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eit wrote:看到電視這則新聞,在...(恕刪) 向前方車輛閃大燈造成用車人 心理的壓力是會觸犯了 刑法 強制罪請勿以身試法若對方開太慢 佔用車道頂多是 行政罰的問題但後方車輛對他 閃大燈是會構成 刑法的 強制罪如前方車輛 偏來偏去認為有危險之虞閃大燈告示一下用車人要注意一下是沒事的最高法院 決議通過的
嗯...有一次在雲林古坑也遇到一輛對向車道的Livina向我狂閃大燈,果不其所然...我馬上在前方100公尺處被警察攔下來...結果是監理所稽查人員,看了行照駕照後還要我閃前後方向燈給他看... 監理所有這種稽查業務嗎?從沒遇過說...
Smile916 wrote:向前方車輛閃大燈造成...(恕刪) 不過如果在狹小的地方不提醒前車"我要超車了"就這樣貿然的超車過去的話,是否會給前車更大的壓力呢?閃大燈、按喇叭就像車與車之間溝通的管道海上船隻溝通也同樣用氣笛與燈號啊我絕得這個最高法院的法官根本沒開車的sense....
20幾年前~小弟在台東開車騎車就是被這種文化所薰陶~大家互相幫忙~就像警廣說的"標會"的意思一樣~今天你受惠~他日換你還~其實....在公路上~你看到對向車給你閃燈~你會覺得這是種"溫暖"~就像無聊的路上~有人跟你打招呼一樣~認不認識已經不重要了~不管是提醒你任何問題~那都是一種陌生....但很溫暖的關懷~共勉之^^
Smile916 wrote:是會觸犯了刑法的強制罪...(恕刪) 不要隨便誤導喔~強制罪哪有那麼容易成立...強制罪是以強暴、脅迫的方式,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使人行使無義務的事....閃大燈如果成立強制罪~每天警察就抓閃燈的就好了''最高法院 決議通過的''可以貼來看看嗎??最高法院只針對程序判決,不對實體判決....或是發回更審...最高法院的決議只對個案法官有參考的依據甚至沒有判決或是判例那麼強的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