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liu2 wrote:
這位大大寫的真得很...(恕刪)
前陣子內人被一位阿婆騎機車衝撞汽車(阿婆是主因,內人是次因)
阿婆連骨折都沒有,就手腕有點骨裂,第一場開價20萬。
第二場協調開價80萬,因為他說我們3成肇責,80x0.3之後他還有大約20萬。
第三場,對方沒出席,後來直接去法院提告。
因此我也做也一些功課,也查了一些法院判決書。
其實跑法院對樓主與對方來說是雙輸,你們光是沒保持安全距離,後車撞前車,就差不多一定是肇事主因了。
判個一、二個月緩刑很正常,相當於3萬至6萬。
另一方面,對方跑法院如果真的沒什麼損傷的話,其實也是要不到什麼錢。
所以如果跑法院最後你們會付3萬-6萬(易科罰金)+賠償金額。
要從法院那邊要到錢不是那麼容易,所有的單據都要有證明,
休養,無法工作,看護(全日、半日)也都要有醫師證明,
回診如果是腳受傷無法搭公車,計程車也要有收據,法院還會核對就診日期看對不對;
如果不是腳受傷法官可能只會判賠公車的票價…
總之,要走法院拿到錢除非自己真的損失非常大,不然不容易。
但不管怎麼說,人家好好的騎車,你們沒有保持安全距離就是不對,還是該賠償。
換個立場想,你走在路上好好的,莫名其妙被機車撞,雖然是皮肉傷,但上班不方便,不能游泳,洗澡很痛苦…
你一樣會很不爽。
最好的解決之道就是你賠他4-5萬,你少付一點,他多收一點,雙方和解。
還有,一定要保第三責任險(體傷+財損),沒保險別出門別開車別騎車,這是基本自保之道。
我的分析是告到底 都不和解的話
妳們的負擔約會落在5~6萬上下..
過失傷害判1個月.. 易科罰金3萬
對方醫美若沒有單據 就沒得賠..
但精神賠嘗 可能會判賠 1萬5.. 加上其它有單據證明的1W
共 2萬5
所以態度放軟.. 好好談.. 35000~50000 是對雙方最有利的
yagami7215 wrote:
妳們帶老闆去喊個最多五千紅包,就是走錯步了
一樣的金額,當初如果妳們態度放軟,打哀兵,也許對方心軟就簽了。就算這個金額簽不下去,後面也會好談很多。
要記得,就算對方獅子大開口,這個事故你們就是理虧。賠是一定要賠,要怎麼賠少一點才是重點。既然沒有能力賠到對方要的金額,態度放軟才是妳們最佳解
...(恕刪)
強制險不管你保不保,都是受到保障的!
沒所謂強制險不保就別上路,真的是不懂裝懂!
強制險是必要保險,你只是忘記保?或是任何原因,和酒駕是不一樣的東西!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係為補償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損失之重要制度之一,各國為合理保障交通受害人之 權益,每以法律強制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投保汽車責任保險。其政策性目的係在藉由強制汽車所有 人投保責任保險,當被保險汽車肇事致受害人遭受損害,可由保險公司負賠償及給付保險金予受害人之責 ,使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損失獲得基本補償,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因此,我國政府爰參考其他 國家立法體例,並且在許多社會賢達及熱心人士如柯媽媽等人的奔走推動下,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完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立法程序,並自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實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
主要推動的原因是因為
感人故事--柯蔡玉瓊(柯媽媽) 壹、前言 像是一場夢又不是夢,茲因「強制車險」實施至今已滿十年了。回憶起十九年前的那一場車禍,內心難免有淡淡之憂愁啊!當時的我僅國小畢業很平凡的家庭主婦,被無情不合理的社會結構激發出一股不可思議的潛能,從此展開一場「立法」革命。八年的時光催生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再花十一年的歲月參與這個法令。因為相信自己多出一點力,可以讓別人少受一點苦,即使被「利委」冷嘲熱諷、螞蟻撼大樹、大象牽過河,但我還是堅持理念,為弱勢爭取公義、為大眾的生命安全爭取最基本的保障。 「就因為遭受切身之痛,我瞭解車禍受難家屬的痛苦與無助,所以更加堅持自己要走的路。」社會上人人稱呼:「柯媽媽」。由於我大兒子「柯重宇」就讀東海大學企管研究所的學生-柯生的媽媽,「柯媽媽」這個稱呼就是由此而來。 如果當事者是一家之主卻發生不幸,大部分的受難家庭都留下幼兒、寡婦及年邁雙親,無論在法律上或財務上,尤其是情緒上,幾乎沒有能力站起來。
有興趣的鍵盤嘴砲自己去看,不要當文盲!
