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聯合報的新聞,有人車禍私下和解以後,隔一段時間後卻被對方的保險公司求償,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253993.shtml假設A和B發稱車禍,私下和解以後,當然就不會有報案三聯單、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或是調解書,這樣當B事後不知用什摩理由和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後,保險公司還能回頭和A追討理賠嗎?保險公司無憑無據為什麼能這樣做呢?法院為何會受理呢?
如果只是口頭和解,雙方沒有簽具完整的和解書的話,那就有很大的灰色地帶了。只看新聞稿的話,看來很像轎車車主在事故發生之後,就回廠以「與機車擦撞」為由出險維修。那保險公司就會擁有代位求償權。可是當場沒有報警、釐清肇責,後面很有得灰,所以保險公司不直接向機車車主求償,而是將代位求償權出售。跟銀行委託討帳集團登門討帳,事後說:已經委外處理,討帳行為與本銀行無關。有異曲同工之妙
hsiyanin wrote:今天聯合報的新聞,有...(恕刪) 報紙是寫說保險公司把債權賣給什麼財經顧問公司問題出在保險公司有理賠給修車的車主 車子不能無緣無故說壞了就要保險公司出錢 這樣會有道德風險 事出必有因所以就產生了 "代位求償" 的問題 沒書面和解書 保險公司(債權人)可以主張車子是對方弄壞的(未簽書面和解書受害者) 錢陪給了車主維修 但可向對方請求維修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