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視烏龜車造成的交通問題

pearceliu wrote:
我把全文貼上來好了:...(恕刪)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這兩句是法規規定的
有法規規定的東西 請問你是選擇性看不見嗎

「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這句是沒有法規規定的 屬於另外的建議
沒法規規定的東西 你倒是念茲在茲啊

你先前不是說你查了一下法規 跟我解讀的有點出入嗎
現在你可以告訴我 出入在哪?
請務必回答有法規規定的東西喔 不要拿宣導出來混為一談喔

PS 星期一再繼續囉 週末愉快~
陳阿瓜~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這兩句是有法規規定的

「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這句是沒有法規規定的 屬於另外的建議

這樣應該很清楚了吧?

你說的這些呼籲 說明我全都看得很清楚啊!差別在於第三點說明你一直視而不見啊!
好不容易看見了 你又說這是宣導 貼上原文證實是說明 你又改口說是另外的建議 沒有法規規定
執法單位的「說明」當然就是依據法規來說明啊!針對法規所作的說明 怎會是另外的建議?

「說明」中的第三點:「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法規中的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而「不堵塞行車」不就是法規中但書的條件嗎?

理論上最高速限不會堵塞行車 但實務上存在錶速差和十公里寬限值等變數
第三點說明要用路人「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
不就是為了避免導致堵塞行車之虞所作的「說明」嗎?怎會沒有法規規定?

簡而言之 就是因為法規中有「不堵塞行車」的但書條件才會有第三點說明啊!
若法規中沒有這個但書的條件 請問第三點說明有存在的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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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阿瓜~ wrote:
你不是說你查了一下法規 跟我解讀的有點出入嗎
現在你可以告訴我 出入在哪?
請務必回答有法規規定的東西喔 不要拿宣導出來唬人喔

我看到的法規:
pearceliu wrote:
主條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既然主條文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所以可知內側車道的主要功能為:超車道
但書: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這樣: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你的解讀:
陳阿瓜~ wrote:
主條文:國道警察不會特別去講什麼主條文,但我們都知道就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的主要功能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截錄自「呼籲」一節)
但書條件為: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截錄自「說明」一節)

法規會變成這樣: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注意到哪裡不一樣了嗎?

原本法規中的但書條件「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呢?不見了!

你把「說明」中第二點所節錄的文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當成但書的條件
然而「以最高速限行駛」並不是但書的條件啊!那是必須先符合但書條件後而得以為之!

法規中寫的很清楚 但書條件為:「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而非你從第二點所節錄的:「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實際上對應法規中但書條件「不堵塞行車」的是「說明」中的第三點:「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若把你一直忽略的第三點說明也節錄進來 不就是完整的法規了嗎?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把上面三點合在一起看 再跟下面的法規對應 不就很清楚了嗎?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是由立法機構所訂立的 而執法機構的權責在於執行
比較建議的方式 應該是先了解法規後 再參考執法單位對於法規的說明
若要先參考執法單位的說明 再反推套回原來的法規也可以 但套用時也要套對啊!
你先自行解讀執法單位的呼籲和說明 再回去套用到法規上(而且還套錯了)
這不是倒因為果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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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最高速限不會堵塞行車 用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我也不反對啊!
實務上存在錶速差和十公里寬限值這兩個變數
如果大部份人都以自已認知的最高速限一整路開內車道
有GPS的車還好一點!如果是沒有GPS又搭配快樂錶的車也都這樣開
然後再不巧又和中外線並排 請問各位 高速公路的路況會變得更好還是更差?

這裡是討論區 就讓大家公評吧!
感覺現在的人開車道德觀越來越薄弱
技術不好 可以慢慢練
但很多觀念不好的人 卻很難矯正
高速公路 慢速車行駛內線 已是常態 我都快覺得內線才是慢車道了
搞不好 你問三寶 他根本就不知道車道有啥區別
內線龜速就算了 常常看到並排行駛的 剛學開車時 前輩就教說 當行駛並排時
要就踩油門 不然就減速 避免併排 是為了後方車輛 也是一種防衛駕駛
然而 卻常常看到高速公路 三台併排行駛 而且時速不超過100
後方想超也超不了 更別說車流量大的時候了
後來發現 由於科技進步 很多人愛用定速系統
於是發現 很多人喜歡在車流少的內線車開定速 而且 定速100
後方也超不了車 車流量大時 一樣塞車
開在高速公路 常常只要稍微衝一下過了烏龜車陣
你會發現 其實在他前方 其實是很順暢的.....
好希望一些三寶 可以來這篇文看看 增加自己的常識
技術不好 慢慢開 遵守交通規則就好
觀念不好 內線龜速 外線左轉 內線右轉 不打燈轉彎
就算不常開車 也要具備基本常識吧.....

lucky789 wrote:
感覺現在的人開車道...(恕刪)

你說的慢速龜車,每個人都很討厭啊~
這有甚麼好論的。
pearceliu wrote:
你說的這些呼籲 說明...(恕刪)

寫了落落長有什麼用
重點就是你一直念念不忘的第三點 只是宣導而已
就跟廁所裡面的來匆匆 去沖沖 濕搓沖捧擦一樣
沒有任何法律效果
想拿宣導來規範別人才是有夠奇怪

不過就如同你說的
pearceliu wrote:
這裡是討論區 就讓大家公評吧!
陳阿瓜~ wrote:
寫了落落長有什麼用
重點就是你一直念念不忘的第三點 只是宣導而已
就跟廁所裡面的來匆匆 去沖沖 濕搓沖捧擦一樣
沒有任何法律效果
想拿宣導來規範別人才是有夠奇怪

耐心的跟你解釋了那麼多 你只挑自己想看的 不看全文有什麼用?
全文也貼上來了 對應的法規也解釋的很清楚了
重點就是第三點和你一直念念不忘的第一點第二點都是說明啊!

