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zzycat525 wrote:
有句話真的看不懂..
上協調會,委員看的不是合約的規定,而是這項處罰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使用率達標不了後再來談公平正義,當初合約是在簽好玩的哦???"
我買台車簽了合約,沒錢付,可不可以找協調委員會來協調,說車商叫我付購車款有沒有符合公平正義???
全民練笑話的時代來臨了嗎???
其實這並不難懂,試想,如果你去買棟房子,合約上訂有一條罰則為"如果後悔不買,賠償屋價兩倍價錢",
請問這樣的合約對買方公平嗎,符合正義公理嗎。
再舉個例子,車禍賠償,是不是會先協調要不要和解,若不和解才上法院。
我不是護航遠通,只是就事論事,現在不是不罰,而是暫緩執行要高工局提出補充文件,所以大家不要急著
下定論說不罰了,就算協調會決議不罰,高工局可以接受或不接受決議結果,這才是重點,如果高工局接受
不罰的決議,這就有問題,如果高工局不接受,就上民事法庭,直接看合約規定處罰,遠通跑不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