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Sheldon wrote:說超速跟別人無關,又...(恕刪) 危險的是「嚴重超速」,怎麼會混為一談?超速,嚴重超速。兩者可是不同的。連法規都有定義。您知道日本高速公路超速更嚴重嗎?限速90他們都開到120。但...車禍率高嗎?並沒有!
jiunlin0514 wrote:不知道台灣有沒有規定(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二、.............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如果依照上述條文看起來應該是要從左邊超車。
gtr86x wrote:感謝你的參與,跟那些(恕刪) 很好,有看到樓主逐漸朝多數人的共識靠攏。那就是,以100公里或100公里+10的速度行駛在內側"超車"道上,雖然"不違法",但是有造成高速公路車流堵塞的可能,並且是缺乏禮讓精神、沒有公德心的自私駕駛行為。以100公里+10行駛在內側"超車"道當然不違法! 這有需要討論嗎? 因此那些一直在說這樓討論的是"守法"問題的朋友,自己根本是邏輯不清、入錯了樓,因為高速公路除了特定路段之外的最高速限本來就是110公里,如果這樓討論真的是100公里+10 守不守法,那叫廢話議題,有需要起這麼多樓嗎?!我猜測或許樓主起樓的重點,或自以為是好意的地方在於那個 "+10" 公里,因為法定內側超車道的"最低速限"是100公里,造成很多三寶龜車駕駛就很天才的按照自己的表速100公里(其實真實速度大約只有90~95公里) "長時占用" 內側超車道,造成高速公路總是充斥著,以自認為的"100公里"時速前進的三寶路隊長所領軍的一個又一個車集團 (像極了堵塞的水管裡一團又一團的堵塞物),高速公路的最高"合法"速度因此直接降低了10~20公里!或許樓主認為"+10公里" 至少提升了這些三寶的基本速度,期待因此可以紓解內側超車道經常堵塞的車流,對吧?但是我真覺得這是多此一舉,因為根本解決不了"低標守法" 三寶經常塞住內側超車道的問題。樓主如果真想"教化" 這群自以為義、自認自己可以自私的以100公里時速"合法"佔用內側超車道的三寶一族,應該要提倡的是:"內側超車道應該以高速公路最高速限110公里+10或至少+8的速度行駛",這才是務實而且有效提升這群"低標守法"族群在佔用超車道時的車速,隨然仍然無法有效解決高速公路內側超車道經常被占用的問題,但至少將這些佔用車輛的速度提高到合理的法定車速上限的110公里, 而且保證沒有人會受罰。不是嗎? 請好好思考一下!還有再一次重申,以100公里+10的速度行駛在內側超車道本來就沒有守不守法的問題,而是會不會造成高速公路長期車流不順、車速變慢;是不是一個以所謂守法(合法低標速限)來掩蓋自己貪圖便利、不想禮讓的自私駕駛行為。這恐怕才是這樓裡的許多朋友應該面對、正視的真正重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