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occk wrote:
那台灣重視人命舉一個...(恕刪)
這就是台灣不講理的亂像, 情理法不清不楚.
沒做錯的要賠做錯的, 法律訂的嚴格卻無執行力 一切都是屁話.
對你朋友感到難過, 不過這也教會我們一件事, 缺錢的話, 故意給人撞死好.
wrote:
這酒駕者並沒有上述幾項,但他撞死人,我想至少關 2年吧,再加上預估要賠2000萬以上的賠償,他唯一剩下的就是自己的那條命而己,而你把他殺了,我想他一毛錢都不會想賠,那四個女生不是白死了<保險是不賠的.酒駕者若反正要死也不賠,反而現在的和解制度是好的,受害者可以爭取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