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機車行駛車道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訂有特別規範,亦未規定「機車不得與汽車併行」,倘機車行駛時保持「前後」安全距離、「左右」安全間隔,且未違反現場標誌標線禁制規定,即無違規行為。
好一個台北市警察局交通大隊
試問一下這「前後」安全距離、「左右」安全間隔可有一個數字、單位
這樣才有個基準啊
國道上都有時速除以二就是前後安全距離的標準
這回函居然沒有
遇到天生膽子就大的
二車就算幾乎黏在一起
他也不覺得有危險
卻被後方行車記錄器拍到去檢舉
隔一段時間就收到紅單
反之天生就膽小的
前後10公尺距離、左右3公尺間格
他就覺得很恐怖而緊張
結果就自己摔車了
最後還告從他旁邊3公尺間格超他車的車主『未保持左右安全間隔』
而害他摔車,要求賠償
 
                                             
                                 
                                             
                                             
                                             
                                            




























































































 
             
             
             
             
            