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品駕駛 , 等一下有空來去警局告他公然侮辱


adidas6827 wrote:
看完整層樓,最後中指...(恕刪)



至少對當時坐在車上的小朋友都有了交代 .
老公雞 wrote : 若是對發沒出席 , 正在考慮要不要浪費時間跟油錢去開會 .
...(恕刪)

放心
車鑑會當事人不出席
還是可以就現有証據判定
不會重開
不然那麻多案子會判不完

我的例子就是
對方闖紅灯逆向告我
檢官送車鑑
對造根本沒出席
因為証據確定
五分鐘鑑定完畢

JasonChenTW wrote:
放心車鑑會當事人不出...(恕刪)



那件事已經由保險公司接手了 , 後面應該不用自己出面處理了吧 .
老公雞 wrote :

JasonChenTW wrote:
放心車鑑會當事人不出...(恕刪)




那件事已經由保險公司接手了 , 後面應該不用自己出面處理了吧 .
...(恕刪)

我的意思是
你要確保自己的權益
車鑑會還是要出席
畢竟你才是當事人
保險公司不是,也不會替你出席
對造有可能是心虛不敢出席

像我的就是
都被警方確認闖紅灯開罰單了
還皮皮的告想賴掉我保險代位求償支付令
我去是為了要補足他逆向的証據
警方初判沒寫逆向


JasonChenTW wrote:
我的意思是你要確保自...(恕刪)


現在看起來雙方都是保險公司在處理 .

老公雞 wrote:
收到法院的文了 , ...(恕刪)


罰300?? 還是罰新台幣9000??

以下是Google查的
刑法公然侮辱罪的罰金規定是300元,為何一審判罰新台幣一萬呢?

答:
  依照刑法第309條之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此處用語「三百元」並非指現今所使用之新台幣,而是民國24年當時之銀元。民國94年刑法修正時,分則當中許多之罰金規定未能一併修正以新台幣為單位,故參考「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銀元三倍折算為新台幣)、已廢止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罰金得提高二倍至十倍),於刑法施行法增修第1條之1規定:「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是以本案之罰金上限應為新台幣9000元(300 × 30=9000),一審判決一萬元罰金,確有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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