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車禍私下和解以後,還得賠償對方保險公司呢?


如果
私下和解.不就是.當時有錯的那方.當場賠個合理的費用.
事後不要再出險.. 保險公司沒出什麼錢. 當然可以這樣私下和解..


我看到這判決書是
客戶私下和解.對方有賠個合理的費用 但事後又跟保險公司出險才被告
min_chu wrote:
如果私下和解.不就是...(恕刪)


但是沒有報案,完全無證據可以證明對方真的就是肇事者,
這樣也能上法院,保險公司不會反過來吃上誣告或毀謗罪嗎?
還真是很離譜...

這樣代表不管誰對誰錯, 都要報警留紀錄, 並立下和解書。
我看這樣對大家都比較好一點~
所以汽.機車保險辦理理賠~不用警察的紀錄~!

今天我車子撞壞了~不用叫警察來做筆錄~!

可以自己去辦理出險嗎?

很奇怪的理論~!

要跟保險公司辦理出險~不是都要報警才算數嗎?

沒報警的車禍~也可以辦理出險~好怪耶~!





要報出險,只要負完全肇責,也就是說不論如何發生車禍都自稱自己的錯,應該就沒有所謂代位的問題!?只要報出險原本就不能私下和解,除非保險公司拿給你寫的和解書....不知是不是這樣?!
保險公司不是省油燈

報出險 會另簽代位求償書
所以事故會調查肇事責任 .如果錯在對方
理賠完依保險法第53 條規定可取得對於第三人之求償權
hsiyanin wrote:
今天聯合報的新聞,有...(恕刪)


依法律上來說,保險公司是可以向A求償,因為A與B在事故發生時,有私下和解的情狀發生,但是這格和解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效力,所以B利用漏洞在領取A的賠償金後又在度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這時候就產生所謂的不當得利,所以B在法律上的不當得利,可以是A在法律程序上的舉證範圍內。而保險公司在給付其保險金額後,可以代位B對A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向A代位求償。不過這個代位求償在實務上是需要A受到B或是保險公司的債權移轉通知後才生效力,否則未受通知這個要件可以作為A在法律上的對抗要件。

如有不當請不吝糾正 感恩

will.hsu wrote:
還真是很離譜...

這樣代表不管誰對誰錯, 都要報警留紀錄, 並立下和解書。
我看這樣對大家都比較好一點~
...(恕刪)


最好是這樣 ,如果沒書面,誰曉得對方會不會翻臉不認帳呢 ?
保險公司客戶發生交通事故,客戶雖以現金與對方達成和解,但未知會保險公司,車輛受損進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該筆修理費用後,可能不認帳,進行求償或出賣債權給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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