國道警察局「說明」的原文:
【說明】
一、有關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立法緣由,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故有上開但書之規定,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二、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三、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前面幾樓就已經跟你解釋過了 紅字部份就是「說明」的第三點啊! 這就是「說明」啊!
還是你看到「說明」的內文中有「宣導」兩字 所以「說明」就變成「宣導」了嗎?
而且說明就是依據法規來說明啊!所以就算是說明中的宣導當然也是依據法規來宣導啊!
請問你到底是在糾結什麼?

如果依照你的理解和邏輯來套用你說的:
你一直念念不忘的第一點第二點 和第三點一樣 也都是說明啊!
只是說明而已 並不是頒佈的法規!
就跟廁跟廁所裡面的來匆匆 去沖沖 濕搓沖捧擦一樣
沒有任何法律效果 想拿說明來規範別人 才是有夠奇怪

~~~這樣是不是也很通順啊?



前面就提醒過你了:
法規是由立法機構所訂立的 而執法機構的權責在於執行
比較建議的方式 應該是先了解法規後 再參考執法單位對於法規的說明
你先自行節錄 解讀執法單位的呼籲和說明 再回頭套用到法規上(而且還套錯了)

如果要以執法單位的說明為依據 當然可以
但是不能斷章取義 只節錄第一點和第二點啊!
應該也要把你一直視而不見的第三點說明也節錄進來啊!
這樣不就是完整的法規了嗎: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把上面三點合在一起看 再跟下面的法規對應 不就很清楚了嗎?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討論請論以理論理 不要為了反對而反對!

陳阿瓜~ wrote:
不過就如同你說的
pearceliu wrote:
這裡是討論區 就讓大家公評吧!

請大家公評的是這段:
pearceliu wrote:
理論上最高速限不會堵塞行車 用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我也不反對啊!
實務上存在錶速差和十公里寬限值這兩個變數
如果大部份人都以自已認知的最高速限一整路開內車道
有GPS的車還好一點!如果是沒有GPS又搭配快樂錶的車也都這樣開
然後再不巧又和中外線並排 請問各位 高速公路的路況會變得更好還是更差?

陳阿瓜~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這兩句是有法規規定的
有法規規定的東西 請問你是選擇性看不見嗎
..(恕刪)


這是拿速限法規, 類推過來,充當路權!
完全違反但書"不得類推解釋"之一般法律原則
法規說的是A , 卻類推解釋為 B ? 然後說成法規是 B?
無視但書不得類推的原則!

這個錯誤在上面84樓就說明了
法規只有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不能超過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之外擴張解釋!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最高速限』為何?? 限縮解釋! 就是寫在兩個速限標誌上方那一個標誌!

這是在說,○○狀況下, 適用那一個速限標誌 行駛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

內側車道之速限? 怎麼會變身? 引申出奇怪說法?
但書不得擴張解釋! 並不能引申, 不能自行增加文字為"最高速限持續行駛"?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並不能反過來解釋! 反過來為最高速限就不離開 (法規都是離開, 沒有不離開!)

pearceliu 大大說的對

法規都是離開!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Overtaking , 其實包括了二次變換車道 + 超越Passing
為何超車?
因為前行車減速靠邊產生速差, 後行車無法保持高管規則6之安全車距, 所以才換一個車道行駛, 這才開始超車!
不是車速達到最高速限行駛就稱為超車?
併駛/比中線慢/前方無車可超 都不稱為超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規定為超車道, , 併駛/前方無車可超都不稱為超車,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超車後, 這台車駛回原車道,是在中線車道上!
不離開還在內側車道! 是走錯車道違規,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定速行駛不離開為行車, 應使用外側車道, 不是內側車道!
如果造成堵塞? 加倍處罰!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依現行法規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輪到誰就換人使用, 用完就離開!
比中線車快, 超車擁有路權,
比中線車慢,併駛或前方無車可超, 非超車喪失路權!

比中線車快,就可以使用
比中線車慢?併駛或前方無車可超, 沒有進入內側車道之必要, 留在中線車道
herblee wrote:
這是拿速限法規, 類...(恕刪)

上周五的問題 回答了嗎?
好像沒看到耶

如同D兄所說
假設廢除最高速行駛內車道 改為設立「超車道」
超車道除了要超車的人可以開進去 超完出來 大家輪流使用
還有塞車時大家都可以開進去

除了以上兩點之外 還有什麼情況大家可以開進去?
請列舉
herblee wrote:
這是拿速限法規, ...(恕刪)

你在高速公路卻拿平面道路的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
車輛行進間,有誰能在高速公路用手勢來讓車?

拿這個來論,沒意義。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是指慢速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
別在亂舉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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