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eetfighter wrote:
依據維基百科的定義隱...(恕刪)
一年多前的新聞參考看看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6/6084934.shtml
妨害秘密罪好像都有"無故"的前題
動機很重要我想
streetfighter wrote:
依據維基百科的定義隱...(恕刪)
streetfighter wrote:
回覆#10
http://www.angle.com.tw/File/Try/5D177PA-1.pdf
給您參考
另外刑法第315條妨礙秘密罪提到:
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 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佈、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5- 3 條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所以喜歡別人就勇於開口,不要用偷拍的方式
streetfighter wrote:
1.有關法律證據的適用性係由執法人員及法官去認定,本人無法多作回應.
2.至於警察偷拍違規取的的合法性請參閱道路交通處罰管理條例(101.5.30修正)
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
得逕行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