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看看,要定在超車道持續行駛需要滿足甚麼條件?
以最高速限行駛對吧!
但是全台灣的一般駕駛誰能夠提出證明說自己以最高速限行駛呢?
沒有。
當你超速或龜速被開單的時候,你跟警察說你的時速表多少,有用嗎?
沒有,警察只會跟你說依他們手上那隻每年都有檢驗通過的測速槍為主。
所以可以得知,全台灣每台車上的時速表,
都不能拿來當在超車道持續行駛時要用來證明自己是以最高速限行駛的證據。
就算你的行車紀錄器有GPS定位有影片證明你的時速多少也一樣
警察只會跟你說依他們手上那隻每年都有檢驗通過的測速槍為主。
既然要定在超車道持續行駛需要滿足的條件自身無法提出證據來證明
那當然就是當後方來車接近時,乖乖讓道
因為你沒有任何方式可以證明你自己有以最高速限行駛
而以最高速限行駛這件事,是唯一可以讓你在內側超車道持續行駛的條件。
這個條件沒有辦法證明已被滿足,那就等於沒有證據證明你有足夠的資格可以行駛在內側超車道
如果要說+10KM,那是寬限值
實際上也是超速行駛
比如速限110,最多可以開到120,警方得以不罰。
但是開到121,不是算超速一公里,而是算超速11公里。
先有這概念以後
你覺得你開了+10,時速應該是在120公里,後方有車來我可以不讓
但實際上,你可能實際速度118
而後方來車實際速度119或120
在兩方都是超速的情況下,你已經堵塞後方來車,還是得要讓
至於彼此的速度如何
等真的警察用測速槍處理了以後
就知道究竟是誰超速XD
不過開內線當前車沒有比較好啊
通常開中線維持速限,只要前車有剎車,就可能有狀況或是測速
就跟著煞就好,若真的有緊急狀況
至少還有左右兩側可以閃
不會開在內側車道,只有右側車道可以閃
如果遇到對向車道大車衝過來,沒緩衝空間跟時間
也是很危險
建議也不要當領頭車一路衝
通常比較容易被警察的測速槍擊落
開在內側也是,後方有車要過就讓它過
你如果真的趕,但是如果又沒有人家快
讓他過了以後,後方沒有來車的話你怎麼開都行
如果他的速度只比你快一點,你又是在上限邊緣
跟在他後面,如果前面有警察拿測速槍
第一個掛的是他又不是你
等於前方有一個免費的測速護盾
保持安全距離就可以安心快快開
又何必一定要定在內側不讓人呢?XD
開車就是先用手機打開測速的APP,提醒固定式的測速照相
讓後躲在愛開在上限的車後面,保持安全距離
讓前車成為你遇到流動式測速的護盾
高速公路低消三千很難找上你
suger_lee wrote:
這種話題戰不完
還不就是政府死不修法的結果
只要那條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不拔掉
或是不加前方無車(也就是無超車事實)時需駛回中線的但書
占用的人就永遠不會少
這種取締龜車占用內線的機率大概也少得可憐
晚上國道超常遇到
就跟尖峰時間路邊一堆汽車違停一樣
很多違規大家都知道甚麼時間甚麼地方特別容易出現
但警察就是不會積極去抓
這不是 立法的問題 , 是執法的人弄錯法規
但書 "最高速限" , 這不是路權, 這是路邊那面"標誌"
法規 8-1-3 但書 是說 ○○狀況下(條件) → 去看那一面速限標誌
但書限縮解釋
8-1-3但書,○○狀況下(條件) → 最高速限(適用那一面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

這是在說,○○狀況下, 適用那一個速限標誌 行駛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
但書限縮解釋, "最高速限"只能解釋為『速限標誌』, 不能解釋為用路人之車速!
有55m車距不堵塞了 , 速限 不是 最低-最高速限 區間 , 速限改換為"最高速限"行駛
這只是說, 有車距能換速限了, 請依限行駛, 不是把句子倒過來說!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 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效果)
1.倒過來說的, 最高速→不堵塞? 違反但書不得倒推法律原則
2.最高速限不是最高速度!(主管機關之權責(最高速限)VS用路人各人之權責(最高速度), 違反限縮解釋!
3.持續行駛不離開? 是擅自加字是擴張解釋!引用歷史法規! 違反但書不得擴張推解釋法律原則
限縮解釋 8-1-3但書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人)8-1-3但書法規授權對象是誰? 但書限縮解釋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 只有主管機關能改變/設置 速限標誌, 因此法規的授權對象就是主管機關, 不是直接授權用路人
(事)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而不是依據原速限(高管規則5)! 法規授權改速限 ! 依照最高速限標誌指示(排除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改速限行駛)
如同國外的可變速限! 機動速限! 隨車流密度Density(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機動改變速限!
(時)8-1-3但書,法規"改速限"生效時間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四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內,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地)8-1-3但書,法規"改速限"生效地點是"內側車道"! (四輪都在內側車道車道線之內,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能以此為理由侵入內側車道的車道線, 因為跨越內/中車道線時,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根本尚未發生! )
(物)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但書限縮解釋 , 最高速限就是二面速限標誌當中,上方的那個標誌!

如果內側車道有空間, 能夠加快到速限的頂值, 速限就改變為速限的最高值!
不是反過來說的,最高速限就不離開
無路權就要離開, 這種錯誤邏輯讓前車自認是最高速! 可以永不離開?才造成目前這種亂象!
依高管規則6, 後車永遠保持安全車距, 被限制加速追上前車? 反而無法超車? 形成一個又一個車群!
但書不得擴張解釋! 並不能引申, 不能自行增加文字為"最高速限持續行駛"?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並不能反過來解釋! 反過來為最高速限就不離開 (法規都是離開, 沒有不離開!)
最高速限行駛是有條件的!
依高管規則6, 110km行駛, 必須保持55m車距
必須有55m以上車距,為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才能轉換為高管規則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
(此種狀況下,由主管機關使用"單一"最高速限"的速限標誌))
若無55m以上車距,為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只能為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行駛
(此種狀況下,主管機關只能使用"最低-最高速限"的速限標誌)
依高管規則6, 110km行駛, 必須保持55m車距
依據 HCM 2000 及 三相車流論, 車距 定義 堵塞或不堵塞

LOS A 代表:不多於7pc/km/ln。 車距 142.8m-5m=137.8m以上 , 為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可以依照"最高速限"標誌 行駛
LOS C 代表:不多於16pc/km/ln 。車距 62.5m-5m=57.5m以上 , 為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可以換上"最高速限"標誌
但是, 每公里每車道內增加為17- 22 台車,為 LOS D
LOS D之 17pc/km/ln車距 58.8m-5m=53.8m
LOS D 代表 22pc/km/ln車距 45.4m-5m=40.4m, 為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無法依照"最高速限"標誌 行駛, 只能換成(最低-最高速限) ,依限行駛 。
但是 , 走那一條車道 是依據 "路權" ,超車道路權為"超車"
超車擁有路權 ,才進入使用這個車道 , 進入這個車道後 , 才發生這個車道上行駛 , 應該看那一面速限標誌的問題
超車超到 離開中線車55m之外 , 就喪失路權 ,必須離開 , 這也和速限標誌看那一面 無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