九、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之區別 1. 問: 請求權人是否可以自由選擇請求保險給付或補償?如何分辨? 答: 若受害人之傷害或死亡僅係一輛汽車所致(例如路人被汽車撞傷,或機車不慎撞到路樹所致乘客受傷)時: 該汽車已投保本保險時,向其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 該汽車未投保本保險,或肇事汽車逃逸無法查究,或為無須投保本保險之汽車(如拼裝車、農用車、堆高機),或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汽車(如遭偷竊使用之汽車),則應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沒投保的,必須負擔後續罰則;受害人不管你有沒有投保都可以辦理理賠
2. 問: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可申請的保險給付或補償金,其給付項目有那些?因交通事故致機車損壞的修理費,可不可以申請? 答: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的給付項目有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三種,其中傷害醫療費用給付項目包括急救費用、診療費用、接送費用及看護費用。 本保險僅針對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身體傷害或死亡提供基本保障,至於因汽車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物損害,例如汽、機車、房屋等財物損害,不在本保險承保範圍內,均不得申請本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想靠強制險來彌補大多數的醫療費用?沒門!
強制險是實支實付,不是你隨便拿個單據就能申請
而且最大的理賠是針對殘等和死亡理賠,而不是用在普通小事故
這是為了避免找不到肇事人,或是肇事人寧願跟你走法院壓榨你的精神只想一條人命賠十萬時!
問: 發生車禍時,有那些情況可以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申請保險給付或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
答: 凡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的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論車禍過失責任是在那一方,受害人或其遺屬都可以依本法規定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另有規定不得請求或請求時另有限制的情形,依該規定辦理。
問: 甲、乙開汽車發生追撞並均受傷,經鑑定甲有過失,乙無過失,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誰是加害人?誰是受害人?甲乙是否都可以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答: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有關定義,就甲的受傷而言,甲是受害人,乙是加害人;就乙的受傷而言,乙是受害人,甲是加害人。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所以本案雖僅甲有過失,但甲、乙都可請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或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若甲、乙所開的汽車都沒有投保本保險,則甲、乙均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但該基金給付乙之補償金,將會依本法第42條第2項向甲求償。至於該基金給付甲之補償金,因乙無肇責,無須向乙求償。
不曉得為什麼一個事故會發現這麼多文盲!
強制險可以不保等著裁罰,自己要承擔後續的問題是你家自己的事!
和能不能上路又是一回事!
問: 投保義務人如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到期未續保時,將會受到何種處罰?
答: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之規定,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
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以罰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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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diM wrote:
那中間的所有汽機車...(恕刪)
FendiM wrote:
那中間的所有汽機車比我們更靠近女學生的怎麼都沒有緊急煞車呢?
而她離得這麼遠不是在她旁邊還緊急煞車,就算保持安全距離也很難躲過吧…
事情發生了,已經拖這麼久了,你該做得不是回頭去想這件事情!
而是如何把後續問題解決,趕緊和對方斷絕關係!
當時的處理太多瑕疵,能做得盡量降低,如同有人提到的,
說明自己窮,列出相關窮人家的證明,請求法院給予認證並接受分幾萬年期償還
法院看也知道誰在坑人,但他們不是那樣的思考模式,而是誰的證據多,誰贏,那就讓對方贏面子!
軟硬兼施,提供對方在短期內可以正常活動的資料參考!
修車費一千元表示撞不大力!
對方一開始是想避免你們向他們索賠,沒想到卻反過來你們自己挖了坑跳下去!
我自己的做法是~確定我沒辦法即時煞車反應,我一定說沒有煞車就撞上!
不管怎麼說,煞車到停止至少要一公尺以上距離,雨天還要避免側滑!
沒有足夠距離,能算煞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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