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shleakage wrote:左前方??? 你是那...(恕刪) 我印象中記得應該是可以的吧!行車記錄器是輔助導向案情真相大白,但有或無行車記錄器都不會影響肇事的原因,因此行車記錄器是佐證,可有可無,若有,不一定要當下提供,因為是輔助品。如果是因為你在使用行車記錄器而造成車禍(指的是行駛中操作),這時行車記錄器就變肇事主因,因為你是使用他而變成肇事,所以為了釐清是否是真的在使用時肇事,這時就必須提供行車記錄器畫面,釐清肇事原因。以上敘述若有誤,煩請糾正補充。
☆心雨★ wrote:版大的車子是喜美八代...(恕刪) 不是,我的車子是CRV3。另外提供另一個消息,如果熟悉這個路口的話,應該會知道闖紅燈的這一邊路口,設有闖紅燈超速照相機。我就問警察說,今天假設我提不出行車紀錄器的證據時,可否利用闖紅燈超速照相機所拍的照片作為證據嗎???這個時候警察告訴我一個很瞎的答案,我想大家聽到後應該也深有同感。答案是~~那是唬人的,沒作用。
ymtseng wrote:這路口很多騎機車的闖...(恕刪) 上下班時間,園區的T型路口,闖紅燈的機車一大堆,到處都是還有像園區三路上,一堆紅燈左轉趕著上班的汽車/機車,天天上演只怕警察不抓,不怕抓不到
微風 wrote:二來,因為對方也知道自己闖紅燈,承認自己闖紅燈,態度良好,所以我就以人性本善的出發點..(恕刪) 還沒談到賠償問題態度都很好的,坐下來談之後就不一樣了,相信我,我媽之前被一個急著靠右停車的傢伙撞到機車左後方,人家態度也很好,後來再一次通話中他說是我媽去撞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