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uraistyle wrote:那是因為是騎重機才有...(恕刪因為他們有錢、有權、有勢。) 你覺得這邊騎重機的有幾個是像你講的?要是真的有錢、有權、有勢這個新聞裡的騎士就不會還被判六個月有期 而且不得緩刑。
steven0415 wrote:「我們失去親愛的母親,還叫我們賠對方,這社會還有公理?簡直是恐龍判決」、「要我們賠,那他還給我們一個媽媽」,死者女兒陳怡辰和陳卓金氣得開罵,「這口氣無論如何嚥不下去,要上訴到底,討公道」。 ...(恕刪) 恐龍家屬
samuraistyle wrote:那是因為是騎重機才有...(恕刪) 騎重機?先撇開他到底是騎大型重機,還是普通重機這樣子今天就算是開車的撞到,那個法官的判決我想應該是不會變的因為"路權的概念"並不會因為車種有所不同
因為裁判的法官說:是若行為人除未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外,別無其他具體交通違規事由,而被害人未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行為人應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參照)。查本件肇事路段有劃分快慢車道,事故地點係位於快車道上,有警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一)(二)表可稽,而依前揭卷附證據資料,又僅能證明被告有違反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並無法證明被告有違反其他具體注意規範,依前揭規定,被告自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也就是法官判定機車騎士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夜間有照明、天候晴、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也就是應注意能注意卻未注意,所以也有過失。
Akhenaten wrote:因為裁判的法官說: ...(恕刪) 法律都法官在講的去年新竹就有個無照撞死人,也沒和解,新竹地檢署檢察官竟將此案聲請簡易判決,地院法官只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肇禍的鄭男只要繳交十八萬元,就可免去牢獄之災這18萬還不是給死者家屬,是感謝法官繳給國庫的,只要18萬就不用坐牢,新竹大概就只有物價高人命相對便宜許多這重機騎士可以考慮搬來新竹了
Akhenaten wrote:因為裁判的法官說: ...(恕刪) 怪怪…剛上去查5/27 過失傷害 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書 刑事類,還沒看到耶…這判決書上哪弄的@@tiger3456 wrote:法律都法官在講的...(恕刪) 因為官字兩個口,他說有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