十倍),於刑法施行法增修第1條之1規定:「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是以本案之罰金上限應為新台幣9000元(300 × 30=9000),一審判決一萬元罰金,確有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